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詳《宋史》卷二八四《儒學下》。範鎮《宋景文公祁神道碑》雲:“公性明果,所至以嚴肅稱,其言事謇謇無所回避,而於論兵,若素習然。其為文章,乃天資也。所著《唐書》列傳一百五十卷行於世。《文集》一百五十卷,藏於其家。”《新唐書》列傳部分一百五十卷出自宋祁之手。《新唐書》卷二〇〇《儒學傳下·啖助》雲:

讚曰:《春秋》、《詩》、《易》、《書》,由孔子時師弟子相傳,曆暴秦,不斷如係。至漢興,剗挾書令,則儒者肆然講授,經典寖興。左氏與孔子同時,以魯史附《春秋》作傳,而公羊高、穀梁赤皆出子夏門人。三家言經,各有回舛,然猶悉本之聖人,其得與失蓋十五,義或繆誤,先儒畏聖人,不敢輒改也。啖助在唐,名治《春秋》,摭詘三家,不本所承,自用名學,憑私臆決,尊之曰“孔子意”也,趙、陸從而唱之,遂顯於時。嗚呼!

孔子沒乃數千年,助所推著果其意乎?其未可必也。以未可必而必之,則固;持一己之固而倡茲世,則誣。誣與固,君子所不取。助果謂可乎?徒令後生穿鑿詭辨,詬前人,舍成說,而自為紛紛,助所階已。

這個評論,充分展示了宋祁批評啖、趙、陸的激烈態度,後世學者多有注意,可與胡安國《論宋氏書》所述宋氏《春秋駁議》大旨,如“宋氏《春秋駁議》,其說以左親受經於仲尼,以公羊、穀梁為道聽途說之學,以唐啖、趙、陸淳為狂懵,其《集傳纂例》皆竊左、杜之說”,“宋氏以公、穀但廣演左義,徒為繁文,以啖、陸竊杜征南注,為之冗說”等相印證,可知宋祁不僅有《新唐書》卷二〇〇《儒學傳下·啖助》傳讚的批評,還曾專門撰著《春秋駁議》加以更加嚴苛的詆責。惜宋祁此著早佚不傳,今已無從得其詳,僅能從胡安國信中得窺一二。

三、《論書》等佚信及其他

李明複《春秋集義·綱領》卷上引述胡安國曰:

安國所雲公好惡則發乎《詩》之情,通古今則貫乎《書》之事,興常典則體乎《禮》之經,本忠恕則導乎《樂》之和,著權製則盡乎《易》之變者,於經中事實,固有可見者矣。以《詩》考之,《將仲子》言大叔失道,而公不製,《叔於田》言多才好勇,不義而得眾,疑若罪在段也。及至《春秋》,書曰鄭伯克段於鄢,然後知莊公誌殺其弟,無親親之道,其罪乃不可言矣。《清人》之序言高克好利,而不顧其君。其詩言左旋右抽,中軍作好。疑若罪在克也。及至《春秋》,書曰鄭棄其師。然後知文公之不君,二三執政之不臣,危國亡師之本,責乃有所歸矣。觀文薑孫於齊,則《河廣》之詩可讀,恩義之輕重可權矣。觀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則《式微》、《旄丘》之篇可信,衛為戎狄所滅之由可考矣。凡此類,皆所謂發乎《詩》之情者也。

唐虞禪,夏後殷周繼。此古書所記帝王之大節也。《春秋》兼帝王之道,賢可與,則以天下為公,而不必於繼世之禮。故季劄來聘,不稱公子,貶辭國之非也。子可與,則以天下為家,而不必於禪國之義。故文薑始入,即書於策,明立嫡之重也。《堯典》稱有鰥在下曰虞舜,則堯舜者,其名耳。曰頑曰嚚曰傲,又其父母昆弟也。然虞氏史官直書其君之名,而不避載其父母昆弟之惡,而不隱也,周人以諱事神,於是乎有諡法。及至末流,忌諱煩而名實亂矣。《春秋》協文質之中,如莊公名同而書同盟,僖公名申而書戊申,襄公名午而書甲午,故薨不地、滅國稱取、出奔書孫,不隱其實。既以從虞史之質,致婉其詞,又以仿周道之文。凡此類,皆所謂貫乎《書》之事者也。

