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胡安國佚信五篇及其他
一、《答羅仲素書》
《四庫全書》所收浙江鮑士恭家藏本《豫章文集》卷一六《附錄下》載有《答羅仲素書》一文,題名胡安國,原注:“字康侯,文定其諡也。”此文不見於《正誼堂全書》本《羅豫章集》與《叢書集成初編》本《羅豫章先生文集》,《全宋文》第一四六冊卷三一四六至卷三一四九之《胡安國集》亦失收,此乃胡安國佚信。茲將全文移錄並校訂如下:
安國頓首。
主簿足下記居南北,尚昧平生,往歲乃辱惠書數千裏之外,並示所著《春秋指歸》。備覽二序,惟賢者欽慕聖門之篤,良慰孤想。書詞宜即報,會兵戈紛擾,久不果。重念雅意,不可虛辱,聊有所聞。夫《春秋》大要,明天理。世衰道微,臣子弑君,妾婦乘其夫,夷狄侵中國,天理滅矣。聖人為是作《春秋》,戒履霜之漸,明嫡妾之別,謹夷夏之辨。
其微辭隱義,抑縱予奪,是非進退,必多求博取,貫通類例,未易以一事明也。必心解神受,超然自得,非可以聞見到也。觀百物然後知化工之神,聚眾材然後知作室之用。今足下乃謂誅一世子止,而天下之為人子者莫敢不孝;戮一大夫盾,而天下之為人臣者莫敢不忠,切恐其言之過矣。且許止以不嚐藥而書弑,趙盾以不越境而書弑,鄭歸生以憚老而書弑,陳乞以流涕不從而書弑。至於欒武子親弑其君州蒲而不書,楚公子圍親弑其君郟敖而不書,鄭公子騑親弑其君而不書,邴歜、閻職罪歸齊人而不以盜稱,裏克、寧[喜]各存其官而不以賊討。《春秋》舉法曷為輕重不倫如此哉?使後世君子致疑經傳,著論排之,聖人精意愈晦而不明也,則有由矣。《春秋》大法既晦不明,而謂能使亂臣賊子懼,則亦妄矣。夫聖筆誅亂臣討賊子,其法至詳,先儒皆秘而未之發也。宜熟思之。足下又謂因孔子答顏淵為邦之問,而知《春秋》為百王不易之通法,不知於二百四十二年間兼用虞夏商周之法,如夏時、商輅、周冕、韶舞之類者,果何事乎?得與《指歸》備覽,並以見教,以啟發其所未聞,不勝幸甚!
安國頓首。
全篇五百一十餘字。這是胡安國一封重要的佚信,此佚信不僅是證實胡安國與羅從彥存在著學術交往的唯一文獻材料,而且佚信內容也頗可與胡安國《春秋胡氏傳》相印證,對研究胡安國其人其學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下麵就佚信所牽涉的幾個重要問題略加考說。
胡安國(1074—1138),字康侯,建寧崇安(今福建武夷山)人。胡安國深於《春秋》,是曆史上公認的宋代《春秋》學代表人物,其《春秋胡氏傳》與《春秋》三傳合稱為“《春秋》四傳”,元明兩代懸為功令,影響極為深遠。在學術淵源上,胡安國私淑程頤,自道:“吾所聞在《春秋》,自伊川先生所發。”胡安國對程頤推崇備至,與程氏門人如楊時、遊酢、謝良佐等輩均相友善,關係在師友之間,曾自道“吾於謝、遊、楊三公,義兼師友”。羅從彥(1072—1135),字仲素,南劍州延平沙縣(今屬福建南平)人,因祖籍江西南昌,舊屬豫章郡,故世稱豫章先生。初師吳儀,後從學楊時,又曾向程頤請教。羅從彥與楊時、李侗並稱“南劍三先生”。羅從彥在宋代理學發展史上起到了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南宋馮夢得《豫章先生遺稿序二》雲:
豫章羅先生潛思力行,任重詣極,上接伊川、龜山之傳,下授延平、晦庵之學,東南學者未能或之先也。
黃宗羲也曾說:
龜山三傳得朱子,而其道益光。豫章在及門中最無氣焰,而傳道卒賴之。
羅從彥與胡安國雖然素未謀麵,但由於胡安國以《春秋》學聞名當世,且與程氏門人淵源深切,兼之羅從彥與楊時、胡安國皆閩北人,又有同鄉之誼,因此,羅從彥致信胡安國,並寄所著《春秋指歸》,以示請教。羅從彥的原信今已不得見,胡安國佚信說“會兵戈紛擾,久不果”,此“會兵戈紛擾”當指靖康之變後天下洶洶的局麵,由此可推知羅從彥致信應在靖康元年(1126)。由於天下不安,戰亂頻仍,胡安國沒能夠及時回信。佚信中稱“主簿足下”,說明胡安國回信時羅從彥已在主簿任上。元至正三年延平進士曹道振所編《豫章文集·年譜》雲:
(紹興)二年壬子,先生六十一歲,以特科授惠州博羅縣主簿。……(紹興)五年乙卯,先生歿。
也就是說,胡安國回信當在紹興二年(1132)至紹興五年(1135)之間,此時距羅從彥致信之初已有七八年左右,其時胡安國正往返於湖南衡山、湘潭兩地著書講學。
又有說謂羅從彥為博羅縣尉,非主簿。《豫章文集》卷一七載石公轍《誌釋菜事》稱“紹興二年壬子,州學落成,八月上丁惠州博羅縣尉羅從彥以太守周侯綰之命,領袖諸生”雲雲,按石公轍所稱“縣尉”當誤。就職掌而言,縣尉掌一縣之治安及軍事,主簿則各級主官屬下掌管文書之佐吏。以學問自許、時稱“道南第二人”的羅從彥所授當是主文事的主簿,而非主武事的縣尉。況且此胡安國《答羅仲素書》、《豫章文集》卷一四《附錄上·事實》以及曹道振《年譜》於紹興二年所引《延平誌》、《沙陽誌》皆稱“主簿”,可以證定。又《宋元學案》卷三九《豫章學案》雲:“建炎四年,特科授博羅主簿。”《全宋文》卷三〇六〇《羅從彥集》小傳雲:“建炎四年就特科,授惠州博羅縣主簿。紹興五年卒於官,年六十四。”二者皆誤作“建炎四年就特科”,當改正。
羅從彥於紹興二年以特科授博羅縣主簿,卒於紹興五年殆無可疑,但關於羅從彥卒葬之地的記載有些混亂。曹道振《豫章文集·年譜》雲:
按先生《行實》及《沙陽誌》皆雲先生卒於官。子敦敘早殘,喪不得歸者數年。族人羅友為惠州判官,遣人持護以歸,至汀州,遇草寇竊發,遂寄菆於郡之開元寺。又數年其門人李願中始為歸葬於本郡羅源黃祭坑之原。然先生族弟革題先生集《二程語孟解》卷後雲:“享年六十有四,自廣回,卒於汀州武平縣。”龜山先生《答胡康侯書》亦雲仲素死於道途,又與前說不同,未知孰是。
毛念恃《豫章羅先生年譜》雲:
按先生之子早歿,則先生存歿之詳不甚可證,但存其大概耳。且因宦而卒於道者,即謂歿於官亦可。再考朱文公記李先生問答中,有雲昔見延平說羅先生解《春秋》也淺,不似胡文定。後來隨人入廣,在羅浮山住三兩年,那裏心靜,須看得較透,則先生在廣非止一年,而享非六十四也。中不言其為何官,止雲隨人入廣,意先生亦非爵命於朝之官,止是淵明聊試為吏之意。後來請諡,亦未說為某官應加某爵也。
毛念恃說“因宦而卒於道者,即謂歿於官亦可”,回答了到底是“卒於官”還是“自廣回,卒於汀州武平縣”的問題,說較明通,但毛氏接下又推說“享非六十四也”,殊無理據。《龜山集》卷二〇《答胡康侯書(其九)》雲:
伊川先生語錄在念,未嚐忘也,但以兵火散失,收拾未聚,舊日惟羅仲素編集備甚。今仲素已死於道途,行李亦遭賊火,已托人於其家尋訪。若得五六亦便下手矣。和卿誌文,深愧鄙拙不足以發揚其美,蒙公見與,可以塞責矣。《三經義辨》已成書,俟脫稿即附去,以求參訂也。近因傷冷,嗽大作,累日不能興,昨日方稍平,然飲食猶未複常,倦甚,作書不及一一。
張夏《宋楊文靖公龜山先生年譜》雲:
五年乙卯,八十三歲。居鄉。三月望日與諸友相地於西山。四月廿四日辰時先生終於正寢。(原注:先生於三月得腳氣疾,繼而喘漱,然亦未嚐伏枕,至四月中疾勢雖稍而起居飲食如常。)可見楊時卒於紹興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其《答胡康侯書(其九)》稱寫信時有病在身,“倦甚”,當即楊時病逝前不久所作。胡安國多次向楊時詢問程頤語錄,並寄自己所編《程氏語錄》二卷給楊時,楊時多有回複,《答胡康侯書(其九)》即其中一封。信中既然已提到羅從彥卒葬情況,顯見羅從彥卒於楊時之前,即紹興五年四月之前。毛念恃疑羅從彥“享非六十四也”,甚非。
胡安國《答羅仲素書》之源起,主要在於評說羅從彥《春秋指歸》,但羅氏此書宋元諸家書目不見著錄,當早佚不傳,曹道振編輯《豫章文集》時已不可見。胡安國信中說“備覽二序”雲雲,似乎表明羅從彥《春秋指歸》本有兩篇序文,今則唯存《春秋指歸序》一篇,載於《豫章文集》卷一二《雜著》。
從《春秋指歸序》可知,羅從彥從楊時“授學經年”,又從尹焞處得到程頤《春秋傳》,並以此為基礎,對《春秋》作了精深研究,“微詞妙旨,譬如璣衡之察,時有所見,用是掇其至當者作《指歸》。又因前人纂集之功,分別條章,裁成義例者作《釋例》”。羅從彥《春秋》學成就和影響雖然不如胡安國深巨,《朱子語類》卷一〇二載羅從彥弟子李侗之言:“羅仲素《春秋》說,不及文定。蓋文定才大,設張羅落者大。”但羅從彥也應該屬於程門再傳中用力於《春秋》學的知名人物,可惜羅從彥這幾部《春秋》著述都亡佚不傳,今隻能從《春秋指歸序》中略窺其宗旨。《春秋指歸序》雲:
餘聞伊川先生有緒言曰:“三王之法,各是一王之法。《春秋》之法,乃百王不易之通法也。”……堯舜之治天下,不越乎君臣父子之間,而禮以文之者也。故《春秋》誅一世子止,而天下之為人子者莫敢不孝;戮一大夫盾,而天下之為人臣者莫敢不忠。故曰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孟氏之言抑有由也。
對於羅從彥這些論點,胡安國佚信表達了不同意見,這些意見多可與《春秋胡氏傳》相關論說相印證。如胡安國《春秋傳序》雲:“雖微辭奧義或未貫通,然尊君父,討亂賊,辟邪說,正人心,用夏變夷,大法略具,庶幾聖王經世之誌小有補雲。”而佚信論“夫《春秋》大要,明天理”雲雲,文義即多與《春秋傳序》相合。
再如佚信中提到“《春秋》為百王不易之通法”的問題。《春秋指歸序》稱述程頤之說,謂:“《春秋》之法,乃百王不易之通法也。”程頤多次論述這一問題,如《河南程氏遺書》卷一七雲:“三王之法,各是一王之法,故三代損益文質,隨時之宜。若孔子所立之法,乃通萬世不易之法。孔子於他處亦不見說,獨答顏回雲:‘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此是於四代中舉這一個法式,其詳細雖不可見,而孔子但示其大法,使後人就上修之,二千年來,亦無一人識者。”《河南程氏遺書》卷一八亦有類似文辭,此皆羅從彥之所本。但胡安國認為羅從彥並未真正理解程頤說“《春秋》為百王不易之通法”以及孔子答顏淵為邦之問的深刻意義。胡安國匠心獨運,將孔子之語和程頤之說付諸具體的《春秋》經文的闡釋,形成了其獨特的“以夏時冠周月”說。在胡安國看來,“夏時冠周月”就是“《春秋》為百王不易之通法”的一大展現。胡安國說:
春之為夏正,何也?夫鬥指寅,然後謂之春;建巳,然後謂之夏。
故《易》曰:“兌,正秋也。”以兌為正秋,則坎為正冬必矣。今以冬為春,則四時易其位。《春秋》正名之書,豈其若是哉!故程氏謂“周正月,非春也,假天時以立義耳”。商人以建醜革夏正,而不能行之於周;周人以建子革商正,而不能行之於秦;秦人以建亥為正,固不可行矣。自漢氏改用夏時,經曆千載,以至於今,卒不能易,謂為百王不易之大法,指此一事可知矣,仲尼豈以欺後世哉!
胡安國曾將自己這個“夏時冠周月”說抄示楊時,楊時明確表示反對,認為不可信,說見《龜山集》卷二〇《答胡康侯書(其六)》,這是曆史上最早批評胡安國“夏時冠周月”說的,當時《春秋胡氏傳》尚在撰著之中,未行於世。但胡安國對此說非常自信,在這封給羅從彥的簡短佚信中雖然無法詳細解說“兼用虞、夏、商、周之法,如夏時、商輅、周冕、韶舞之類者,果何事乎”,僅點到為止,不過,胡安國寫作此信時,其獨特的“夏時冠周月”說隱然懸於心中自可推見。
鑒於羅從彥《春秋指歸序》稱“《春秋》誅一世子止,而天下之為人子者莫敢不孝;戮一大夫盾,而天下之為人臣者莫敢不忠”,對《春秋》義法的闡釋有簡單化傾向,胡安國認為:“其微辭隱義,抑縱予奪,是非進退,必多求博取,貫通類例,未易以一事明也。”希望羅從彥“宜熟思之”,並舉許止、趙盾、鄭歸生、陳乞、欒武子、楚公子圍、鄭公子、邴歜、閻職、裏克、寧喜諸人事例,以示其義例。胡安國認為:
薨則書薨,卒則書卒,弑則書弑,葬則書葬,各紀其實,載於簡策,國史掌之,此史官之所同,而凡為史者皆可及也。或薨或不薨,或卒或不卒,或弑或不弑,或葬或不葬,筆削因革,裁自聖心,以達王事,此仲尼之所獨,而遊夏亦不能與焉者也。
又成公十八年,春王正月,晉殺其大夫胥童。庚申,晉弑其君州蒲。
《春秋胡氏傳》卷二〇雲:
弑君,天下之大罪;討賊,天下之大刑。《春秋》合於人心而定罪,聖人順於天理而用刑,固不以大霈釋當誅之賊,亦不以大刑加不弑之人。然趙盾以不越境而書弑,許世子止以不嚐藥而書弑,鄭歸生以憚老懼讒而書弑,楚公子比以不能效死不立而書弑,齊陳乞以廢長立幼而書弑,晉欒書身為元帥,親執厲公於匠麗氏,使程滑弑公,而以車一乘葬之於翼東門之外,而《春秋》稱國以弑其君,而不著欒書之名氏,何哉?仲尼無私,與天為一,奚獨於趙盾、許止、歸生、楚比、陳乞則責之甚備,討之甚嚴,而於欒武子闊略如此乎?學者深求其旨,知聖人誅亂臣討賊子之大要也,而後可與言《春秋》矣。
胡安國這番論說與佚信文義多相近,可見佚信所舉這些“聖筆誅亂臣討賊子”係列事例,正是胡安國特別用心處。胡安國對此類《春秋》義法諳熟於心,早已形成全麵的解釋與體認。《伊洛淵源錄》卷一三《胡文定公行狀略》雲:
窮研玩味、遊泳沉酣者三十年。及得伊川先生所作傳,其間精義十餘條若合符節,益以自信,探索愈勤,至是年六十有一而書始就,慨然歎曰:“此傳心之要典也!”
