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程頤《春秋》佚說

一、程頤《春秋》佚說述考

程頤(1033—1107),字正叔,河南洛陽人,學者稱伊川先生。程頤與其兄顥(字伯淳)並稱“二程”,共創伊洛學派。事詳《朱文公文集》卷九八《伊川先生年譜》、《宋史》卷四二七《道學傳》。後人將程顥、程頤著作彙編為《二程全書》,1981年中華書局出版點校本時改名為《二程集》。程頤對《春秋》推崇備至。他說:“《春秋》之書,百王不易大法。”又說:“學者不觀他書,隻觀《春秋》,亦可盡道。”他曾計劃親自作《春秋傳》,“自涪陵歸,方下筆,竟不能成書”。《直齋書錄解題》卷三著錄程頤《春秋傳》二卷,雲:“略舉大義,不盡為說。襄、昭後尤略。序文崇寧二年所作,蓋其晚年也。”程頤親撰的《春秋傳》本來至桓公九年而止,程頤《春秋傳》“桓公九年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條下附朱熹原注:“先生作《春秋傳》至此而終。舊有解說者,纂集附之於後。”但《直齋書錄解題》卷三既雲“襄、昭後尤略”,《中興國史誌》雲“故莊公以後解釋多殘闕”,辭及桓公九年之後,可見當時單行於世的已是附足之本。後來因此書多載於《河南程氏經說》,單行本遂少。

今所見程頤《春秋》學說,除了這部《河南程氏經說》卷四所載《春秋傳》外,《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二、《河南程氏外書》卷九、《河南程氏粹言》卷一、《河南程氏文集》卷二等所載也較多。此外,《河南程氏遺書》之卷二上、卷一五、卷一七、卷一八、卷一九、卷二〇、卷二一、卷二三、卷二五,《河南程氏外書》之卷五、卷六、卷七、卷八、卷一一、卷一二,以及《河南程氏粹言》卷二等,亦間有論說,這些材料皆載於《二程集》中。今論程頤《春秋》之學者基本上采用上述材料,向不出《二程集》之範圍。但筆者發現李明複《春秋集義》所引程頤《春秋》說中,有一些論說原文並不見於《二程集》所收各書。

《四庫全書總目》卷二七雲:

明複亦名俞,字伯勇,始末無考。據魏了翁《序》,知為合陽人,嘉定中大學生爾。……張萱《內閣書目》稱其采周、程、張三子。……然所采如楊時、謝湜、胡安國、朱子、呂祖謙之說,不一而足,謝湜尤多。

萱蓋考之未審耳。

《春秋集義》是李明複做太學生時所編撰,觀其《進春秋集義表》末題“大學生臣李俞謹上”可知。李明複《春秋集義》博采眾家,收羅甚富。其《進春秋集義表》雲:

臣幼習《春秋》,靡惑他岐。嚐取敦頤以下十有七家,或著書以明《春秋》,或講明他經而及《春秋》,或其說之有合於《春秋》,皆廣搜博訪,始乃定其後先,審其精粗。

檢此書所錄,凡有周敦頤、程顥、程頤、張載、範祖禹、謝良佐、楊時、侯仲良、尹焞、劉絢、謝湜、胡安國、呂祖謙、胡宏、李侗、朱熹、張栻等十七家。李明複對程頤極為推崇,《春秋集義·諸家姓氏事略》雲:

頤於《春秋》發明大有功,至胡安國遂廣其說,而《春秋》之義明矣。

從李明複采輯的傾向來看,《春秋集義》可以說是程門《春秋》學說的大薈萃,所采諸家除周敦頤、張載外,全為程氏門人及其後學。李明複奉程頤為宗,《春秋集義》對程頤本人《春秋》說的征引也極為詳盡,多達三百餘條。

筆者將此三百餘條與今《二程集》所收各書相較,可以說,李明複征引程頤《春秋》說幾乎達到搜羅殆盡的地步。就《春秋集義》所引這三百餘條來看,絕大多數原文見於《二程集》,但其中有十六條原文逸出《二程集》之外,當係程頤的《春秋》佚說。

