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孫覺《春秋經社要義》

一、《春秋經社要義》佚文輯考

孫覺(1028—1090),字莘老,高郵(今屬江蘇)人。事見《宋史》卷三四四本傳。孫覺是慶曆年間崛起的重要《春秋》學家,《宋史·藝文誌》著錄有《春秋經社要義》六卷、《春秋經解》十五卷以及《春秋學纂》十二卷。《四庫全書總目》卷二六曾詳細考證《春秋學纂》即《春秋經解》之別名,《宋誌》誤分為二書並訛記卷數。今《春秋經解》十五卷存,而《春秋經社要義》則亡佚不傳。《直齋書錄解題》卷三著錄《春秋經社要義》六卷,雲:“龍圖閣學士高郵孫覺莘老撰。覺從胡安定遊,門弟子以千數,別其老成者為經社。覺年最少,儼然居其間,眾皆推服。此殆其時所作也。”又《宋史·孫覺傳》亦雲:“甫冠,從胡瑗受學。”故茆泮林《宋孫莘老先生年譜》係《春秋經社要義》於慶曆八年,時孫覺年僅二十一歲。

由於《春秋經社要義》六卷早佚不傳,故元明之後論孫覺《春秋》之學,唯以世傳《春秋經解》為據,對《春秋經社要義》皆無所論,今之學者亦複如此,認為:“現今我們得以看到孫覺對《春秋》的詮解全由《春秋經解》此書。”其實,宋元人著述中曾對《經社》屢有征引。《玉海》卷四〇雲杜諤《春秋會義》采集“自左氏至啖趙及皇朝諸儒三十餘家”,其中提到的“《經社》”一書,即孫覺《春秋經社要義》。據任貫《春秋會義原序》題“時嘉祐壬寅六月日任貫序”,可知杜諤撰成《春秋會義》至遲在嘉祐七年壬寅(1062),而《春秋經社要義》大概成於慶曆八年(1048)。也就是說,《春秋經社要義》成書後不久即為杜諤所征引,可見此書在當時受到相當的重視。

除杜諤《春秋會義》外,其他如呂本中《春秋集解》、張洽《春秋集注》、家鉉翁《春秋集傳詳說》、吳澄《春秋纂言》、程端學《春秋本義》、鄭玉《春秋闕疑》、汪克寬《春秋胡傳附錄纂疏》等宋元人著述中也時見征引。茲綜加輯考,並參以孫覺《春秋經解》(以下簡稱孫氏《經解》),凡得《春秋經社要義》佚文五十七條,這些佚文都是研究孫覺《春秋》學的新材料。

從所輯佚文與《玉海》的記載來看,《春秋經社要義》原書的體例蓋與杜預《春秋釋例》、陸淳《春秋啖趙集傳纂例》等書相類似。《玉海》卷四〇雲:

孫覺《經社要義》六卷(原注:分為類例,考據諸傳,以解經旨。其學亦出啖趙,凡四十餘門)。

所謂“分為類例,考據諸傳,以解經旨”,當然受到杜預、陸淳同類著作的影響。這種類例之屬的著述,自西漢以來即代有撰作,延及晉初,杜預《春秋釋例》遂薈萃諸家,斷以己意,成一代名著。《四庫全書總目》卷二六曾略述其體例:

案預《集解序》雲:“《釋例》凡四十部。”《崇文總目》雲:“凡五十三例。”而孔穎達《正義》則雲:“《釋例》事同則為部,小異則附出,孤經不及例者聚於終篇。四十部次第,從隱即位為首,先有其事則先次之。世族、土地,事既非例,故退之終篇之前。”

今《春秋釋例》十五卷,一至四卷專門論例,共四十二例,如卷一有《公即位例》、《會盟朝聘例》等六例。陸淳《春秋啖趙集傳纂例》有十卷四十篇,第十篇至三十五篇專門論例,分論《公即位例》、《告月視朔例》等二十六例,而且大部分例又析分細目,如《盟會例第十六》即細分“內外諸侯盟”、“公與大夫盟”、“大夫特盟外諸侯”等十五目,較杜預《春秋釋例》更加精密。