據此,《春秋胡氏傳》“六十有一而書始就”,時在紹興四年(1134)。紹興五年,高宗詔“令纂修所著《春秋傳》,書成,高宗謂深得聖人之旨”。而胡安國佚信作於紹興二年至紹興五年之間,正當《春秋胡氏傳》“始就”之時。佚信所敘內容與《春秋胡氏傳》文義相近的事實,也正好可以作為《春秋胡氏傳》於此時“始就”的旁證。
胡安國佚信所舉“聖筆誅亂臣討賊子”的係列事例在《春秋胡氏傳》中皆有詳細論說,囿於篇幅,胡安國沒有在信中展開,隻是提醒羅從彥“宜熟思之”。若要真正理解這些事例文義所在,還必須參考《春秋胡氏傳》相關論說,故茲略述各事例之所出:許止例說詳卷二五昭19-2條,趙盾例說詳卷一六宣2-4條,鄭歸生例說詳卷一六宣4-3條,陳乞例說詳卷二九哀6-8條,欒武子例說詳卷二〇成18-2條,楚公子圍例說詳卷二四昭1-10條,鄭公子例說詳卷二一襄7-10條,邴歜、閻職例說詳卷一五文18-3條,裏克例說詳卷一一僖9-6條,寧喜例說詳卷二三襄27-3條。這些事例雖義旨有別,各有說辭,但大要則在於“存天理,滅人欲”,以期達到“《春秋》成而亂臣賊子懼”的目的。
二、《論宋氏
書》
李明複《春秋集義·綱領》卷中《論諸家得失》引述諸家論說,有程頤曰、或問程頤曰、朱熹曰,以及程門語錄、朱熹語錄,最後引述一家論說,其文雲:
宋氏《春秋駁議》,其說以左親受經於仲尼,以公羊、穀梁為道聽途說之學,以唐啖、趙、陸淳為狂懵,其《集傳纂例》皆竊左、杜之說。辯則辯矣,抑有可疑者。如隱公不書即位,左氏以為攝也。《春秋》既正名,隱公為諸侯矣,會盟征伐莫不稱公,又削其即位以為攝,則是名不正也。昔者周公嚐攝政矣,考諸《詩》《書》,成王則稱王,周公則稱公,未嚐易其名位而以周公為王也。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春秋》豈其若是哉?此可疑者一也。
宰咺歸賵,左以為於惠公則贈死不及屍,於仲子則豫凶事也。仲子猶存,生而來賵,周德雖衰,不應至此極。此其可疑者二也。
二年冬,夫人子氏薨。杜氏以為隱公讓桓,為太子成其母喪,以赴諸侯,故經於此稱夫人。經既正名仲子為夫人矣,六年考仲子之宮,又不稱夫人子氏之宮何也?前則夫人之,後則妾之,何《春秋》之名實變亂無常如此乎?其可疑者三也。
四年夏,君氏卒。左氏以為聲子也,不稱夫人,故不言葬,不書姓,為公故曰君氏。定姒亦非夫人而得葬,則於例不通,為子故削其母之姓而特曰君氏,於理無說,其可疑者四也。
隱公薨不葬,左氏以為不成喪也。按翬使賊弑公而討寪氏,有死者,固欲掩其弑君之跡,歸獄於寪氏矣,豈更令其喪禮不成以自暴耶?