這十六條佚說是研究程頤《春秋》學的新材料,茲並加輯述,間附按語,以供論者參考。

1.綱領(1)條:《春秋集義·綱領》卷上引程頤曰:

忠質文更尚,一王之製,孔子蓋不欲也,故立百世之通製,其製寓乎《春秋》矣。告顏子為邦者則其大略也。至於今一千七百餘年矣,而未有識之者也。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但程頤有類似論說可以比較。《河南程氏粹言》卷一載程頤答劉絢問“孔子何為作《春秋》”一節,《河南程氏遺書》卷三載程頤言“三王不足四,無四三王之理”至“其法度又一寓之《春秋》”一節,又卷一七載程頤言“三王之法,各是一王之法”至“二千年來,亦無一人識者”一節,與此條文義略近,然皆不如此條文辭簡要。

2.綱領(2)條:《春秋集義·綱領》卷上引程頤曰:

《春秋》大約如法家斷例也,但折以中道耳。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但程頤亦有類似說法。《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上雲:“五經之有《春秋》,猶法律之有斷例也。律令惟言其法,至於斷例,則始見其法之用也。”《宋名臣言行錄·外集》卷七載錄此條,後尚有雲:“恐因是及《中庸》,因中有權與取兩者之中之說。”以為謝良佐之說,與李明複引自程頤不同。或此條本出程頤,謝良佐乃是轉述其說。

3.隱1-1條:隱公元年,春王正月。《春秋集義》卷一引程頤曰:

魯十二公,不書即位者四,隱莊閔僖是也。書即位者八,桓文宣成襄昭定哀是也。《春秋》之義,莫重乎端本正始。故即位者,尤聖人之所謹也。古者諸侯雖繼世,然必稟命於天子而後立,莫敢專也。平王以降,天子之命不行於諸侯,諸侯之嗣皆專立而無所請命。如後文成襄昭哀皆受國於先君,而不請命於天子也。隱公獨不書即位者,入《春秋》之始,聖人即以王法奪之,而大義舉矣。若文成襄昭哀亦不書乎,則與夫內複不受於先君者無以為別,故五公書之,言猶繼正,而有所受之矣。莊閔僖皆內無所受、上無所承爾。於桓宣定三公則著其自立也。桓公則弑隱而立,宣公則公子遂殺惡及視而立,定公則由季氏立之,苟不書其即位,無以明其自立之罪也。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但其論《春秋》不書即位之義例,可與程頤《春秋傳》互參,大旨略同,而文辭則較《春秋傳》詳繁。

4.隱5-4條:隱公五年,九月,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春秋集義》卷四引程頤曰:

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仲子妾宮,考之非禮。初獻六羽,言魯素嚐用八佾,以成仲子宮,而始獻六羽,僭天子禮樂可知也。魯僭天子禮樂,非一日之積也,成王過賜,伯禽過受也。本用之周公之廟也,已為非禮,後世遂為諸公之廟,皆僭用焉。故孔子每因事而書之,以正天下之大典也。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但其論魯僭天子禮樂,大旨略同於程頤《春秋傳》,而文辭頗異。

5.隱6-1條:隱公六年,春,鄭人來渝(《公》、《穀》作輸)平。《春秋集義》卷四引程頤曰:

鄭人來渝平,魯先與鄭和,至是鄭人來渝平,變前之平也。書曰鄭人來渝平,以罪鄭。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而所論大旨與程頤《春秋傳》相近,而文辭稍簡,不如《春秋傳》詳明。

6.莊4-2條:莊公四年,三月,紀伯姬卒。《春秋集義》卷一二引程頤曰:

伯姬卒而紀國亡,魯為父母兄弟之國,反使齊侯葬之,書此所以罪魯。是謂文見於此、義起在彼者也。或曰:“齊侯迫逐紀侯,取其國而葬其妻,義豈在此乎?”曰:“齊侯之惡,不待貶絕而可知。若魯之罪,則聖人所以明微也。”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亦無程頤他說可以相較。

