正文 第八章 村社合辦的神廟劇場(2 / 3)

第二節 諸神共處與村舍合辦

黃花洞神廟因建於深山,相對地距臨近各村都在5華裏以上,因此由數村合辦;香岩寺建在鄰近兩村的村外,由兩村合辦;徘徊寺居於中兵村中,由中兵村主辦,附近數村支持。這大體代表了鄉村廟宇的三種類型。同時,鄉民合辦的廟宇一般又是諸神共處,體現了民俗信仰的特點。其功利性與實用性,使鄉民們首先關心的是是否為“神”,以及神的功用,而不進行深刻的信仰探究,本質上是一種源於遠古初民的天地崇拜。

一、諸村合辦的黃花洞神廟

黃花洞神係中有觀音、碧霞元君、關聖、三霄聖母、白龍等,另外還有當地傳說中在黃花洞做過和尚的馬感祖師也被供奉在山洞裏。

(一)明嘉靖四年(1525)碑文所附功德主:

1.重點施財者:左主尊功德主鄭子信、張氏等一家;正主尊功德主陳永鼎、王氏等一家;右主尊功德主曹江、遊氏等一家;擐捶功德主張文廣、郭氏等一家;祖師功德主鄭祿、範氏、鄭升、張氏等。

2.各村“助緣信士”:大漢村曹景、曹文真等26人;黃鼠村鄭意忠、鄭顯等19人;大惱莊曹文保、曹文展等25人;故縣村王保、王現、男王廷美3人;盂縣善應三都黃龍頭龐鑒、石成等53人;張河寨劉河、李文興、高子秀等18人;□□村劉洪、劉祿、王舉等13人;古城下湛林和□普真、肖□等4人;盂縣□□□都漢湖村郝九皐等5人;在城師銳、李思寶等9人;忻州□陽劉彪等4人。

3.附近寺院:壽昌寺住持道耒等4人;故縣寺僧同福等3人;□修寺住持道愷等11人;黃龍頭觀音堂住持廣學等2人。

(二)萬曆二十四年(1596)碑文附功德主:

1.具有特殊身份者:寧化王府書辦宦母張氏,男趙世登、陳氏,黃朝文,陳謨、曾氏。

2.修繕管理組織及人員:管事人李錫、劉氏,男李廷科、王氏;大惱莊糾首徐鳳、李氏,徐應登、劉氏,鄭子明、徐氏;路家嘴糾首路天春、曹氏等一家。

3.各村功德主:盂縣善應三都黃龍頭村馮豸、李氏等一家;路家嘴路天花、程氏等一家;河村權守官,男權佩、張氏等一家;

4.助緣僧人性學、道人路常靜、普檀佶海。

(三)康熙十五年(1676)功德碑載各村功德主:

鄭家寨村鄭新民,香頭劉正、杜氏;黃頭寨鎮孫桂龍等10人;北留村裴珞等5人;大牛站村陳明亮等15人;上安村張鼎;城晉驛賈光福等9人;東黃鼠鎮田歲明等3人。

(四)刊立時間不詳,額題“修福”功德碑:

1.本鎮鋪戶募化銀九十九兩五分

漸積成、廣和翼各施銀四兩;福來店、永豐亨等10家各施銀三兩;永亨積、德生號等5家各施銀二兩五分;張信、茂盛泉等9家各施銀二兩;東來店、三義店等10家各施銀一兩五分;王永生、協盛魁等16家施銀一兩。

2.本鎮募化眾姓銀五十二兩五分

王加猷、王加議、張吉蘭等51人各施銀一兩;田潤喜、張福俊、王興業各施銀五分。

上列資料分別選自現存碑刻中屬明中、晚期,清初、晚期四通,其中最後一通無刊立時間,但可判斷為清代晚期。既有大規模修繕(如明嘉靖四年,1525),也有小型修葺(如清康熙十五年,1676),具有代表性。從中可發現以下特點:一是每次修繕都有許多村莊參與捐款,諸神共處的洪峗山神廟由諸村共建,合力舉辦。明嘉靖、萬曆和清康熙三次涉及的村莊有:大漢村、黃鼠村、大惱莊、故縣村、盂縣善應三都黃龍頭、張河寨、□□村、古城下湛、盂縣□□□都漢湖村、在城、忻州食陽、路家嘴、鄭家寨村、黃頭寨鎮、比留村、大牛站村、上安村、城晉驛。其中出現兩次以上的有黃鼠(明代為“村”,清代成為“鎮”,今稱黃水村)、大惱莊、路家嘴和盂縣的黃龍頭。實際上,這種眾村合力共辦某個神廟,在山西農村比較普遍。二是到晚清時,商家已成為支撐神廟經費的主要力量。東黃鼠鎮鋪戶募化銀兩九十九兩五分,占到此次修建所耗費用的近三分之二。山西此時商業經濟達到了高峰,特別是交通要道上的城鎮,店鋪林立,交易頻繁,人民生活也比較寬裕。洪峗山神廟主權者東黃水鎮正是其中之一。三是該廟明萬曆年間碑刻出現“糾首”、“經理”,負責募集資金和組織實施修繕工程,其中還有“經理住持”,說明宗教人員直接參與了對廟宇修建的管理,這種情況在其他地方並不多見。