由於孫氏《經社》已佚,其所分四十餘門今已無從知曉,不知與杜預、陸淳之書類例有何異同。從今所輯佚文來看,“事同則為部”這一特點大概與杜預、陸淳之書相似,都是先分門別類,再悉列同類例相關經文,然後加以綜合解說。而杜諤等人在征引時,打散了《經社》的原有體例,將綜合解說附入了單條經文之下。如言魯公之出至情況,莊6-3條:莊公六年,秋,公至自伐衛。《經社》曰:“莊之出十有九,其致之者五,危之也。不致之者十有四,以齊桓安之也。”又成3-3、襄5-1、定6-3諸條分論成公、襄公、定公之出至,皆可推測《經社》應當是將莊、成、襄、定諸公所有相關經文悉加羅列後,再進行綜合解說,通論同一類例的整體情況,這與逐條隨文的經解體例是不一樣的,而杜諤征引時附在單條經文之下。

二、《春秋經社要義》與諸家學說

“經社”是胡瑗組織的,孫覺是其中重要成員。“經社”的活動當以《春秋》為主,這從僅有《春秋經社要義》流傳當時而他經皆無可知。《春秋經社要義》雖然是孫覺著述,但從書名來看,這部著述應該也是“經社”活動的結果,反映了“經社”同仁們的主要傾向,當然這種結果和傾向是由“眾皆推服”的孫覺所體認的。從佚文來看,孫氏《經社》繼續了啖趙學派以來的新學風,不重語詞訓釋而注重探尋《春秋》的微言大義,借義理的闡發來建構自己經世用時的理論。對待三傳及諸家注說的態度是相容並取,不拘一家,信者從之,不信者棄之,“但當取其是而舍其非爾”。

《經社》會通三傳而不專主一家,於三傳皆有取有棄。如桓3-5條:桓公三年,公子翬如齊逆女。《經社》曰:“夫人之禮重矣,以承先君之祀,以為宗廟社稷主。公之逆禮也,臣之逆非禮也。”這是用穀梁說,《穀梁傳》曰:

“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再如隱4-3條:隱公四年,夏,公及宋公遇於清。《經社》曰:“遇,簡之也。……《傳》曰:遇者何?不期也。夫簡其禮,易其事,遇之所以誌也,非不期也。又曰遇,誌相得也。夫遇,逢遇之稱,聖人順辭而書之,非為相得不相得立法也。既曰不期,又曰誌相得,自異也。”而《穀梁傳》隱公八年雲:“不期而會曰遇。遇者,誌相得也。”可見《經社》所駁正是《穀梁傳》。又如文4-2條:文公四年,夏,逆婦薑於齊。

《經社》曰:“其不曰氏,以微者逆,略之也。公羊曰譏娶乎大夫,豈有納幣於其君,而反娶於大夫乎?是不然也。”《經社》明駁《公羊傳》,用的是《左傳》“貴聘而賤逆之”之說。

“經社”是胡瑗組織的,其活動和傾向自然會受到胡瑗的影響。由於《經社》佚文與胡瑗《春秋》佚說均有限,所能質諸比較者並不多,但就從這不多的材料也可看出一些共同特點。如《經社》重視“尊王”大義、人倫秩序,即與胡瑗佚說比較接近。就具體解說來看,如隱1-1(2)條,《經社》言“體元居正”之義;桓4-2(1)條,《經社》論王人子突之“可喜”;桓11-4(1)條,《經社》論宋人執鄭祭仲之“不法”;桓11-4(2)條,《經社》論鄭突之“非善”;桓17-5條,《經社》論蔡季之“歸善”;僖5-9條,《經社》論晉侯虞侯之罪惡等,皆與胡瑗之佚說相合,從而可以推知胡瑗對“經社”活動和傾向確實存在一定影響。