7、莊5-3條:莊公五年,秋,郳犁來來朝。《春秋集義》卷一二引程頤曰:

郳犁來來,修朝禮,故書曰朝。且其後數從中國諸侯之會,王命以為小邾子。蓋於此已能自進於禮矣。僖二十九年春介葛盧來,冬介葛盧來,襄十八年春白狄來,則惟以夷禮,不能成朝,故直書曰來。郳犁來、介葛盧,夷狄附庸,例書名。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亦無程頤他說可以相較。

8.莊9-3條:莊公九年,夏,公伐齊納糾。齊小白入於齊。《春秋集義》卷一三引程頤曰:

桓公兄也,當立。子糾弟也,不當爭。考之《春秋》,可見桓公之入也,書曰齊小白入於齊。魯之納子糾也,書曰公伐齊納糾。左氏誤多子字,公、穀之言是也。後書齊人取子糾殺之,言子者,蓋罪齊人已盟立之而取殺之也,齊人非以其不正而舍之也,直反複而背之耳。若使桓弟而糾兄,管仲所輔者正,桓奪其國而殺之,則管仲與桓乃不可同世之仇也。若計其後功,而與其事桓,聖人之言無乃害義之甚,啟萬世反複不忠之亂乎?桓公、子糾之事,子貢所知也。故夫子答之,但言其不死為可耳。後人當審校其本末,然後見義之所當也。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但所論齊桓、子糾及管仲之事可與《河南程氏外書》卷六《羅氏本拾遺》所載程頤之說相近,文辭互有異同。

9.莊18-3條:莊公十八年,夏,公追戎於濟西。《春秋集義》卷一四引程頤曰:

備預不虞,武之善經也。戎來侵魯,不書者,不知戎來,既去,而公追於濟西。其無武備甚矣,是危道也。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亦無程頤他說可以相較。

10.莊22-1條:莊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春秋集義》卷一五引程頤曰:

《舜典》曰:眚災肆赦。《皋陶》曰:宥過無大。《易》曰:君子以赦過宥罪。《呂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斯先王肆赦之道,即未聞大眚也。肆大眚者,元惡大憝俱肆之辭也。上廢天討,下虧國典,縱釋有罪,賊虐無辜,莫斯為甚。天子尚不可,況魯國諸侯而敢專肆哉?後世惠奸宄賊良民,其泥於此乎?殊失《春秋》之旨也。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二下《伊川先生語八下》亦論及“肆大眚”,以“肆大眚”為失,大旨與此條略合,但不如此條之引經據典,文義詳繁。

11.閔1-5條:閔公元年,冬,齊仲孫來。《春秋集義》卷一七引程頤曰:

冬,齊仲孫來。左氏紀其事曰:“齊仲孫湫來省難。書曰仲孫,嘉之也。”仲孫歸,曰:“不去慶父,魯難未已。”公曰:“若之何而去之?”對曰:“難不已,將自斃。君其待之。”公曰:“魯可取乎?”對曰:“不可,猶秉周禮。周禮,所以本也。君其務寧魯難以親之。”考之經意為合。不曰齊侯使,而直曰仲孫來者,齊侯使來觀魯而使於我也。曰仲孫,其字也。時莊公新薨,嗣子既弑,閔公方立,慶父猶在,國之危也甚矣。向使齊取魯易於反掌,而仲孫能俾齊侯務寧魯難,有全國之功,故特書其字以褒之。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亦無程頤他說可以相較。

12.僖1-1條:僖公元年,春王正月,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

《春秋集義》卷一八引:

或問程頤:“邢衛為狄所滅,齊桓公攘戎狄而封之。當時夷狄橫而中國微,桓公獨能如此,故孔子曰:‘微管仲,吾其被發左衽矣。’為其功如此也。觀晉室之亂,劉、石猖獗於中原。當是時,隻為無一管仲,故顛沛如此。然則管仲之功,後世誠難及也。”曰:“若以後世論之,其功不可謂不大。自王道觀之,則不足以為大也。今人隻為見管仲有此,故莫敢輕議。不知孔孟有為規模自別,見得孔孟作處,則管仲自小。”