整體上,村民是廟宇的主人,村民的意識形態、信仰風俗就必然會影響甚至支配廟宇的信仰世界。

二、兩村共建的香岩寺

香岩寺名之曰“寺”,實質名不符實。由前文敘述已知,寺裏所奉神靈,既有佛教神係的釋迦牟尼佛、地藏菩薩、觀音菩薩,又有道教神係之太上老君、靈寶老君、元始天尊,還有關帝、妙道將軍、龍神,道光年間又加進了狐神,其中觀音菩薩也首先被作為“送子觀音”對待,事實也被世俗化。其寺或創建之始,或曆史上的某個時期,一定曾是一座佛教寺院,“寺”之稱謂也在那時確定,但後來卻逐漸地世俗化。

與“諸神共處”相對應的是對廟宇的西馬峪和東馬峪二村合力興辦,主要體現在兩方麵:

一是合力組織。以道光二十五年(1845)的修繕為例,東馬峪、西馬峪二村共同組成修繕組織,總管為“經理管事”張光通、趙光族、趙世晉;專管經費的是“經理銀錢”□永安、□維京、監生羅七、孫朝卿、吏員郝萬金、王肇旭、張文廣、趙光武、吏員趙人麟;專管帳務的“管帳”監生郭天太、生員萬鹹珠、張澤、耆賓羅傑漢等8人;管“買辦湊布施”的有張文鬥、趙興晉、監生劉秉英等9人;還有“管工”趙秉謙、羅本立、趙光清等31人。這些人員的構成,特別注意吸收在地方上有一定影響者,如監生、吏員、生員等人物參加。根據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重修香岩寺碑記》碑與《香岩寺曆年補修碑記》記載,還有進行日常管理的糾首組織,如對寺產的管理,“每年十月十五,眾經理人同至,將所出之數清算分明,勒有傳張(帳)”。一般而言,他們都實行輪值製。

二是保證經費。神廟的修繕、廟會、住持等人員的食用都需經費。香岩寺的經費來源有三,一曰村人捐助所出,如道光二十五年修繕由“兩村人捐輸募化,重為修葺”;二曰寺產所得,乾隆四十六年碑記“今因眾糾首經理,本寺曆年所積,有錢百千”。《香岩寺曆年補修碑記》說得更明確:“本寺自乾隆四十六年重修以後,土田樹木所出,除住持食用外,頗有贏餘。”三曰在外募化所獲。每有較大修繕,前述二項不敷所用,於是“複廣為募化”,嘉慶九年(1804)重修時也是“幸有眾人在外募化銀百餘兩”。道光二十七年(1847)《重修香岩寺新建狐神行宮樂樓碑記》碑陰記有在連家寨、坡合村、山合村、東梁泉村、東範家莊等多家村社的募捐款項。這次修建,商家更是積極支持,天義堂、天益堂、福源棧、萬豐棧、信聚恒、公升永等數十家商號都捐了款。

香岩寺的所有權屬東馬峪、西馬峪二村,其管理由二村產生的自治組織實施,經費支持是兩村為主、兼及村外的眾多鄉民,因此,廟宇的功能必然以滿足鄉民的要求為首務,民俗信仰也就必然在寺裏得到充分的反映。

三、一村主辦眾村支持的徘徊寺

興建、維護廟宇建築及妝塑神像、神龕等,維持日常運行及一年一度或數度的廟會,還有宗教人員的日常生活,都要有資金作支撐,要有相關的組織進行管理。一般而言,鄉村承辦、組織這些工作的是“社”與“會”,其具體在中兵村的體現。

