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李堯俞《春秋集議略論》

一、《春秋集議略論》佚文輯考

慶曆前後,湧現出一批卓有建樹的《春秋》學者,如孫複、胡瑗、劉敞等人皆擅名當時,對宋代《春秋》學的發展演變產生了深遠影響。除此諸人外,李堯俞也是其中重要一位。

李堯俞,字然明,嘉州(今四川樂山)人,一說成都(今四川成都)人。仁宗景祐元年(1034)進士及第。慶曆中官秘書丞、通判梓州。皇祐中知處州,又曾知連州、鄂州。《全宋文》第二七冊卷五七九有《李堯俞集》,收文一篇,前附小傳。《玉海》卷四〇雲:

慶曆中,大理丞李堯俞辨三傳諸家得失,及采陳嶽《折衷》,總其類例五百餘目,而成一百九十五論,進表稱《春秋集議略論》三十卷,今分上下二卷。

《宋史》卷二〇二雲:“李堯俞《春秋集議略論》二卷。”“集議”或作“集義”,程端學《春秋本義·春秋傳名氏》雲:“李氏堯俞《集義略論》。”《通誌》卷六三又題為:“《三傳集義》三十卷(李堯俞)。”朱睦《授經圖義例》卷一六錄:“《春秋三傳集義》三十卷,李堯俞。”歸入義疏類。又錄:“《春秋集議論略》二卷,李堯俞。”歸入論說類,以為二書,誤。

李堯俞《春秋集議略論》早佚不傳,但宋元之時多見論者征引。《玉海》卷四〇雲杜諤《春秋會義》采集“自左氏至啖趙及皇朝諸儒三十餘家”,其中有“《集議》”,即李堯俞《春秋集議略論》。程端學《春秋本義·春秋傳名氏》錄“李氏(堯俞)《集義略論》”,書中引稱“堯俞李氏”者,即出自《春秋集議略論》。又汪克寬《春秋胡傳附錄纂疏·引用姓氏》並不題“李堯俞”之名,但書中則多引“李氏《集義》”,亦出自李堯俞《春秋集議略論》,而非李明複《春秋集義》。

《春秋集議略論》原書之體例,可略從佚文推斷。如襄2-5條:襄公二年,晉師、宋師、衛寧殖侵鄭。《集議》曰:“上言鄭伯睔卒,下連書三國之師侵鄭。”昭13-6條:昭公十三年,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集議》曰:“上書盟,下書陳侯、蔡侯歸。”皆言上下經文,可見論說自在其中之經文下矣。

佚文更多的是有“此言”、“此稱”、“此書”、“此經”、“此年”、“此不言”、“此獨見”、“此經書”、“今此”之辭。如隱1-4條:隱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集議》曰“此年書歸惠公仲子賵”,“此書仲子賵而係之惠公”。再如莊1-2條:莊公元年,三月,夫人孫於齊。《集議》曰:

“此不言薑氏者,猶曰非齊之女也。”此外,如隱1-6、隱2-3、隱3-3、隱5-4(2)、隱10-3、桓2-1、桓2-9、桓6-3、桓15-5、莊6-5、莊14-4、莊16-4、莊22-1、莊24-5、莊26-3、莊27-3、莊29-3、莊29-5、莊32-6、閔2-5、閔2-6、僖1-2、僖1-10、僖3-3、僖4-2、僖6-2、僖8-1、僖10-5、僖14-1、文3-7、文5-3、文7-6、文14-9、宣1-3、宣1-5、宣2-1、宣5-3、宣8-8、宣10-3、宣15-2、宣15-5、宣16-2、成1-6、成2-9、成6-2、成17-10、襄2-9、襄7-9、襄15-4、襄16-2、昭1-2、昭5-1、昭12-1、昭22-7、昭23-5、昭23-7、昭26-7、定13-7、定15-7、哀4-1、哀7-4、哀13-3等條皆是如此。由此可見,《春秋集議略論》原書之論說係於當條經文之下。這個體例顯然與陳嶽《春秋折衷論》相似,都是先列經文,接下集議三傳及諸家論說,再斷以己意。從輯考佚文來看,杜諤《春秋會義》征述李堯俞之說雖多節引,然亦有如隱1-1、隱1-4、隱1-6、隱2-3、隱3-7、隱5-4(1)、隱5-4(2)、隱10-3、桓2-9、桓4-2、桓6-3、桓10-4、桓15-5、莊1-2、莊4-4、莊7-2、莊14-4、莊22-1、莊24-5、莊26-3、莊28-1、莊28-5、莊29-3、莊29-5、莊30-3、莊31-4、莊32-6、閔2-5、僖1-2、僖1-10、僖3-3、僖4-2、僖6-2、僖8-1、僖8-3、僖10-5、僖14-1、僖14-2、文2-8、文3-5、文6-9、文7-6、文8-8、文14-9、文15-12、文16-5、宣1-3、宣1-5、宣5-3、宣8-8、宣10-3、宣11-7、宣15-2、宣15-5、宣16-2、成1-6、成2-9、成6-2、成8-5、成9-1、成15-2、成16-11、成16-12、成17-10、襄7-9、襄11-9、襄16-2、昭1-2、昭12-10、昭13-6、昭19-2、昭22-7、昭23-5、昭26-7、定13-7、哀5-6、哀7-4、哀13-3等條首尾完整,論述皆備,當係全文。茲隨舉一條以明其例,其他可推類而言之,如隱2-3條:隱公二年,無駭帥師入極。《集議》曰:

《春秋》稱族舍族,皆係褒貶。公子公孫,族之例也。若其聘會盟伐絜而名之者,不得謂之非例。若隱之世再書翬帥師,襄二十七年書豹及諸侯大夫盟於宋,蓋嫉君在而大夫擅之之惡也。蓋筆削之所宜誅也。彼以去氏為貶,則九年書挾卒,桓十一年書柔,莊三年書溺,此年書無駭帥師,八年書無駭卒,豈可謂之無罪乎?二傳文雖不同,於貶為近。杜預見八年有羽父請諡之說,因以為未賜族,是執於傳而不究於經。公、穀柔、挾之經亦以為未命大夫,且禮經之製,微者不書於策。

若大夫無爵命,則士也,又何以見於經乎?

此條當係完整一論。佚文言“此”、“此書”雲雲,說明李堯俞論說當係於當條經文之下,故提及當條經文時以“此”指代。當然,在論說中李堯俞時時涉及其他相關經文。如此條即言及“襄二十七年書豹及諸侯大夫盟於宋”,“則九年書挾卒,桓十一年書柔,莊三年書溺,此年書無駭帥師,八年書無駭卒”雲雲,因此,論說雖列在單條經文之下,實際上卻是對某種類例的綜合論說,有著通論的功用,如同孫覺《春秋經社要義》那種“分為類例,考據諸傳,以解經旨”的性質,概言同一類例的整體情況,這與逐條隨文的經解體例並不一樣。而為了避免重複累贅,李堯俞在同類其他經文之下,往往用“互見法”,即在所涉經文條目下注雲“見”某經文論說,如上表中所言隱2-5、隱4-5等23條皆雲“見”某經文論說。又有雖有論說,意猶未盡,亦稱“餘義見”某經文論說者,如隱3-3條雲“餘義見元年”,宣2-1條雲“書獲論備見僖十五年”。還有徑言“取陳嶽《論》”者,如上表中所言隱11-4、桓14-5等10條皆是如此。筆者頗疑李堯俞原書錄有所取陳嶽《春秋折衷論》之文。

《玉海》說李堯俞“總其類例五百餘目,而成一百九十五論”,這“五百餘目”或即條列所論經文條目之總和。又李堯俞每論當無題名,論說僅附於經文條目之下。如隱4-5條雲“《集議》見二年無駭入極、僖十年殺裏克二論”,即僅標經文。又如宣2-1條雲“書獲論備見僖十五年”,“書獲論”者,亦不過隨文而稱,非真有題名如此論者,最後落實在“備見僖十五年”,也就是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經文之下,惜此條論說今已亡佚。

筆者前已推算陳嶽《春秋折衷論》原書三百餘條,蓋七萬餘字,雖稱“三十卷”,其實每卷規模並不大,若每卷十條,蓋僅二三千字而已。這從李堯俞《春秋集議略論》可以旁證。李堯俞“及采陳嶽《折衷》”,其分卷及規模也可能受到陳嶽影響。李氏原書卷帙較多,以致後來流傳過程中被合並起來,“進表稱《春秋集議略論》三十卷,今分上下二卷”,而由三十卷合並“僅分上下二卷”,正見李氏原書每卷字數較少,篇幅不大,故能有此並合。以今所輯佚文推測,完整的每論蓋二百字左右,故可估算全書一百九十五論,凡四萬字左右。可見每論多要言不煩,比較簡略,書題“集議略論”,確係名副其實的。

二、“辨三傳諸家得失,及采陳嶽《折衷》”