孫複作為當時最負盛名的《春秋》學者之一,也對“經社”產生了深刻影響。

《經社》多有與《春秋尊王發微》義旨相同者,凡二十一條。如桓11-4條:桓公十一年,九月,宋人執鄭祭仲。二者皆罪宋公之專執,《經社》明文稱引孫複之說:“然則曷為或稱侯以執,或稱人以執?曰:孫明複所謂稱侯而執,誌專也;稱人而執,誌惡也。”再如僖20-1條:僖公二十年,春,新作南門。《經社》曰:“譏其侈泰,妨農功,改舊製。”所言全取《發微》卷五之說。又如定15-8條:定公十五年,邾子來奔喪。二者皆認為邾子來奔喪非禮,《經社》所言“天王崩,諸侯近者奔喪,遠者會葬”雲雲,亦用《發微》卷一一之說。此外,如桓1-1條認為桓弑隱自立,非天子之命;桓8-6條惡祭公專命之罪;桓11-4(2)條認為鄭突不正不當立,其歸亦非善辭;僖19-1條貶宋襄之肆強專執與滕子之失地取辱等等,《經社》與《發微》義旨皆相同。

《經社》與《發微》又多有議論相近而可互補者,凡十九條。如隱1-1(1)條:隱公元年,春王正月。《發微》卷一釋《春秋》之作及其始隱之義,“孔子之作《春秋》也,以天下無王而作也,非為隱公而作也”。釋元年春王正月,強調端本正始,皆為《經社》所繼承,二說可互補合觀。當然,《經社》所釋又別有心裁,不僅著眼於正始端本,且深論“體元居正”,立意高遠似還在孫複之上。待至孫覺後來作《春秋經解》,於此“體元居正”闡述得更為詳盡深刻了。再如隱1-5條:隱公元年,九月,及宋人盟於宿。

二者釋及、微者之義略同,不過《經社》尚論“及辭同而發之者三”雲雲,可補《發微》之未及。又如桓4-2條:桓公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二者皆認為宰渠伯糾來聘可責,不過《發微》卷二明文對天子使宰渠伯糾來聘身為弑逆之人的魯桓不滿,認為失職,“威公弑逆之人,威王不能誅,反使宰渠伯糾來聘,此威王之為天子可知也”。《經社》則側重解釋宰職之義。哀4-6條:哀公四年,晉人執戎蠻子赤歸於楚。二者皆認為晉侯有罪,但《經社》認為晉人有罪,是“執無罪而伸己之強”,而《發微》卷一二則認為晉侯有罪,是目無天子王命,“其惡可知也”。各有側重,頗可互補。

《經社》雖然受孫複影響深刻,大量佚文與孫複之說或相同,或互補,但仍然有不少義旨相異者,凡十一條。如隱3-4條:隱公三年,秋,武氏子來求賻。《經社》認為武氏子是為天子求於下,大段解說皆因此而發。而《發微》卷一則認為武氏子乃父死未葬來求賻,其雲:“武氏世卿也,其言武氏子,父死未葬也。武氏子來求賻者,武氏子父死未葬,故來求賻。賻不可求,來求非禮也。”一說為天子,一說為亡父,二者完全不同。再如前引隱4-3條:隱公四年,夏,公及宋公遇於清。《經社》駁《穀梁傳》“不期”之說,而《發微》卷一則雲“遇者,不期也,不期而會曰遇”,正用《穀梁傳》。又如莊9-5條:莊公九年,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經社》認為書敗乃是“惡內”,“貶也”,雲:“乾時之戰書敗,惡內也。納仇之師書敗,貶之也。”而《發微》卷三則認為:“內不言敗,此言我師敗績者,羨文,蓋後人傳授妄有所增爾。”又如莊30-4條:莊公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

《經社》認為錄其卒葬,乃是賢紀叔姬,“以為於喪滅之中能以義節自守,故嘉之也”。而《發微》卷三則說:“媵而卒葬之者,歸於酅,卒於酅,皆非其所也。”一說賢而嘉之,一說失其所而記非常,完全不同。此外,如桓7-2條論經書穀伯綏、鄧侯吾離之“生而名之”;桓15-1條論“天王使家父來求車”之罪之所在;莊1-1條論“不書即位”等等,《經社》與《發微》所言皆相異。