曰:“孔孟如何?”曰:“必也以《天保》以上治內,以《采薇》以下治外。雖有夷狄,安得遽至中原乎?如《小雅》盡廢,則政事所以自治者俱亡,四夷安得而不交侵?”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亦無程頤他說可以相較。

13.僖4-1條:僖公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遂伐楚,次於陘。《春秋集義》卷一九引程頤曰:

齊桓本侵蔡,遂至於楚而伐之,責其職貢。其行非正也,然其所執之事正,故人但稱其伐之正,而不見其行事之本譎也。是以正掩其譎。

伐楚事責之以包茅不貢,其名則是。若其意,豈為楚不勤王,然後加兵,但欲楚尊齊而不尊周,管仲亦莫之詰也。若實尊周,專封之事,豈宜為之?故孟子曰:“五霸,假之也。”言其不以誠為之也。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但其論齊桓之“正掩其譎”,與《河南程氏外書》卷六《羅氏本拾遺》所記程頤說文義相近。

14.僖28-8條:僖公二十八年,五月癸醜,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春秋集義》卷二四引程頤曰:

晉文公欲率諸侯以朝王也,懼其不能,而召王就見之。又見其召王之罪,而不明其欲朝之本心,是以譎而掩其正也。聖人伐其心跡,顯晉文勤王之誌,且使後世之君知所行之不正,則無以明其心,當慎其所行也。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但其論晉文之“譎而掩其正”,與《河南程氏外書》卷六《羅氏本拾遺》所載程頤說大旨相近,而文辭有異。

15.僖28-10條:僖公二十八年,公朝於王所。《春秋集義》卷二四引程頤曰:

古者諸侯以時朝聘於天子,天子以時聘問於諸侯,故上下交泰,尊卑有禮,而天下治。春秋之世,王室微弱,諸侯莫有事君以禮者矣。以二百四十二年之間,書公如京師者一,公朝於王所者二而已。且所書成公十有三年春晉侯使郤錡來乞師,三月公如京師,夏五月公自京師遂會晉侯伐秦,秋七月公至自伐秦。蓋成公之行,實會晉伐秦,因道京師,而名曰朝王。聖人於魯事,有君臣之義,嚐遷就而為之詞,然不書曰朝,且考其前後所書,亦以見意也。僖公二十八年,天王勞晉侯於踐土,晉侯召天王於河陽,兩書公朝於王所,不書諸侯而獨書公,又曰朝於王所,則不成朝可知矣。魯既無朝王之禮,而臣如京師者又止有五,書不曰聘,則不成聘亦可知矣。僖三十年公子遂之行,複遂如晉,非專使也。天王使宰周公來聘,而使遂往,又遂如晉,不敬莫大焉。魯之於王皆不足以成朝聘之禮,而天王使使來聘者反有七焉。王者微弱,諸侯不臣,舉魯一國則天下諸侯可見也。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但其論諸侯朝聘之禮可與隱公九年“春,天王使南季來聘”條之程頤《春秋傳》相參,唯此條以魯為例,詳釋春秋之世諸侯天子朝聘之禮之廢絕,文義頗繁,而《春秋傳》僅概言及此。

16.僖31-3條:僖公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春秋集義》卷二五引程頤曰:

魯用天子禮樂,成王之賜,伯禽之受,皆非也。其因襲之弊,遂使季氏僭八佾,三家僭雍徹,仲尼於此著之。

按,此條原文不見《二程集》,但所論文義可與上述第四條合觀。此條“魯用天子”至“皆非也”,文辭基本同於《河南程氏粹言》卷二所記程頤答劉安節之言。又“其因襲之弊”以下,文辭亦多同於《河南程氏遺書》卷四《遊定夫所錄》記程頤語。