此其可疑者五也。
左氏果受經於仲尼,不應是非如此之謬也。穀梁子則以為隱公之欲與桓,讓也。夫人子氏薨者,隱之妻也。公羊子則以尹氏卒,譏世卿也。隱不書葬,賊未討也,疑得《春秋》之旨也。故言三傳得失,未有若啖氏之精者。其言曰:“左氏比於二傳,其功最高,博采諸家,敘事尤備,能令後代頗見本末,因以求意,經文可知。二傳傳經密於左氏,穀梁意精,公羊詞辨,但守文堅滯,或至矛盾,不近聖人夷曠之體。”其言三家得失,可謂公矣。故愚於序中有取於啖、趙三家者,為其所得之多,亦不敢以為盡也。若為宋氏《駁議》指為狂懵,竊恐其言之過耳。
陸伯衝宗師啖、趙,著《微旨》三卷,多得《春秋》要義。宋氏以公、穀但廣演左義,徒為繁文,以啖、陸竊杜征南注,為之冗說,則未曉也。
且以從上一事明之,如隱公元年,春王正月,不書即位。左氏則直以惠公為再娶,以仲子為夫人,以桓為嫡子,以隱公之居位攝也。穀梁子則以惠公之欲與桓邪也,既勝其邪心,以與隱矣,探先君之邪誌而遂以與桓,則是成父之惡也。故隱之讓桓,不正也。其說與左氏正相反矣,安得言“但廣演左義為繁文而已”乎?啖氏則又曰:“言古者諸侯一娶九女,元妃卒,則次妃攝行內事,無再娶之文。故仲子非夫人,桓公非嫡子,惠公之欲與桓,是虧禮而遺禍也。”此又穀梁子之所未發者,安得指為冗說?考尋經文,當以左氏為非,以穀梁、啖說為是。
夫人存則以氏係姓,以姓係號;夫人歿則以諡係號,以姓係諡。若夫存不稱號,歿不稱諡,單舉姓字者,妾耳。元年歸仲子之賵,六年書考仲子之宮,以姓係字,不稱號諡,則知諸侯不再娶,仲子非夫人矣。
隱二年夫人子氏薨,謂桓之母者,誤矣。夫非所有而據之者,攝也;推己所有以與人者,讓也。仲予果夫人,桓公果嫡子,則國乃其國也,隱何得久攝而不歸也?隱不奉桓為君而自立乎?其位則是篡也。桓公殺之,乃非弑君,其惡亦少減矣,《春秋》亦不應深絕之。今乃於隱不書葬,桓不書王,塚宰下聘而稱其名,諸侯來朝而降其爵,榮叔錫命去天王,以深絕之也,則知桓公非嫡子矣。其於隱有長幼之序,無貴賤之別矣。隱公自當有國,而非攝矣。其欲與桓而不書即位,當名為讓矣。
推此一事,其他可知。
按全篇八百五十餘字,直論宋氏《春秋駁議》,批評了宋氏《春秋駁議》詆毀啖助、趙匡、公羊、穀梁而袒護左氏的有失公允的態度。審其文辭語意,此文當為書信,如文中言“故愚於序中有取於啖趙三家者”,“竊恐其言之過耳”雲雲,顯係書信口吻。茲以其主要內容,姑題名為《論宋氏書》。此文殿《春秋集義·綱領》卷中之後,篇幅較長,省去頭尾,不題論說者。文章雖接朱熹論說之後,但空多格另起抬頭,可見並不是朱熹的論說。筆者考定,此文當係胡安國佚信,其理由在於:
其一,信中所言數節文辭與汪克寬《春秋胡傳附錄纂疏》所引胡安國《文集》以及胡安國《春秋胡氏傳》相同。
《春秋胡傳附錄纂疏·引用姓氏》題有“《文集》”者三,即朱熹《文集》、文定公《文集》、五峰胡氏《文集》。考《春秋胡傳附錄纂疏》卷首上《序》引“文定《文集》”雲:“《春秋》之法,治奸惡者不以存歿,必施其身,所以懲惡獎忠善者,及其子孫,遠而不泯,所以勸善。”此係《纂疏》首引《文集》,前題“文定”,明確其乃胡安國《文集》,非別家《文集》也。《纂疏》引“文集”凡二十見,皆出自胡安國《文集》。
《論宋氏書》與胡安國《文集》及《春秋胡氏傳》數節文辭皆若合符節,可見此信乃出胡安國之手,且見於胡安國《文集》。
其二,《春秋集義》引述胡安國論說,偶有小字注“餘見綱領上”、“餘見綱領中”雲雲凡九條,其中言見“餘見綱領中”五條中,恰有出自《論宋氏書》者。