從《經社》佚文及其與諸家《春秋》學說的比較中,可見《經社》於三傳、啖、趙以及胡瑗、孫複諸家學說皆是有取有棄,果於自我裁斷,繼承之中又頗有變化。

三、《春秋經社要義》與《春秋經解》

《經社》是孫覺早年所作,隨著學識、閱曆的增長,以及時世環境的變化,其學術思想和觀點也會有所變化,這種變化我們從《經社》佚文和孫覺中年所著的《春秋經解》中可以看出來。周麟之《春秋經解後跋》雲:

“初,王荊公欲釋《春秋》以行於天下,而莘老之傳已出,一見而有惎心,自知不複能出其右,遂詆聖經而廢之,曰:‘此斷爛朝報也。’”茆泮林遂據此係《春秋經解》於熙寧四年(1071),時孫覺四十四歲。

《經社》與《經解》代表的是孫覺青年和中年兩個不同時期的學術思想,其間有延續,有深化,也有改易修正。從上表可見,《經社》五十七條佚文中,與《春秋經解》相同和互補者凡四十五條之多,可見一人之著述,雖然撰作時間前後不同,而思想究竟以連貫延續者為多。相同者,如隱1-1(1)條論《春秋》始隱之義,《經社》雲:“始乎隱之始,明正之不足以正也。”《經解》卷一雲:“《春秋》於是作者,以天下無王,而代之賞罰也。”雖然二者論說文辭繁簡有別,但大旨則相同,都受到孫複“以天下無王而作”說的影響。

再如桓3-5條:桓公三年,公子翬如齊逆女。《經解》與《經社》都用《穀梁傳》,認為“逆女之禮,君親之者也。春秋之時,親迎之禮類多不行,一切書大夫之逆,以見其罪”。又如桓7-2條:桓公七年,夏,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二者都用趙匡說,認為二人用夷禮,故稱名以貶。又如桓15-4條:桓公十五年,五月,鄭伯突出奔蔡。二者皆認為失地則生名,以其棄先君之守,“諸侯而匹夫行”。《經社》曰:“《春秋》之常,失地則生名,重其棄先君之守而為匹夫,義不足以尊稱也。”此外,如莊1-1條論不言即位,是體諒嗣君不忍即弑位之心;莊9-5條論經書“我師敗績”乃是惡內,貶斥莊公;僖20-1條論“新作南門”,乃譏其不時,改易舊製;昭7-1條論“暨齊平”,言齊強魯弱,魯不得已等等,《經社》與《經解》所論義旨皆相同。

較多的是《經社》與《經解》義旨略同,而論說視角不同,側重有異,並可互補者。如文18-3條:文公十八年,夏五月戊戌,齊人弒其君商人。《經社》認為罪在懿公,“故以人錄之”,即所謂“稱人以弑,言眾之所共絕也”。而《經解》卷九認為懿公雖有罪,但重在論殺懿公者並不是真討其罪,而是“以其私,非討賊也”,所以是“殺君”有罪。再如哀4-6條:哀公四年,晉人執戎蠻子赤歸於楚。《經社》認為:“適是時主政者不能申中國之道以綏服之,以撫來之,而反以執無罪而伸己之強,此中國之暴也。”而“以中國執夷狄,不論有罪無罪皆名之”,故“人晉而名蠻子”,意在罪晉侯,賤夷狄,於“歸於楚”則無說。而《經解》卷一五則認為晉侯執戎蠻子赤,並歸之於楚二事皆有罪,“故微之,曰晉人也”,亦罪晉侯,唯不及名蠻子之義。

此外,如隱1-5條論“及宋人盟於宿”,或言“及”辭,或言盟地;桓4-1條論“公狩於郎”,言田狩之情形與禮製;僖28-4條論“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言晉、曹、宋之罪責所在等等,《經社》與《經解》皆各有側重而可互補。

