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分稅製下地方政府在房地產市場中的“經濟人”行為研究(2 / 3)

在房地產市場中,作為有獨立收益的“經濟人”,地方政府會根據自身收益分析選擇行為。目前,關於我國地方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學術界在“地方政府公司化”上已經基本達成共識,即地方政府與企業一樣追逐經濟利益。分稅製後地方政府在尋找更多財源來增加財政可支配收入中,發現高價出讓土地和高額的房地產稅費收入,能夠大幅度彌補財政收支的缺口。

目前我國城市土地出讓製度有三個顯著特征:政府壟斷土地供給、招拍掛為主的土地出讓方式以及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批租製度。這些特征與我國當前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和房地產市場需求旺盛的現狀結合起來,成為推動土地價格上漲的製度性原因。近年來,由於攤大餅式的“城市化”加速,城市建設用地的需求量日益增加,政府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唯一壟斷供給者,充分利用壟斷優勢控製土地供給數量進而控製土地出讓價格。在土地供給壟斷和需求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招拍掛的出讓方式不斷拉動土地價格上漲,極大地充實了地方財政收入,形成了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由於土地出讓收入不是預算內收入,不會與中央分成,導致地方政府有極大的動力不斷推高土地價格以從中獲利。同時,房地產作為一個關聯度極高的產業,地方政府通過發展房地產業,不但能夠推動地方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同時能夠獲得更多的稅費,緩解財政壓力,為提供公共服務、發展本地經濟提供充足的資金;此外,通過發展本地經濟還能提高地方官員的政治晉升機會。這就是分稅製下,地方政府推動房地產業發展的最根本的動機。

3、地方政府的“經濟人”行為收益

(1)土地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出讓金和與土地相關的稅費收入。出讓金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征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投資的一次性補償,後者為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而由土地供給產生的稅收主要體現為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它們與地租性質的收入共同構成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過程中的土地收益。統計顯示,2001—2003年,全國土地出讓金總為9100多億元,相當於同期全國地方財政收入的約35%;2009年為1.5萬億元,相當於同期全國地方財政總收入約46%左右;在有些縣市土地出讓金占預算外財政收入比重已超過50%,甚至占80%以上;2010年全國土地出讓成交總價款2.7萬億元,2011年土地出讓合同價款高達3.15萬億元。所以土地收益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益之一。

在土地出讓收益中,政府還有一部分收入屬於“政府製度性租金”。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國有土地可以直接進行開發,集體土地必須先通過地方政府征用轉為國有土地,才能進入土地出讓市場。這種製度使地方政府擁有低價征用集體土地並高價出讓的排他性權力。土地征用製度帶來的土地價格差,必然會引起政府、集體和農民之間利益分配的矛盾。根據“經濟人”假設,當涉及與其他經濟主體的經濟利益時,地方政府必然會利用製定政策和管理市場的權力,保護自身的經濟利益,進而影響市場中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研究表明,在現有土地征用製度下,國有土地價格與集體土地征用價格相差懸殊,作為土地最初供給者的產權主體(集體)來說,其獲得的收益僅僅為政府收益的1/17.2—1/17.4,據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估算,土地價差在幾十年裏為地方政府帶來了大概30萬億的收益。

(2)稅費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契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等,構成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2013年11月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報道,根據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房地產相關數據,自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國各類房地產企業應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超過4.6萬億元,房地產業對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貢獻之大,由此可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