莫尊於君,非人臣之可召。書天王狩於河陽,以嚴君臣之分。莫重於世子,非三公塚宰之可班。書會王世子於首止,以示儲副之崇。

莫正於嫡夫人,非眾妾之可僭。書歸賵、考宮,皆稱仲子,以著嫡妾之別。莫親於塚嗣,非嬖孽之可匹。書晉人納捷菑於邾,弗克納,以明長幼之序。凡此類,皆所謂興常典以體乎《禮》之經者也。

紀兵則以救人為善,戰則以受伐者為主。齊桓退師禮楚,則書盟於召陵,以序其績。晉悼納斥候,(楚)[禁]侵掠則書會於蕭魚,以美其信。凡此類,皆所謂本忠恕以導乎《樂》之和者也。

建子,周人之正朔,而書春王正月,以行夏之時。司盟,王府周官之司屬,而悉惡會盟,以善胥命之正。大道為公,外戶而不閉也,而書滅下陽、城虎牢,戒王公設險之不可忽。君先臣從,人道之大倫也,書晉人執虞公、齊侯取鄆、昭公圍成,以明社稷之無常。《春秋》凡此類,皆所謂著權製以盡乎《易》之變者也。

是故五經載道之文,《春秋》聖人之用,五經之有《春秋》,猶法律之有斷例,豈不信乎!

按,此篇八百四十餘字,解說胡安國自己《春秋傳序》數句文義。《春秋傳序》雲:“是故《春秋》見諸行事,非空言比也,公好惡則發乎《詩》之情,酌古今則貫乎《書》之事,興常典則體乎《禮》之經,本忠恕則導乎《樂》之和,著權製則盡乎《易》之變。百王之法度,萬世之繩準,皆在此書。故君子以謂五經之有《春秋》,猶法律之有斷例也。學是經者,信窮理之要矣。不學是經而處大事決大疑,能不惑者鮮矣。”此篇即詳釋之,姑題名為《論書》。此篇《全宋文》之《胡安國集》失錄,當為胡安國佚信。文中“安國”係胡氏自稱,今存胡安國文中屢見其例,如《與信伯一》雲“安國頓首”,《與信伯二》雲“安國再啟”,《稍疏奉問帖》雲“安國頓首”、“安國此粗自如”、“安國再拜”,《答陳幾叟書》雲“故安國論其行己處”,“故安國於龜山宣和、靖康中諸所建白”,“故安國意不欲有所改更”。此篇蓋回答他人詢問《春秋傳序》,論及於此,受信人則無可考。《纂疏》卷首上《序》引胡安國《文集》分釋此五句文義,即分述此信中相應五節,各為起訖,可見此信見於胡安國《文集》。因為此信實係胡安國自注其序,頗值參考。

又《春秋集義·綱領》卷上引述胡安國曰:

所寄賊不討不書葬說,若欲言例,例卻未通。盜殺蔡侯申,謂殺其大夫公孫姓等,為賊已討,故書葬者,則當入衛人殺州籲例書之,然後謂之賊。今稱國以討而不去其官,則不以二大夫為賊也。若以為討之不以其罪故書大夫者,則當從裏克、寧喜之例不書葬矣,故知此例不通。蔡昭公得書葬,自別有義也。