如隱公元年,春王正月。《春秋集義》卷一於“不書即位”引胡安國曰:
“《春秋》大居正。……故魯隱公不書即位。夫即位,人君之重事,以不得其正而《春秋》削之,端本正始之義微矣。(餘見綱領中。)”而從胡安國所論主題及文義來看,此所謂“餘見綱領中”,正指此《論宋氏書》相關內容。又如隱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春秋集義》卷二引胡安國曰:“上古應時稱號,故其名三變。……於前賵仲子則名塚宰,於後葬成風王不稱天,其法嚴矣。(餘見綱領中。)”所謂“餘見綱領中”,內容也即在此信中,可見李明複亦指此信為胡安國所撰。
其三,文中所舉事例,文辭語義皆可與《春秋胡氏傳》一一對應。
如信中舉“五疑”。這“五疑”其實互相勾連,牽一發而動全身,這也是討論《春秋》學開卷即碰到的重要問題。此信中駁左氏諸說,取穀梁、公羊之說,皆可從《春秋胡氏傳》相關解說中得到證明。“此可疑者一也”,論隱公不書即位,駁左氏隱“攝”之說,認為隱當嗣位,自當有國,詳見《春秋胡氏傳》卷一之隱1-1條、卷四之桓1-1條。“此其可疑者二也”,駁左氏“豫凶事”說,詳見《春秋胡氏傳》卷一之隱1-4條、卷二之隱5-4條。“其可疑者三也”,駁杜氏“為太子成其母喪”說,取穀梁說,認為夫人子氏乃隱之妻,並非桓公之母,詳見《春秋胡氏傳》卷一之隱2-8條。“其可疑者四也”,駁左氏所謂“君氏”即聲子說,取公、穀“尹氏卒”,詳見《春秋胡氏傳》卷一之隱3-3條。“此其可疑者五也”,駁隱公薨不葬,左氏以為“不成喪”說,詳見《春秋胡氏傳》卷三之隱11-4條、卷四之桓1-1條。
綜上所述,可確證《論宋氏書》出自胡安國之手,且見於胡安國《文集》。至於受信人,今已無法考實。胡安國聲名顯赫,交遊廣泛,楊時、羅仲素、陳淵等人皆有與胡安國論及《春秋》之書信,今觀諸人所存書信,尚不得判斷這究竟是胡安國給何人的回信。
胡安國這封《論宋氏書》非常重要,我們從中可以了解胡安國對前代《春秋》學者尤其是對啖助、趙匡、陸淳諸人的態度。信中所言“故愚於序中有取於啖趙三家者,為其所得之多,亦不敢以為盡也。若為宋氏《駁議》指為狂懵,竊恐其言之過耳”。回護啖趙,文辭與態度可與《春秋胡氏傳》卷首《敘傳授》相印證。《敘傳授》雲:
自晉杜預、範寧、唐啖助、趙匡,此數子者用力甚勤,時有所取。……七家所造,固自有淺深。獨程氏嚐為之傳,然其說甚略,於意則引而不發,欲使後學慎思明辨,自得於耳目見聞之外者也。故今所傳,事按左氏,義采公羊、穀梁之精者,大綱本孟子,而微辭多以程氏之說為證雲。
《敘傳授》雖已肯定啖、趙,以二人與左氏、公羊、穀梁、杜預、範寧並列為為七家,認為“此數子者用力甚勤,時有所取”,“七家所造,固自有淺深”。
胡安國在《春秋胡氏傳》直接引用“啖助曰”凡三條,直接引用“趙匡曰”凡四條,直接引用“陸淳曰”凡四條,但論說三家得失尚不深入。這篇佚信論說啖趙陸得失就很具體透徹了,這可以代表程門對於啖趙學派評價的代表性意見,頗可與程顥《南廟試策五道·第二道》相對應:
《春秋》何為而作哉?其王道之不行乎!孟子有言曰“《春秋》,天子之事”是也。去聖逾遠,諸儒紛紛,家執異論,人為殊說,互相彈射,甚於仇讎。開元秘書言《春秋》者,蓋七百餘家矣。然聖人之法,得者至寡,至於棄經任傳,雜以符緯,膠固不通,使聖人之心鬱而不顯。籲!