《玉海》卷四〇稱“大理丞李堯俞辨三傳諸家得失,及采陳嶽《折衷》”,這是對《春秋集議略論》特點的簡要概括。

對於《左傳》或杜注,取之者,如莊1-3條:莊公元年,夏,單伯送王姬。

《集議》曰:“左氏以單伯為天子卿,公、穀以為內大夫。然周之單伯見於經者多矣,內之大夫未有稱單伯者。左氏謂之送王姬,則伯為王臣無疑矣。二傳之誤者,其由以送為逆而失之。”即取左氏,駁公、穀二傳。此外,如莊32-1、僖1-2、宣1-2、宣1-3、襄2-5、襄5-3、昭22-7、定13-7、哀5-6、哀6-8等條,亦取《左傳》或杜注。駁之者,如隱3-3條:隱公三年,夏四月辛卯,君(《公》、《穀》作尹)氏卒。《集議》曰:“書尹氏,後有尹氏立王子朝也,可以見筆削之深意。是則尹氏之不宜為君氏也又明矣。”駁左氏“君氏”說。此外,如隱10-3、桓1-1、桓2-1、桓4-2、桓10-4、莊1-2、莊26-3、莊27-3、莊28-1、莊28-5、僖1-10、僖8-3、僖10-5、文2-8、文14-9、宣1-5、成1-6、成16-11、襄2-9、襄10-1、襄16-2、昭5-1、昭12-10、昭19-2、定15-7、哀13-3等條,亦駁左氏或杜注。

對於《公羊傳》或何注,取之者,如桓6-5條:桓公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集議》曰:“適子之生,以太子之禮舉之,此夫人長子皆然也。舉之則書之,是太子之生無不書者也。……公羊子謂之病桓,微旨盡矣。左氏略經之義,釋同之名,既已失矣,穀梁尤無取焉。”取公羊說。此外,如桓5-6、桓15-5、莊7-2、莊31-4、僖2-4、僖3-3、僖14-2、文5-3、文7-6、宣8-8、成5-4、成8-1、成9-1、成16-12、昭23-7等條,亦取《公羊傳》或何注。駁之者,如莊16-4條:莊公十六年,冬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滑伯、滕子同盟於幽(《公》作公會,許男以下《公》、《穀》有曹伯)。《集議》曰:“魯與齊自桓襄而來,仇國也。莊公九年納子糾不克,十三年不預北杏之會,疑可知也。柯之盟,公從曹子之言,要而取地,非魯恥也。此會不書公,豈非經之微旨?《公羊》之文誤矣。”明駁《公羊傳》經文“會”字上有“公”字之誤。此外,如隱1-6、隱10-4、莊8-4、莊29-5、僖8-1、文3-7、文6-9、宣11-7、宣15-2、宣15-5、成1-4、襄7-9、昭12-1、昭13-6、昭26-7、哀7-4等條,亦駁公羊或何注。

對於《穀梁傳》或範注,取之者,如桓3-1條:桓公三年,春正月。《集議》曰:“《春秋》之法,書正以次王,書王以次春,所以律天時而正王道也。雖無事必紀其首月,具四時,然則言春而不紀其王者,桓之篇又何獨異於十一公?穀梁謂桓無王,似得其旨。”取穀梁說。此外,如隱1-1、莊22-1、莊24-5、莊29-3、莊32-6、閔2-5、僖4-2、僖18-2、文16-5、成8-5、襄11-9、昭1-2、昭11-3、定1-8等條,皆取《穀梁傳》及範注。駁之者,如閔2-6條:閔公二年,冬,齊高子來盟。《集議》曰:“《春秋》於君臣之間,別嫌明微,為褒貶大法。此年閔弒而僖未立,則在魯皆臣也。桓,君也。設稱齊使,則是君臣有相敵之義,非正也。經書高子,所以善齊也。而穀梁謂不以齊侯使高子,遠矣。”此外,還有如隱7-6、宣5-3、成6-2等條,亦駁《穀梁傳》或範注。

三傳之外,李堯俞又論及他家論說。如莊1-2條:莊公元年,三月,夫人孫於齊。《集議》有曰:“故《通例》謂內外俱絕之,則姓氏皆去。”所引《通例》即唐陸希聲《春秋通例》。再如僖28-1條:僖公二十八年,春,晉侯侵曹,晉侯伐衛。《春秋集傳》卷六引李堯俞曰:“遂者,因近適遠之辭,曹遠衛近,不得以為繼事而言遂也。”而孫複說:“曹、衛,楚與國也,晉侯將救宋,故侵曹伐衛。不言遂者,非繼事也。此侵曹既反,而後伐衛耳。”《集議》即與孫複說略同,駁繼事說。此外,如宣2-1條,亦稱及“先儒以為將皆尊,師皆眾,據其實而書,非為之義例也”雲雲,可見李堯俞辯駁諸家,而又多有援據。