這些機構的主要任務,一是為新建或修繕廟宇建築、妝塑神像以及舉辦廟會,包括祭祀、水陸大會唱戲等募集資金;二是籌集好資金後組織實施,包括建設、維修廟宇工程管理、監督,實施廟會的安排與管理。這在山西鄉村都是通行做法。分析這些機構,我們發現這些組織比較嚴密,而且分工明確具體。如萬曆四十四年(1616)碑中,糾首中既有本村村民,也有各村人,還有宗教人員的參與。嘉慶碑裏更是總理、錢糧、經理、陸事等層級分明,分工合作。光緒碑既有總體管理者,又有分管募集資金者、等待籌集而又應付急用臨時墊錢者,以及工程管理人員、一般辦事人員。結合當時的社會背景,我們可以發現以下特點:一是這些鄉村自治組織打破了家族血緣界線,實現了家族間的合作。傳統鄉村社會裏,家族是最基本的社會組織。從中兵村糾首的構成,以及包括其他碑刻中的募捐人員的姓氏,我們看到,村裏姓義的占絕對多數,但糾首們的組成卻總要考慮、吸收其他小姓者的參與,如李、盧、王、張、郝等。在實地考察時了解到,糾首的產生,通行做法是按家族推選,並按期輪值。在神的麵前,事實上更多的是承擔責任,是一種“神聖”的義務。二是突破了村社地域界線,實現了村社間的合作。萬曆碑記載中有專門的“各村糾首”。事實上,幾乎每一次修建活動,都是以中兵村為主,鄰近村莊同心合力。募化集資更遠及外縣。如萬曆間重修時,省城、西白家杜村、東白家杜村、東青善村、西青善村、眾屯村、鬆樹村等地的民眾都有捐施。三是通過廟會,實現了區域內的經濟與人情交流。想象當年中兵人呼親喚朋來參加廟會,鬧紅火、看大戲,親朋、鄰村鄉民之間頓時親熱起來。這三個特點在鄉村社會是非常有意義的。它克製了血親與地緣的排外性與封閉性,推動鄉村走向公共生活。

以上分析僅僅是以三座廟宇為例,大部分村社廟宇都是同樣的情形。在神廟的所有活動中,戲曲是最有吸引力的,幾乎成為真正的廟會核心,即祀神演劇成為鄉村公共生活的重要推動力量。

第三節 劇場及演劇活動

一、黃花洞劇場變遷與祭賽活動

黃花洞神廟,明代萬曆年間即可能有了用於表演的露台,時稱“阿台”。前文引明萬曆碑,記這次完成廟宇修建後布局:“佛殿三楹,以當其尊,聖母七十四祠,以列其後。右新建馬祖石洞一楹,左立僧舍一間,燦然亦新。前以阿台,簷垣墉階,無不巍然、光森然、備修焉。”其中“前以阿台”四字值得推敲。根據碑之上下文,“前以阿台”,指“台”在諸殿之前,此時廟宇尚隻有上院,各殿占後所餘院落麵積極其狹小,按現存寬僅6.6米,進深不過3.5米,不可能在此建台,故此“阿台”肯定不在院中。而下院尚未開辟。“前”隻能前到深壑斜對麵拐彎路處,也就是清時所稱“戲亭”或“樂亭”(已毀,今在原址補建)位置。因此,“阿台”有可能是貢獻表演之台。但“阿台”究竟是什麼形製,碑文不詳。有可能是沒有頂蓋之露台,表演時在上麵臨時搭棚,或者幹脆露天演出。而“阿台”,即在“台”前飾以“阿”,當地還有類似之稱。陽曲縣另一通明代《重修太原府城隍廟碑記》載:“在門之東偏而南,起阿閣數仞,春秋祈報,雜奏伎樂其上,以娛神人,則備矣。”以“阿閣”稱樂樓,可見台、閣前飾以“阿”,是地方性的稱呼。

到清康熙年間,建立了有頂建築“戲亭”。現存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洪峗山新建樂亭記》雖大多已漫漶不清,但有兩處關鍵語尚可辨識。一處是:“(洪峗山)前人立廟於其上,不知幾□古矣,然而戲亭之建,則自今始。”另一處為:“人創殿宇,人□□□□於□廣舊製,再創戲亭。”可見“戲亭”興建於此時。值得注意的是,多數碑刻稱戲台為“樂亭”或“舞樓”,將戲曲作為“樂舞”獻給神靈,以順應禮教傳統。而這裏卻直稱“戲亭”,表明戲曲不再需要借禮樂之軀殼而走向獨立。

現存碑刻記載祭賽及演劇活動的文字很少。清光緒年間,每當廟會,“炮震山門,層崖雷動,鍾撞寺院,疊閣煙封。拈香既畢,俯視危岩峭壁間,見人稠如蟻,樹矮如簪,牛馬牲畜並小如狸,乃掠煙鬟尋雲壑,且止且前,載欣載矚。遊興濃時,驀然寒磬一聲,使人百慮都澄。”熱鬧非常,戲曲當然是其中最有吸引力的。此時,“除金妝聖像,改建山門外,凡關聖殿、佛殿、白龍祠、馬祖洞、東西樓、樂亭、石門、山神廟、文昌、觀音閣各有補葺”,碑文中再次提及“樂亭”。現今新補建戲台後有三孔石砌舊窯洞遺址,推測是當年供演員化妝、住宿等的戲房。

現在,洪峗山的廟會在農曆四月十五舉行,屆時本縣以及太原市郊區有許多人來赴會。劇團全部由還願者邀請,即所有的戲都是還願戲。邀請的戲班,由還願者的經濟條件決定,但絕不唱秧歌、二人台等小戲。演員和趕廟會的民眾,全由廟裏管飯,過去是吃油糕,現在則是小米飯。民間習俗的惰性,使人可由此反觀明清時期的祭賽與演出習俗。

二、香岩寺劇場與演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