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市場競爭程度與專利保護強度之間的正向關聯性(2 / 3)

謝勒的觀點屬於“補償論”,即專利保護的目的是要對發明人的研發投入進行補償。過長的保護期會使補償過度,其代價是犧牲保護期內的消費者剩餘;過短的保護期則會使一些原本對社會有益的研發活動得不到補償。市場壟斷程度較高時,即便沒有專利保護,其他人也難以模仿壟斷廠商的技術,此時,沒有必要通過專利保護對壟斷廠商進行補償。“一刀切”的專利保護期甚至可能導致對壟斷廠商的低研發投入的技術提供過度的保護。

概括起來,市場壟斷程度高時,沒有必要提供強專利保護;反之,當市場競爭程度高時,則有必要提供強專利保護,以便研發企業獲得研發回報。這一結論雖然是規範性分析,但曆史的演進卻在一定程度上與其吻合。

三、政治經濟學的實證性解釋

規範分析回答的是“應該是什麼”的問題,實證分析回答的是“是什麼”的問題。本節將從考察專利製度調整的政治實現過程出發,回答市場競爭程度較高國家的專利保護為什麼會更強這一問題。

專利製度的調整是通過立法機構和政府部門來實現的。但是,按照道格拉斯·諾斯的說法,立法機構和政府部門隻是第二行動集團。第一行動集團是從法律調整中看到了潛在的利益直接推動立法的利益集團。當競爭程度較高時,企業為了獲得競爭優勢,會增加研發支出,開展研發競賽。如能開發出取代整個行業現有技術的新技術,則是最好不過的事情。但是,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就難以獲得壟斷收益甚至回收研發投入。而且,競爭充分的社會相對公平,企業難以借助行政等其他手段製造各種排斥競爭的壁壘,這使企業更加依賴從專利保護中獲得市場壟斷優勢。這意味著,在競爭程度較高的社會裏,人們有動力去推動政府有效地保護專利權。而那些付出較大研發投入的企業,則會成為推動增強專利保護的領頭羊,因為他們更依賴通過增強保護來收回較大的投資。這與製藥行業呼籲提高保護強度的現實是一致的。

相反,壟斷背景下,企業即便從事研發,也會在研發投入和可預期收益之間進行權衡和篩選,通常不會選擇開發出完全替代自己正在使用技術的研發項目。這使壟斷市場下研發投入相對少。而且,如謝勒所述,即便沒有專利製度,壟斷企業也能收回研發投入。因此,缺少動力去推動增強專利保護。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一些原本在單個國家範圍內擁有很強市場力量的大企業也在積極推動增強專利保護。原因在於,經濟一體化改變了這些企業的生態環境。各國市場的相互開放,使這些企業麵臨來自全球的競爭,不得不增加研發投入,也不得不訴諸更強的專利保護。

彼得(Peter,2000)曾建議美國政府改變對中國的知識產權策略。他的建議之一就是,通過鼓勵中國境內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可以培養起一股推動政府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力量。這股內生力量會使中國的政府和民眾更容易接受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他認為,美國過去主要依賴301條款通過提高關稅、限製進口等措施對中國政府進行威脅,但每次的威脅都以達成諒解結束,不僅收效甚微,還導致了對立情緒。因此,美國應該改變給中國施加外部壓力的做法。他的建議就是要幫助中國培養起推動強化保護的內部力量。

四、基於創新市場的解釋

在現代社會,已經達成了這樣一種共識:創新是推動經濟持續增長的動力。因此,許多國家都出台了一些鼓勵創新的政策。吳欣望等(2012)指出,創新本身就是一種市場行為。她認為,存在一個“創新市場”,即新技術、新構思等原創性信息進行交易和實現價值的場所,創新政策的核心就是要讓這個特殊市場的交易繁榮起來。而這個市場的繁榮依賴於存在大量新技術、新構思的供給主體和需求主體,且各主體之間競爭充分。她進一步發現,美國、日本和英國的曆史表明,當以新技術交易市場為代表的創新市場處於競爭相對充分狀態時,專利法會朝著增強保護的方向調整。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關聯性呢?可以沿用創新市場這一概念來解釋。當一個社會的競爭程度比較高時,大量企業可以進入一個行業。出於競爭需要,各企業產生了對新技術的需求。如果社會適應這一需求,開發出大量新技術(這意味著創新市場的競爭較充分),那麼,在這個行業裏,會有大量具有替代性的技術展開競爭。例如,電動車行業中,會有不同企業使用各自的技術生產和競爭。不僅專利技術之間競爭,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之間也展開競爭。即便某個企業擁有一項新的專利技術,它也隻能從其他企業哪裏攫取有限的市場份額;相反,如果競爭程度比較低,那麼,單個企業開發出的新專利技術則能給它帶來較大的市場份額和高利潤。這意味著,市場競爭越充分,越有必要提供較強的保護,以便企業能夠收回研發投資和必要回報。否則,企業將喪失創新的積極性,不利經濟增長。因此,當競爭程度較高時,增強專利保護成為推動持續創新的一項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