澶淵之會書宋災故,此乃《春秋》誅亂臣討賊子例中之變例,其尤大者也。蔡景公賊不討卻書葬,與正卒者同,正如桓宣與聞乎弑,故特書即位,與承國者等也。其義則內貶魯君,遍刺天下諸侯,誅其黨附惡逆之罪也。世子弑君在楚商臣,自是南蠻又別作一等待之。若蔡般之弑,左氏所載其事甚明正。所謂禽獸逼人,人將相食。諸侯既討,而又往會其葬,乃與禽獸同群,而不避其吞噬也。有國者不戒於火,雖為災亦常變耳。為是故十二國大夫會於澶淵,謀歸其財而不謀蔡人殺父與君之大變,以弑逆而不恤,以火災則恤之,是不能三年之喪而緦小功之察,治無名之指,而失其肩背,則可謂智乎?書宋災故,而諸國之卿皆貶,魯卿諱而不書,遍刺天下之大夫也,理極分曉,無可疑者。

大抵《春秋》本來明白,多緣學者見未通徹,曲生私意,誤有訓釋,失其本旨,經意遂迷,使大義不顯耳。如蔡般弑君事甚昭著,隻為後人不知書葬之義,便以為般實非弑,而以弑罪加之。如許止之例,此一段事乃《春秋》中亂臣賊子極惡重罪、無有逾越者,乃欲略過,豈不掩晦仲尼討賊條法?劉絢傳授雖有來曆,然亦有不透處。如說宋災故,隻據左氏之說,非矣。信固是緊要,然施於此一段,卻無意味。伊川程氏見得便別,隻雲:“諸國之卿既貶,魯卿諱而不書。”更不說破,使人自看,取其旨妙矣。

按,此篇五百六十餘字,通論“賊不討不書葬”說。開端“所寄”雲雲,顯係胡安國回複他人的書信。《全宋文》之《胡安國集》失錄,亦係胡安國佚信,受信人已無可考。今以其內容,姑題名為《論賊不討不書葬書》。《纂疏》卷二九引《文集》述“蔡昭書葬……自別有義也”一節九十五字,稍有異文。又《纂疏》卷二三引《文集》述“澶淵之會書宋災故……取其旨妙矣”一節三百二十八字,刪略了書信中的評論,更合於解經之體。於此可見,此信收載於胡安國《文集》。此信文義多可與《春秋胡氏傳》相關內容互為參照,如論“盜殺蔡侯申”事,詳見《春秋胡氏傳》卷二九哀4-1條;論“澶淵之會書宋災故”,詳見《春秋胡氏傳》卷二三襄30-9條諸條經說。至於“劉絢傳授雖有來曆”雲雲一節,比較劉絢與程頤說經之不同,可詳參本書第四章相關內容。

又《春秋集義·綱領》卷上引述胡安國曰:

所問叔孫婼見執及至,以經考之,稱晉人,則非伯討也。稱執我行人,則不以其罪也。以傳證之,晉聽邾人之訴而執叔孫,使與邾大夫坐,婼以周禮爭之,乃不果坐。又欲以叔孫與邾人,婼去眾與兵而朝,示必死之,乃不果與。又卻範獻子而拘申豐,何謂不能以忠信免而貶之也?季氏既已逐己之君,而昭公孫於齊,居於鄆,次於乾侯,不得入其國矣。其葬人之君,乃罪之輕者,何用變文以示貶乎?

出使而反,或曰複,或曰還,複者事未畢也,還者事已畢之詞也。

歸父受命而聘晉,雖已至於晉而反矣,然而未複命於殯,則不可謂已終事也。當是時,歸父之家既遣,欲入而複命,則必見殺,見殺則增君之惡,其出奔賢於入也。況又壇帷,複命於介。袒,括發,即位哭,三踴而出,不失禮乎?故特書還自晉至檉,其曰還曰至者,以終事之辭,免歸父也。

衛輒父子之事,其義甚微,自仲尼門人高第者猶未能了,故子貢問夷齊之為人與怨否,而後知夫子之不為輒也。按《春秋》經文,書衛世子奔宋,則以罪靈公也。書衛侯元卒,趙鞅納衛世子於戚,則以罪蒯聵也。書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則以罪輒也。季路為孔悝之臣,使悝勿與於太子之事,諒亦以輒為可以立,如公羊、穀梁子之說矣,其以身死之,所謂傷於勇耳,與食人之祿而避其難者異矣。