值得注意的是李堯俞“采陳嶽《折衷》”。

《春秋集議略論》與《春秋折衷論》所謂相同者,皆徑言“《集議》取陳嶽《論》”或“《集議》從陳嶽《論》”者,其義相同自不待言,值得重視的是二說互補和相異者。

互補者,如莊4-4條:莊公四年,紀侯大去其國。《折衷》曰:“《春秋》正褒貶,為不朽之文,肯屑屑曲意為諸侯諱耶?唯晉文尊周之業大,故聖人以功覆過,非諱也,正王道也。十二公之間,不同天之仇者不能報,矧九世之仇乎?不為襄公諱明矣。《春秋》書滅國多,豈皆不賢而書滅耶?豈皆賢而不言滅耶?不曰滅者,存其社稷故也。言大去者,以邑先遷,季已附,今方大去其國者,悉去之辭,非討伐也。”《集議》曰:“《春秋》臣竊邑而逃則書名書叛以罪之。君失地於齊,猶曰畏齊之強,順而從之,求以苟免於滅也。紀侯奔也,而言大去其國,猶曰畏齊之強,棄而違之,求以苟免於死也。季雖不言叛,亦見其謀國之非也。侯雖不言奔,亦見其守土之失也。主書者蓋嫉齊之貪,故變文而著其義也。”《折衷》重在辯駁經不書滅而書“大去其國”乃“為諸侯諱”之說,認為“不為襄公諱明矣”,“不曰滅者,存其社稷故也”。《集議》則重在解釋紀侯有“守土之失”,齊侯有奪地之“貪”,“憫紀之亡則齊之不德可知矣”。再如宣8-8條:宣公八年,冬十月己醜,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折衷》曰:“喪禮無斯製度,史策第書其實,聖人存之。……夫朝之禮,雨沾服失容則廢,矧葬事乎?斯左得其旨。公羊以而乃深淺之別,是以聖人之微文為兒戲矣。穀之臆說無所典據,皆非也。”《集議》則曰:“禮,庶人葬不為雨止,則天子諸侯當為雨止也。……左氏釋經上文,而不原下克葬之旨。葬定公文與是同,而下雲曰下昃乃克葬。公羊以而乃有深淺之異者,詳矣。穀梁意謂經主於譏,以而為足乎日之辭者,失之。”《折衷》據喪禮之製,謂“左得其旨”,但左氏實際上僅“釋經上文,而不原下克葬之旨”。《集議》則詳細申說葬禮之製,盡釋上下經義,文辭詳繁,故杜諤也認為“此《集議》詳之”。

相異者,如隱3-3條:隱公三年,夏四月辛卯,君(《公》、《穀》作尹)氏卒。《折衷》曰:“凡外大夫未有卒而書者,雖天子之大夫,《春秋》亦謂之外,蓋別其內也。餘從左氏。”《集議》曰:“子虎、劉卷皆名,而此稱氏者,《春秋》尊王貶罪惡焉,知其不以世卿著之,亦猶經書崔氏出奔,後有崔氏之弒君也。書尹氏,後有尹氏立王子朝也,可以見筆削之深意。是則尹氏之不宜為君氏也又明矣。餘義見元年。”所謂“餘義見元年”者,即見隱1-4條。二條皆駁左氏“君氏”說,而取公、穀之“尹氏”說。再如莊30-3條:莊公三十,秋七月,齊人降鄣。《折衷》曰:“凡書滅國之例,曰滅曰取曰亡,未有書降者。斯得非桓上信上德以歸中夏,國亡者複之,危者存之,逼者遷之,故著複曹複衛存魯遷邢之功,唯匡救是務,無滅國焉。斯書降鄣,非桓取之,亦非為桓諱之。蓋鄣城下於齊,若附庸,若齊第聲其兵,實不用之。”《集議》曰:“齊稱人,其貶明矣。三傳之意,皆以鄣為紀地,經始書紀季入齊,複書紀侯大去其國,齊侯葬紀伯姬,叔姬歸於酅,卒叔姬,葬叔姬,是疾齊之貪而憫紀之弱也。七年降鄣,其無旨乎?《折衷論》謂桓上信上德,以歸中夏,若鄣自下於齊者,不究上下之經而誤為之說。”此條更是直接辯駁《折衷》之說。又如襄10-1條:襄公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會吳於柤。《折衷》曰:“凡盟會,皆次第而序之,與其會,未有外之者。……斯會書諸侯會吳者,以吳子在柤,晉侯以諸侯往會之也。苟曰外之,則悉外之矣,戚之會何以不外之?杜得其旨。”《集議》曰:“會者,君臣之一辭也。大夫會則稱人可矣,吳子會則不得稱,故以國為號,賤夷狄不與中國之禮。據杜預言,不稱子而從其所稱,失之甚也。若從其所稱,則書王矣。”《折衷》以杜注為得,《集議》則明駁杜注,認為“失之甚也”。

由上可見,與宋初諸儒深受啖趙學風影響一樣,李堯俞也是不盲從任何一家,評騭諸說,辯駁得失,對於三傳及諸家注說皆有取有棄,務求真義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