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競爭程度與專利保護強度之間的正向關聯性
經濟生活
作者:吳欣望 朱全濤
【摘要】 本文指出市場競爭程度與專利保護強度之間存在正向關聯性,從最優專利製度理論、政治經濟學視角和創新市場理論視角對這一關聯性進行了解釋,並結合十八大三中全會報告的一係列改革措施,論證了我國未來強化專利保護的合理性。
【關鍵詞】 專利 專利保護強度 市場競爭 市場結構
一、市場競爭程度影響專利保護強度的跡象
“專利保護強度”衡量的是一部既定專利法下專利權人所享有的獨占權的大小,或者說,是法律賦予專利權人的市場壟斷力量的強弱程度。它直接影響著專利權人從其專利技術壟斷中獲取收益的大小。不同的專利技術帶給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懸殊很大。把握行業發展趨勢的核心技術可能帶來巨大壟斷利潤,與此形成對比的是,大量技術則可能不會給專利權人帶來任何直接的經濟收益。盡管如此,不同國家或不同時期的專利法所提供的專利保護強度卻是可以進行比較的。
學者們通過構造指標來測量保護強度,如吉納特和帕克(Ginarte&Park,1997)從五個緯度來直接測量一部具體的專利法所提供給權利人的保護強度。他們計算出1960—1990年期間110個國家每隔5年的專利保護強度指數。借助該指數,可以考察保護強度與各種複雜的經濟社會因素之間的數量聯係。他們利用這一指標揭示了經濟收入、政治民主、對外開放、受教育程度、研發水平和市場競爭程度對保護強度的影響,並發現市場競爭程度對專利保護強度有顯著影響,市場競爭越充分,專利保護越強。該研究被勒納(Lerner,2002)拓展,他考察了政府首腦和立法機構是否被選舉、法律體係類型、人口規模等是否分別對強製許可、無效宣告、侵權罰款上限等影響保護強度的具體條款產生影響。他發現,當一個國家市場更開放、公眾對立法參與度更高、研發密度更高時(具有這些特征的國家市場競爭往往也更充分),其專利保護通常也更強。
曆史似乎也支撐市場競爭程度與專利保護強度之間的正向關聯性。美國既是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國家,也是在國內外推行強專利保護的國家;近二十年來,為應對經濟衰退,日本進行了一些增強市場競爭的改革,其專利法也做了一些增強保護的調整。從更長的曆史視角看,19世紀下半葉以來,國際大趨勢是增強知識產權保護。一百多年來,僅各國專利保護的平均期限就差不多翻了一番。此外,臨時禁令、創造性要求、侵權嫌疑方舉證、司法專業化、限製平行進口等諸多強化專利獨占權的製度誕生。這一百多年也經曆著全球化深入發展、全球政治更趨民主、反壟斷意識蔓延等有利於塑造競爭氛圍的大事。
本文關注的是市場競爭程度與專利保護強度之間為什麼會存在正向聯係。如前所述,吉納特和帕克(Ginarte&Park,1997)的實證研究發現市場競爭程度對專利保護強度有顯著正影響。然而,他們並沒有解釋為什麼兩者之間會出現這樣的聯係。研究這兩者之間的內在聯係具有現實意義。十八大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同時,強調要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在政策導向上采取減少審批、設立自由貿易區等有利於提高競爭程度、建立技術創新的市場導向機製等措施。可見,在我國當前改革過程中,專利保護強度與市場競爭程度也呈現出正向關聯趨勢。在這種背景下,澄清兩者之間的內在關聯機製,有利於使我國專利製度的調整符合改革的整體趨勢和內在要求。
二、來自最優專利製度理論的規範性解釋
最優專利製度理論是研究能使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專利製度的經濟學理論。如諾德豪斯(Nordhaus,1969)考察了最優保護期限,格魯斯曼和萊(Grossman&Lai,2004)在開放背景下考察了保護期限和保護強度的最優組合。該理論采用的是規範分析的思路,隱含著政府在調整專利製度時應該使福利最大化的政策主張。
謝勒(Scherer,1972)在闡釋諾德豪斯的最優保護期限模型時,討論了當產業處於壟斷狀態時的最優保護期。他指出,專利保護並不是妨礙競爭者進入市場的唯一壁壘,技術保密、模仿者的知識欠缺、模仿的自然時滯和各類人為因素會形成妨礙進入的非專利壁壘。當市場集中度比較高時,新進入者所麵臨的各類非專利壁壘較大。即便提供較弱的專利保護,處於寡占地位的在位廠商仍然能夠通過高定價回收自己的研發投資。此時,沒有必要通過提供較長的專利保護期來維持廠商投資於研發活動的積極性。即便對那些經濟效益小、研發投入高的研發項目,也無需通過延長專利保護期來保證其能收回研發投入。他特別指出,由於專利保護期對所有技術都是一視同仁的,因此,為了保證高投入技術收回成本所提供的較長保護期可能導致對一些低投入技術提供過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