按,此篇四百三十餘字,顯係答複他人詢問之回信,開端“所問”雲雲,即為明證。《全宋文》之《胡安國集》失錄,亦胡安國佚信,受信人則無可考。

今以其內容,姑題名為《論叔孫婼公孫歸父衛輒父子書》。《纂疏》卷二六即引《文集》:“晉聽邾人之訴而執叔孫……又卻範獻子而拘申豐。書執我行人,則不以其罪也。稱晉人,則非伯討也。”文辭稍加更易。又《纂疏》卷二八引《文集》:“書衛世子奔宋,則以罪靈公也。書趙鞅納衛世子蒯聵於戚,則以罪蒯聵也。書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則以罪輒也。”乃節引。可見,此信亦見於胡安國《文集》。信中所論叔孫婼、歸父、衛輒父子之事,可與《春秋胡氏傳》相關內容相參證。如叔孫婼事,此信雲“以傳證之”,即據《左傳》昭公二十三年文義為說,詳見《春秋胡氏傳》卷二六昭24-2條。又如公孫歸父事,詳見《春秋胡氏傳》卷一八宣18-6、宣18-7、宣18-8諸條經解。而“況又壇帷,複命於介。袒,括發,即位哭,三踴而出,不失禮乎”,則據《左傳》宣公十八年傳文為說。又如衛輒父子之事,曆來解說甚多,歧義紛出,這也是胡安國非常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詳見《春秋胡氏傳》卷二八定14-10、卷二九哀2-4、哀3-1諸條經解。

除上述數篇胡安國佚信外,尚有其他胡安國佚文亦可備參考。李明複《春秋集義》引胡安國《春秋胡氏傳》及其《文集》之論說極多,筆者細檢《春秋集義》所引胡安國論說,《春秋胡氏傳》正文僅三條不見於《春秋集義》,其他皆見載錄,可見《春秋集義》幾乎就是征引全傳。《春秋集義》正文所引胡安國論說有《春秋胡氏傳》不見者十三條,其中九條見於今集,四條不見於今集,當係佚文。此外,《春秋集義·綱領》卷上及卷中引述胡安國論說凡二十餘則,汪克寬《春秋胡傳附錄纂疏》亦引胡安國《文集》凡二十則,多有不見於今集者。

第二節 王葆《春秋集傳》

一、《春秋集傳》佚文輯考

王葆(1098—1167),字彥光,昆山人。宣和六年(1124)擢進士第。調麗水主簿。紹興初,遷知宜興縣。曆仁和縣丞、監登聞院家正寺丞,遷司封郎、兼國子司業。除監察禦史,兼崇正殿說書。出知廣德軍、漢州、瀘州、池州,孝宗召為浙東提點刑獄,以疾請奉祠,歸養宜興,積官左朝請大夫。事詳葆之婿周必大《文忠集》卷九〇《左朝請大夫王公葆墓誌銘》、範成大《吳郡誌》卷二七、龔明之《中吳紀聞》卷六、王鏊《姑蘇誌》卷五〇等。《全宋文》第一八八冊卷四一五〇有《王葆集》,收文八篇,前有小傳。

王葆經明行修,獎掖後進,精於裁鑒,甚為當世所稱。周必大《墓誌銘》雲:

公起布衣,篤學力行,為鄉裏所敬。後生奇士爭造門問道,公指授有方,人人成其材。好賢樂善,出於天性。貧者周之,未遇者為揄揚致聲譽,後多至執政大僚。今溫守李衡倜儻有大誌,公一見稠人中,妻以從妹,世以公為知人。教子弟侄甥甚至,登第薦名無虛榜。吳中論儒,素稱王氏。

《吳郡誌》卷二七《人物》雲:

葆學行俱高,潛心古道,著《春秋集傳》十五卷、《春秋備論》二卷。

誘掖後進,推誠樂育如親子弟,門下士多成立者,號稱鄉先生。……王公於人物鑒裁尤精,樂巷李侍禦史衡布衣流落,一見以女弟妻之。左丞相周益公必大初第,以女妻之,知其為國器也。成大以蚤孤廢業,一日呼前,喻勉切至,加以詰責,留之席下,程課甚嚴,未幾亦忝科第。

《中吳紀聞》卷六《王彥光》亦有類似記載。又《宋史·程迥傳》雲:

“迥嚐授經學於昆山王葆、嘉禾聞人茂德、嚴陵喻樗。”名儒沙隨程迥亦曾受學王葆門下。

王葆交遊較廣,除妹婿李衡、女婿周必大、唐子壽,弟子範成大、程迥諸人外,還有朱翌,《直齋書錄解題》卷三錄王葆《春秋集傳》十五卷,雲“朱翌新仲為作序”。陸遊,《劍南詩稿》卷一錄有《謝王彥光提刑見訪並送茶》。

王之道,《相山集》卷一七錄有王彥光預會其中之《邊公式周表卿侍郎同年會》。最值得關注的是秦檜,《中吳紀聞》卷六《王彥光》雲:

彥光素為秦益公器重。和議既定,梓宮及太後皆還。彥光時主宗正寺簿,上書於益公,僅三百字,大意謂,自古宰相功業之盛,無如伊尹、周公,究其終始之言,伊尹過周公遠矣。方其相成湯,輔太甲,其功無與比。當是時,遂思複政於君,而啟其告歸之意,今《鹹有一德》之書是也。周公則不然,夾輔成王,坐致太平之功,此時可以告老矣,而卒不之魯,故其後有四國流言之禍。今欲為伊尹乎?欲為周公乎?惟閣下所擇。益公得書頗喜,久之,除司封郎。

彥光既丁內艱,服闋,再居舊職。一日,益公語彥光曰:“檜待告老如何?”曰:“此事不當問之於某。”益公曰:“他人不敢言,以公有直氣,故問之。嚐記紹興八年,某為右相時,公以書勸某去位,保全功名,今何故不言?”彥光曰:“果欲告老,不問親與仇,擇其可任國家之事者,使居相位,誠天下生民之福。”益公默然。

俄除監察禦史,兼崇政殿說書。益公薨,出知廣德,移漢州,又移瀘州,終浙東提刑。

王葆曾因與秦檜的密切交往,被視為秦檜之黨,遭到貶斥。李心傳《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一七〇雲:

(紹興二十五年十二月)辛卯,執政進呈監察禦史王葆自劾徐嚞曾與臣議除熺事。上曰:“王葆、徐嚞、王複,雖言官所薦,皆出秦檜意。想其不自安,須與外任。”於是次第罷之。

這使人聯想到胡安國父子與秦檜交往事。胡安國生前,檜惡跡未顯,胡安國曾與之相交甚篤,並曾因秦檜受到牽連,指為檜之“朋黨”之“魁”,遭到貶抑。但胡安國去世後,秦檜惡跡漸彰,其長子胡寅、次子胡寧皆與秦檜交惡,終不得誌,季子胡宏及侄子胡憲,亦先後棄官歸隱。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二八《書宋史胡文定公傳後》雲:

茅堂(指胡寧)還朝,秦相問:“令兄有何言?”對曰:“家兄致意丞相,善類久廢,民力久困。”秦相已慍,因謂茅堂曰:“先公《春秋》議論好,隻是行不得。”茅堂曰:“唯其可行,方是議論。”又問柳下惠降誌辱身,如何?茅堂曰:“總不若夷、齊之不降不辱也。”遂以書勸其避相位,以順消息盈虛之理。秦相愈怒。一日,忽招茅堂飲,意極拳拳,歸而台章已下。