二、佚說與《二程集》

綜觀上述佚說,綱領(1)、綱領(2)、隱1-1、隱5-4、隱6-1、莊9-3、僖4-1、僖28-8、僖31-3這九條,在《二程集》有類似的說法,甚或文辭亦有相近者,這可能是因為同出程頤一源,而門人弟子各記所聞,所述不同。其他如莊4-2、莊5-3、莊18-3、莊22-1、閔1-5、僖1-1、僖28-10這七條佚說,在《二程集》中都找不到類似的說法,這對程頤乃至宋代《春秋》學的研究而言,更可謂彌足珍貴,意義尤其重要。隨舉一例,如莊22-1條:莊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春秋胡氏傳》卷九雲:

肆眚者,蕩滌瑕垢之稱也。《舜典》曰:“眚災肆赦。”《易》於解卦曰:“君子以赦過宥罪。”《呂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

《周官》司刺掌赦宥之法,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未聞肆大眚也。大眚皆肆,則廢天討,虧國典,縱有罪,虐無辜,惡人幸以免矣。後世有姑息為政,數行恩宥,惠奸宄,賊良民,而其弊益滋。蓋流於此。故諸葛孔明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其為政於蜀,軍旅數興,而赦不妄下。蜀人久而歌思,猶周人之思召公也。斯得《春秋》之旨矣。肆眚而曰大眚,譏失刑也。

趙伯雄先生曾說:“若不是胡氏這一番發揮講解,有誰能夠想到,處理這一問題的正確方法,竟寓於《春秋》經文‘肆大眚’這三個字之中。”以為此段經解全出於胡安國的“發揮講解”。我們知道胡安國私淑程頤,曾自道“吾所聞在《春秋》,自伊川先生所發”,胡安國所作《春秋傳》亦多援據程頤之說,這條經解其實也是一個援據程頤之說的顯證,它是以上文所輯第十條程頤佚說為主,並兼及《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二下《伊川先生語八下》所載“肆大眚”的論說綜合改寫而來的,故文辭多相同。若不知程頤有此佚說,就不知胡安國此條經解實全自程頤而出,並非胡安國個人的“逞臆”。

另外,《春秋集義》所引程頤說中有數條與今《二程集》文字有所出入,或可補正闕誤,或可兩說俱存,茲亦錄述如下。

1.《春秋集義》卷一引程頤曰:

隱公名息姑,惠公子。惠公元妃孟子,其弟聲子,生隱公。隱,諡也。隱拂不成曰隱。

按,“隱拂不成曰隱”,《河南程氏經說》卷四《春秋傳》作“不屍其位曰隱”。《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引《諡法》雲:“不屍其位曰隱。”《春秋穀梁傳注疏》卷一引《周書·諡法》曰:“隱拂不成曰隱。”可見,《春秋集義》所引從《春秋穀梁傳注疏》,而今傳《春秋傳》則從《春秋左傳正義》。《逸周書·諡法解第五十四》雲:“不顯屍國曰隱,隱拂不成曰隱。”二者可並存。

2.隱公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於唐。《春秋集義》卷二引程頤曰:

戎好亂而與之盟,非義也。

按,“戎好亂”,《河南程氏經說》卷四《春秋傳》作“戎猾夏”。

3.桓公四年,秋冬不書。《春秋集義》引程頤語錄:

或問桓元年冬十月下無事,四年、七年無秋冬,如何?曰:聖人作經,備四時也。如桓不道,背逆天理,故不書秋冬。《春秋》隻有兩處如此,皆言其無天理也。

按,此所引程頤語錄見《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二下,但今本似有闕文。

其雲:“問:桓四年無秋冬,如何?曰:聖人作經備四時也。如桓不道,背逆天理,故不書秋冬。《春秋》隻有兩處如此,皆言其無天理也。”既然說“隻有兩處如此”,則非僅說桓四年,還當包括桓七年,可據《春秋集義》所引補正今本。

4.僖公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春秋集義》卷一八引程頤曰:

虞假道而助晉伐虢,虢之亡,虞實為之,故以虞為主。下陽,邑也,虢之亡因此,故先書虞。

按,“故先書虞”,《河南程氏經說》卷四《春秋傳》作“故即書滅”,當以今本為是,因上文已釋“先書虞”之義,此則應釋“滅下陽”,不當再重複“先書虞”之義。

5.文公四年,晉侯伐秦。《春秋集義》卷二七引程頤曰:

秦逞忿而伐晉,晉畏而避之,其見報,乃常情也。秦至此,能悔過矣,故不複報晉。聖人取其能遷善也。稱晉侯,不複加譏,見秦宜得報,而自悔,不複修怨,乃其善也。

按,此所引“秦逞忿而發晉”至“故不複報晉”一節,與《河南程氏經說》卷四《春秋傳》全同,但“聖人取其能遷善也”以下,今本則作“聖人取其遷善悔過,乃其善也”。細究文義,此條經解旨在解釋“晉侯伐秦”,而今本僅釋秦之不複報晉之“悔過”,而於經稱“晉侯”則不置一詞,似嫌有闕。又文公二年冬,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春秋傳》雲:“秦以憤取敗,晉可以已矣,而複伐秦,報複無已,殘民結怨,故貶稱人。”於此稱“晉人”,《春秋傳》有說,則文公四年之改稱“晉侯”,當亦有說。《春秋集義》所引則文義完足,可補今本之闕。

第二節 劉絢《春秋傳》

一、《春秋傳》之流傳及其佚文

劉絢(1045—1087),字質夫。河南緱氏(今屬河南偃師)人,祖籍常山(今屬浙江)。以蔭為壽安縣主簿、長子縣令。元祐初,韓維薦為京兆府教授,王岩叟、朱光庭又薦為太學博士,卒於官。事跡詳見李籲《劉博士墓誌銘》、《宋史》卷四二八《道學傳二》及《宋元學案》卷三〇《劉李諸儒學案》。

絢自少受學於程顥、程頤,是二程早期著名弟子。絢力學不倦,性孝悌樂善,深受二程器重。在學術上,劉絢以精通《春秋》為名,並以此召為太學博士。程頤另一高弟謝良佐曾說:“諸君留意《春秋》之學,甚善。向見程先生言,須要廣見諸家之說。其門人惟劉質夫得先生旨意為多。”劉絢曾受程頤之托作《春秋傳》,《河南程氏外書》卷一二《傳聞雜記》雲:

先生嚐問伊川《春秋解》,伊川每曰:“已令劉絢去編集,俟其來。”

一日劉集成,呈於伊川,先生複請之,伊川曰:“當須自做也。”自涪陵歸,方下筆,竟不能成書,劉集終亦不出。

文中說“劉集終亦不出”是錯誤的,劉絢《春秋傳》曾傳於世。《郡齋讀書誌》卷一下雲:

劉質夫《春秋》五卷。右皇朝劉絢質夫撰。絢學於二程之門。伯淳嚐語人曰:“他人之學敏則有矣,未易保也。斯人之至,吾無疑焉。”

正叔亦曰:“遊吾門者多矣,而信之篤,得之多,行之果,守之固,若子者幾希。”有李參序。

《玉海》卷四〇亦雲:“劉絢《春秋》五卷。”而《直齋書錄解題》卷三則雲:“《春秋傳》十二卷,劉絢質夫撰。二程門人,其師亟稱之。所解明正簡切。”《文獻通考》卷一八三亦雲:“劉質夫《春秋》十二卷。”卷帙與《郡齋讀書誌》、《玉海》不同。《經義考》卷一八四遂著錄:“劉氏絢《春秋》,《通考》十二卷,《玉海》五卷,佚。”《春秋傳》是劉絢唯一的《春秋》著作,而今人《現存宋人著述總錄》雲:

《劉質夫先生春秋通義》十二卷,劉絢撰。明夢麓堂抄本,明李待製問題款,清丁世楠、錢馥跋。浙江,存卷三至十二。

按浙江省圖書館所藏這本署名劉絢的《劉質夫先生春秋通義》十二卷,實係偽書,斷非劉絢之作,其書即《四庫全書總目》卷三〇所錄之《春秋道統》二卷。四庫館臣曾斥此書“偽謬種種,不可殫述。偽書之拙,無過是矣。其卷首收藏諸印,亦一手偽造,不足信也”。崔富章先生《四庫提要補正》於此亦有詳細考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