可痛也。獨唐陸淳得啖先生、趙夫子而師之,講求其學,積三十年,始大光瑩,絕出於諸家外。雖未能盡聖作之蘊,然其攘異端,開正途,功亦大矣!
此外,還有《春秋胡傳附錄纂疏》卷首下《敘傳授》引《文集》佚文亦可與這封書信互為印證,能夠補充這封信還未論及的其他一些問題,其雲:
杜預自謂專守丘明之傳,理有不通者,必曲為之說。或曰因舊史也,或曰從赴告也,或曰經闕文也,立此三說,而聖人垂訓之大意不亦鮮乎?何休黜周而王魯,已失本宗。範寧曆舉三家傷教害義之事,詳著始隱終麟之旨,於理為優。然錫桓公命,王不稱天,以為非義所存,迷於經意。唐啖助盛言《春秋》兼用二帝三王之法,似也,而曰救周之弊,革禮之薄,以夏為本,則駁矣。趙伯循意有得處,或出諸儒之長,而謂述作之大概有三,而區分有十,淺之為言也。陸淳宗師二子,而不契於心。宋伯姬之逮乎火,與曾子易簀何異?而以為非可繼可傳之道;父子至恩,不可有間,而曰世子不許進藥,故罪止一人,以絕萬世之禍,何其悖也!
胡安國《論宋氏書》肯定了啖、趙、陸之功,反駁宋氏《春秋駁議》對啖、趙、陸的過分詆毀,然則胡安國所駁“宋氏”為誰?僅題“宋氏”,而不言其名,諸家書目亦不見著錄“宋氏《春秋駁議》”者,筆者推斷此宋氏應該就是“紅杏尚書”宋祁。
中唐以降,學術界深受啖趙學派影響,徐積《節孝集》卷三〇《上趙殿院書》即雲:“唐之啖、趙、陸淳,此三人者,可謂明經矣,於聖人之道,可謂有功矣。……故後之學《春秋》者必自啖、趙始,此皆前世窮經已然之效也。”
《節孝集》卷三一《語錄》記載:
問公治《春秋》之法,曰:“《春秋》之學,其大要先求經旨,三傳非所急也。後世必以趙、啖為善學者,大功正在此耳!”
宋儒雖深受啖趙學派影響,但仍有學者堅決反對,其最烈者即宋祁。
宋祁(998—1061),字子京,安州安陸(今湖北安陸)人,後徙居開封雍丘(今河南杞縣)。天聖二年進士,官翰林學士、史館修撰。與歐陽修等合修《新唐書》,書成,進工部尚書,拜翰林學士承旨。卒諡景文。與兄宋庠並有文名,時稱“二宋”。因其《玉樓春》有“紅杏枝頭春意鬧”句,世稱“紅杏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