王葆勸秦檜避相位,與胡寧上書是相同的意見,同說一事,結果卻因人而異。胡寧兄弟與秦檜交惡,秦檜目為攻擊,“秦相愈怒”。王葆上書,“益公得書頗喜”,所引起的後果大不一樣。王葆和胡安國父子皆與秦檜交往較多,但筆者尚未見王葆與胡安國父子交往的記載。胡安國年長王葆二十四歲,於王葆乃是前輩大儒,胡安國《春秋》學有大名於時,王葆所用心者亦在斯學,故曾深受胡氏影響。《直齋書錄解題》卷三雲:

《春秋集傳》十五卷。監察禦史王葆彥光撰。朱翌新仲為作序。

葆,周益公之婦翁也。其說多用胡氏。

所謂“胡氏”者,正指胡安國。就學術淵源而言,王葆可謂胡安國私淑弟子。

王葆本留意經學,由於仕途不得意,心思尤在學術上。周必大《墓誌銘》稱王葆“天資精明”,“而尤邃於《春秋》”,“乃成《集傳》十五卷”。範成大稱王葆“著《春秋集傳》十五卷,《春秋備論》二卷”。《宋史·藝文誌》雲:“王葆《東宮春秋講義》三卷,《春秋集傳》十五卷。”可知王葆著述實有《春秋集傳》十五卷、《春秋備論》二卷、《東宮春秋講義》三卷凡三種。《姑蘇誌》卷五〇、《經義考》卷一八四所錄王葆著作三種不誤,《全宋文》卷四一五〇王葆小傳則不題《春秋備論》二卷,疏誤。

周必大言王葆“用心三十年,乃成《集傳》十五卷”,又言“書成而歿”,可知《春秋集傳》實為王葆畢生心血所在。王葆對自己的《春秋》學是比較自信的,周必大《墓誌銘》雲:“書成,歎:‘吾精力盡於此,後當有知我者!’”

後世對王葆《春秋》學評價也比較高。朱鶴齡《愚庵小集》卷七《左氏春秋集說序》附錄《左氏春秋集說凡例》評說曆代《春秋》注解,將王葆《春秋集傳》與劉絢、許翰、孫複、高閌、呂大圭、家鉉翁這些名家相提並論,說:

劉原父《權衡》以辨誤為功,陳君舉《後傳》以不書立義,吳臨川《纂言》、汪新安《纂疏》、李廬陵《會通》皆能闡繹微指,又劉質夫、許襄陵、孫明複、高息齋、王彥光、呂永嘉、家則堂諸解,《大全》去取未必悉當,今擇其粹者錄之。葉石林、趙木訥、戴岷隱、黃東發諸家之說,多先儒未發,而《大全》不載,則纂修諸公之罣漏也。

但王葆三部《春秋》著作,明以後皆亡佚不傳,殊為可惜。《春秋備論》二卷、《東宮春秋講義》三卷向不見稱及,今已無從考論。《春秋集傳》則尚有元明學者稱引,可資論說。汪克寬《春秋胡傳附錄纂疏·引用姓氏》錄“王氏《春秋箋義》”,“王氏葆彥光《春秋集傳》”。考《纂疏》實際征引情況,引王沿說稱“王氏《箋義》曰”,引王葆說則稱“王氏曰”。另王掞、張廷玉等《欽定春秋傳說彙纂》亦引“王氏葆曰”較多。

《春秋集傳》原書的體例,史誌沒有記載,今所輯佚文雖多節文,但仍可推考原書大致體例。從佚文來看,原書體例應是先條列經文,再次以解說,這可從佚文中找到例證。如佚文多見“此”、“今”之例,皆顯就當條經文而言。用“此”字,如莊13-4條:莊公十三年,冬,公會齊侯盟於柯。王葆曰:

“柯,齊地,而言公會,則此會本齊侯之意也。”再如襄15-4條:襄公十五年,季孫宿、叔孫豹帥師城成郛。王葆曰:“此言城郛,則凡言城某者,非獨郛也。”此外,還有如隱8-5、桓14-7、莊5-2、莊5-3、莊12-3、閔1-2、文4-5、文9-3、文11-2、文16-3、文17-4、宣5-6、宣14-6、成13-5、襄4-5、襄4-6、襄10-3、襄30-1、昭4-2、昭8-6、定6-1等條皆用“此”例。或作“是”例,如哀1-2條:哀公元年,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王葆曰:“是年吳敗越於夫椒,《春秋》亦削而不書,猶是意也。”此外,還有莊10-3、成7-5、襄4-6等條亦用“是”例。還有“今”例,或與“此”兼用。如隱11-3條:隱公十一年,秋七月壬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

王葆曰:“前之伐宋,鄭助魯以取二邑。今之入許,魯助鄭以奄鄰壤。”再如襄20-7條:襄公二十年,叔老如齊。王葆曰:“齊屢陵魯,及澶淵而始平。今叔老之修聘,欲固齊好也。”此外,還有如隱8-5、桓14-1、桓14-5、桓15-3、桓15-10(1)、桓15-10(2)、桓17-7、莊14-3、莊29-1、莊31-6、文6-8、成11-1、成16-1、襄6-8、昭4-5、定6-1、哀2-1等條亦皆用“今”例。

既名《春秋集傳》,應該是對《春秋》全經的解說。而且,從佚文還能推測,王葆不僅彙集了他人解說,作出了自己的理解,有時甚至還解釋了他人解說,有似於疏之於注,如佚文中即有直接疏通胡安國《春秋胡氏傳》者。

如隱4-5條:隱公四年,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春秋胡氏傳》卷二雲:“夫公子公孫升為貴戚之卿者,其植根膠固,難禦於異姓之卿,況翬已使主兵而方命乎?”王葆曰:“圓則行,方則止。”王葆解釋“方”、“圓”,顯然是疏通胡安國傳文。陳振孫說王葆“其說多用胡氏”,估計也有見於王葆之書彙集解說胡安國傳文較多的緣故。

二、王葆與程頤、胡安國

周必大《墓誌銘》曾述評王葆《春秋》學雲:

嚐讀孟子“彼善於此”之句,悟聖人作經深旨,以謂當時名卿有功而賢者,莫如管仲、子產、晏子,三人姓名略不概見,其他可類推矣。又曰聖經如化工之造物,有自然法象。蓋昔人所未嚐及者。用心三十年,乃成《集傳》十五卷。去取是非,不措一毫私意於其間。書成,歎:

“吾精力盡於此,後當有知我者!”嗚呼!如彥光庶幾無愧於古之儒矣。

文中所述王葆《春秋》學特點,其實都受到了前賢時修特別是程頤、胡安國諸人的啟發。如孟子“彼善於此”之句,《孟子·盡心下》雲:“孟子曰:‘《春秋》無義戰。彼善於此則有之矣。征者,上伐下也,敵國不相征也。’”王葆之前,學者已多注意孟子此論。如孫覺《春秋經解》卷五於莊公四年“紀侯大去其國”條即雲:“孟子曰:‘春秋無義戰。彼善於此則有之。’以此施於《春秋》,不獨戰伐之一事,蓋《春秋》之意,孟子以一言盡之:‘彼善於此則有之’,此極至之論也。……紀侯之所謂賢,蓋春秋時之賢也,非孔子之所謂賢也。大去之所謂褒,蓋春秋時之褒,非孔子之所謂褒也。”蕭楚《春秋辨疑》卷二《戰敗雜辨》、葉夢得《葉氏春秋傳》卷八、葉夢得《春秋考》卷一三、高閌《春秋集注》卷一四等亦皆援孟子此論立意,闡釋經文。胡安國《春秋傳綱領》雲:“自孟軻氏而下發明綱領者凡七家,今載七家精要之詞於卷首。”其中所載一家“孟子曰”諸節中,即有“《春秋》無義戰,彼善於此則有之矣”一節。王葆讀孟子“彼善於此”之句而悟“聖人作經深旨”,顯然受到包括胡安國在內前賢時修之啟發。

