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購房階段注意書麵合同的簽訂。合同內容應詳盡、完整,包括商品房的建築麵積和使用麵積、麵積誤差範圍、價格、交付日期及條件、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辦理房產證時間及雙方的違約責任等條款。這些條款中,應特別注意在填寫暫測麵積時,除填寫總建築麵積外也要將套內建築麵積和公用分攤建築麵積填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如果總建築麵積增減,而套內建築麵積不變,僅是公用分攤建築麵積增減,房屋總價不變。另外,暫測麵積與實測麵積誤差為±2%。同時重視質量條款的約定,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的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在後續階段注意兩個問題:①商品房交付使用後,如主體結構質量出現問題或與合同約定不符,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有質量問題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②登記備案。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16.開發商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是否可以購買?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由此可見,商品房是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建設的,隻有按照上述規定建設的商品房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商品房,才能向社會銷售。購買後才能辦到產權證。同時《土地法》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集體土地上建造“商品房”,因集體土地屬於農用地,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轉化為建設用地,在購買該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時就辦不到房產證。所以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是不能購買的。
17.能否將購買的期房在未竣工前再行轉讓?
期房的再轉讓在香港又叫炒“樓花”,它是指預購方從開發商處購得預售的商品房後,伺機又高價賣出的行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國務院對此未作出明確規定。199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開發經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對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作出了規定:一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認定無效;二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機關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三是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的,也可以認定轉讓合同有效;四是商品房預購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的所有權之後,將房屋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處理。目前,在國務院的規定未出台前,實踐中仍按上述規定認定預購商品房轉讓行為的效力。由此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可以通過背書轉讓,但一定要去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國家禁止違法炒賣樓花。
18.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預售的商品房時怎麼辦?
對開發商逾期交房要根據購房合同進行具體分析,看開發商逾期交房有無免責事由,然後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開發商逾期交房有免責事由,可以采取協商的辦法與開發商就新的交房時間以及補償的問題達成補充協議;
(2)如果開發商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有免責事由,購買者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和購買房屋的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或給予經濟補償或支付違約金,購房人還有要求退房的權利;如果開發商不答應購房者的要求,購房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9.預售合同中的商品房麵積與建成後實測麵積有出入的如何處理?
期房交房的麵積,應當根據購房合同中的規定進行測量,看是否超出了合同約定的誤差範圍。如果在合同約定的範圍之內,雙方按房屋的售價進行結算,即合同約定的價格。如果超出了合同約定的最小誤差範圍,購房者有權決定是否仍購買該房屋,不購買時,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退還已付房價款和利息。如果與開發商協商無果,購房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解決。
20.首層花園可以贈送或賣給首層住戶嗎?
根據《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已經包括在商品房銷售價中,作為購房者在購買了房子後,不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而且同時也取得了一定麵積的土地使用權,這些麵積的土地使用權既在樓座之下,也在樓房四周,所有購房者對該片土地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權。如果開發商將首層花園贈送給首層住戶,就侵犯了其他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開發商無權贈送或買賣屬於全體購房者所共有的首層花園。
21.屋頂平麵使用權能否出售給最高層住戶?
根據《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住宅的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及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築費。屋頂平麵作為配套公共建築的一部分,其建築費已經計入商品住宅價格之中。同時,屋頂是消防通道,是住宅安全防範設施的一部分,根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應當由產權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與保護,不得破壞和挪作他用。因此,開發商無權將屬於全體購房者共有、共用的屋頂作價出售給最高層住宅戶單獨使用。
22.開發商把期房抵押出去怎麼辦?
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入不理想時,為了獲得貸款,就會將已經預售的房屋抵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這就會導致購房者不能及時拿到產權證,甚至卷入訴訟糾紛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發商將預售的商品房抵押給銀行的行為是對購房者的侵權,購房者可依法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並可要求退房。值得一提的是,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就應預防此種問題的發生,議定發生後的違約賠償責任或解約權。
23.開發商擅自改變小區的配套設施怎麼辦?
根據規定,住宅區的配套公共設施屬於全體購房者共同所有,購房人在購房後,就取得了該公共配套設施的所有權。配套公共設施與物業區內購房人的生活息息相關,配套公共設施也決定著物業區內購房人的生活質量和居住的舒適程度。對開發商來說承建相應的公共設施已成為法定要求,是履行合同義務。因此開發商無權改變小區的住宅配套公共設施,否則是對購房者的一種侵權。如果購房者在住進物業區後卻發現開發商擅自改變了合同約定的公共配套設施,購房者可以到政府規劃部門反映以求解決,必要時可依法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