更值得注意的是,《經社》與《經解》還有七條解說迥然不同。如隱3-4條:隱公三年,秋,武氏子來求賻。《經解》卷一雲:“夫以天子之尊,四海之大,尺地一民,莫非其有也。而常貢不入,王喪不共,聖人著其事而罪之,曰武氏子來求賻。所以見王道不行,而天下無王也。”認為諸侯應該按時上貢,天子下求乃因諸侯之失職,歸罪諸侯。《經社》則認為“天子有求於下,以是為失製矣”,意在譏刺天子失禮。與此相似的還有桓公十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經解》卷四雲:“天王以天下之大,不能有之,而至於求。諸侯分天下之土,不時入貢,而使來求之。曰求者,兼譏之辭也。”雖言“兼譏”,但主要還是歸罪諸侯,諷刺天子之意實輕。又文公九年春,毛伯來求金。《經解》卷九亦重在譏“魯之罪”。這與《經社》的重譏天子而不譏諸侯顯然有別。再如桓4-2(2)條:桓公四年,秋冬不書。《經社》認為“《春秋》雖無事必書其首時”,“其所不具者闕文耳”,《經解》卷三則認為“舊史之所無,雖如日月可考知者,孔子亦不妄加也”,“舊史一時或二時其下無事則不書,孔子亦不加之,此年無秋冬二時是也”。也即是說,《春秋》照舊史之舊,並不是《春秋》本來記載而後來闕文的問題。二說雖相似,而實質不同。又如桓10-3條:桓公十年,秋,公會衛侯於桃丘,弗遇。《經社》雲:“衛侯期桓於桃丘,及往而勿得遇,又從齊、鄭而謀伐於己,以內外皆失之矣,曰弗遇,重之也。”旨在重貶魯桓公。而《經解》卷三則認為:“春秋之間,未有會而弗遇者,於此獨言弗遇,蓋公與之會,而衛侯不願也。經曰弗遇者,以為衛侯嚐至於桃丘,但公往會之而弗遇也。”並無貶責魯桓之義。且接下桓公十年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經解》卷三雲:“案書來戰,所以見內無罪,而三國敗之,亦無諱內之文也。”可見《經解》確無歸罪魯桓之意,這與《經社》意在貶魯侯之“內外皆失之”不同。又如桓16-3條:桓公十六年,秋七月,公至自伐鄭。《經解》卷四雲:“穀梁曰:桓無會,其至,危之。此說非也。”而《經社》雲:“重其兩伐鄭而納篡,危之也。”正用《穀梁傳》之說。又如文2-8條:文公二年,公子遂如齊納幣。《經社》雲:“其不曰納幣於齊,而曰如齊納幣,則幣固納乎齊君也。”《經社》解釋納幣之授受者,乃為文公四年“夏,逆婦薑於齊”而發,先此說明是納幣於齊君。既然如此,就不可能如公羊所說“譏娶乎大夫”了。對於“逆婦薑於齊”,《經解》卷九認為:“逆之者公也,不曰公焉,不與公之成於齊也。”這個解釋與孫複《發微》卷六相同。對於此問題,《左傳》說“貴聘而賤逆之”,《公羊傳》說“娶乎大夫者”,《穀梁傳》說逆之者“公也”。《經解》卷九認為“三傳之說,《穀梁》得之”,而《經社》則取《左傳》,認為是“微者之逆”,即所謂“賤逆”。《經社》曰:“其不曰逆女而曰婦薑,以微者之逆,無可以誌之者,故以婦至之文成之也。然則其不曰夫人,何也?夫人入國之稱也。始逆而稱之,不可也。其不曰氏,以微者逆,略之也。”可見,《經社》本用《左傳》,而後作《經解》又接受了孫複《發微》之說,改從《穀梁傳》了。這些論說的不同,充分表明了孫覺中年思想有一定轉變,對早年的學說有所改易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