又如所謂“聖經如化工之造物,有自然法象”,王葆亦當受到程頤、胡安國等人影響。程頤《春秋傳序》雲:

《春秋》大義數十,其義雖大,炳如日星,乃易見也。惟其微辭隱義、時措從宜者,為難知也。或抑或縱,或與或奪,或進或退,或微或顯,而得乎義理之安,文質之中,寬猛之宜,是非之公,乃製事之權衡、揆道之模範也。夫觀百物然後識化工之神,聚眾材而後知作室之用,於一事一義而欲窺聖人之用心,非上智不能也。

可見程頤語及“化工”說。胡安國也多次提及“化工”說,《春秋胡氏傳》卷二雲:“《春秋》立義至精,詞極簡嚴而不贅也。……天地造物,化工運其神。《春秋》討賊,聖筆寫其意。”卷四雲:“故史文如畫筆,經文如化工。嚐以是觀,非聖人莫能修之,審矣!”卷一二雲:“仲尼筆削,推見至隱,如化工賦像,並其情不得遁焉,非特畫筆之肖其形耳。故《春秋》者,化工也,非畫筆也。”所謂“化工”,即取其隨事立義、應變無窮之意,呂大圭曾對此有比較透徹的解釋,《春秋五論》論三雲:

聖人之筆如化工,隨物賦形,洪纖高下,各得其所,生生之意,常流行於其間。雖其所紀事實不出於魯史之舊,而其精神風采則異矣。學者之觀《春秋》,要必知有《春秋》之達例,則日月名稱如後世諸學之穿鑿者必不同也。要必知有聖人之特筆,則夫分義之間、名實之辨、幾微之際有關於理義之大者,不可不深察也。若曰《春秋》但約魯史之文,使其文簡事核而已,則夫人皆能之矣,何以為《春秋》?

王葆“化工”說,今已無從得其詳,但就其來源而言,顯然也是受到程頤、胡安國諸人之啟發。

在解經方法上,王葆曾自道是“比事以考之”。莊25-6條:莊公二十五年,冬,公子友如陳。王葆曰:

《春秋》書內臣出聘凡六十有一,如京師者五,著諸侯之慢王室也。

如齊者十九,如晉者二十五,如宋者五,如楚者一,著諸侯之畏大國也。

如陳者二,如衛如邾如莒如牟者各一,著諸侯之交相聘也。內臣以事出者凡十九,納幣逆女者三,致女者一,蒞盟者四,會葬者十,乞師者一。比事以考之,而是非善惡著矣。

王葆這個“比事以考之”的解經方法也應該受到胡安國影響。《春秋胡氏傳》卷三有雲:“是故比事以觀,其異同可見;觸類而長,其指意無窮。以一年之事考之,則二百四十二年之行事皆可見矣。”王葆說經“比事以考之”,即如黎總結的“以經解經”,前後文義對照互映,通說全經,異同自見,既有全局觀,又重數據,論說明確,頗有指掌天下之勢,極富於說服力。

如隱8-5條:隱公八年,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於瓦屋。王葆曰:

自入春秋,書盟者七,前此皆兩國交盟,猶之可也。今宋、齊、衛參盟,則合黨之心熾矣。故皋鼬之盟,會者凡十八國,而王朝之元老如劉文公亦與焉。此參盟之積也。前此會盟各於其境,今之瓦屋乃在周地,無王之跡彰矣。故狄泉之盟,七國入王城,而王卿如王子虎者亦與焉。此瓦屋之積也。

此據《春秋》前後經文總括盟會之例,洞察局勢之微妙演變,頗見功力,令人信服。此外,如桓13-3、桓17-7、莊16-3、莊23-1、莊25-6、文4-3、文9-11、文17-4、宣8-8、成7-5等條亦皆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