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全國再擔保模式的發展和政策建議(2 / 3)

五、各地再擔保模式發展的比較分析

1、再擔保主業對比

再擔保業務普遍分為一般再擔保和比例再擔保。一般再擔保是指當擔保機構以其全部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出資人承諾而尚未實際投入的資本金和應追償的債權、反擔保債權、反擔保物權和其他權益)尚不足以承擔擔保責任時,再擔保公司對擔保機構不能償還部分的再擔保項目債務承擔補充代償責任。通常情況下是擔保機構代償能力喪失或是頻臨破產的時候再擔保公司提供代償服務。目前全國大部分再擔保公司采用一般再擔保模式。一般再擔保模式對再擔保公司而言基本無風險,但對擔保機構卻起不到扶持的作用。因此采用一般再擔保模式的再擔保公司在再擔保體係建設上收效甚微,再擔保規模難以做大。目前在再擔保體係建設上取得成效的主要是采取比例再擔保模式的江蘇再擔保和廣東再擔保。

比例再擔保是指在擔保機構追償後,由再擔保公司與擔保機構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共同分擔損失比例,分擔比例最高不超過50%。完全與擔保項目掛鉤。江蘇再擔保還對比例再擔保的方式做了一定的調整,提出了不同步代償的原則。原則上隻有擔保機構確認損失後才能與再擔保公司進行損失比例分擔。這種比例再擔保的優勢在於:一是減輕了再擔保公司的賠付壓力。再擔保公司隻需要就擔保機構損失進行部分賠付。二是不同步代償原則的實施能夠擺脫部分擔保機構對再擔保公司的依賴性。在擔保機構看來,反正最後損失是由再擔保公司賠付,追不追償或是追償多少顯得就不那麼重要了。但在比例再擔保模式下,擔保機構必須在追償之後才能與再擔保分擔損失。這就強迫擔保機構必須全力去追償,激發了擔保機構追償的主觀能動性。三是有效避免了部分擔保機構騙賠付的行為。

在再擔保體係建設上比較特殊的是安徽省擔保集團。安徽省擔保集團作為安徽省財政運作的基礎平台,掌握著大量的財政資源,擁有對地方建設項目和擔保機構的投資權。安徽省擔保集團采用向擔保機構參股注資的方式扶持基層擔保機構的成長。這一模式大大鞏固和增強了安徽省擔保機構在地方以及全省擔保行業中的地位和話語權。不足之處在於安徽省擔保集團不再堅持市場化的運作原則,行政化的色彩更濃厚。當經濟形勢下行,擔保機構出現大麵積風險時,直接參股擔保機構容易引發自身風險升高。

2、營利模式對比

再擔保業務是屬於非營利性的政策性業務,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足以維持企業的正常運轉,因此大多數再擔保公司在再擔保主業外還同時開展多種贏利性業務。其中主要的贏利性業務為直保業務。再擔保公司大多是由省市一級政府發起成立,資本金實力,信用等級在市場上均屬前列,銀行等金融機構比較認可,直保業務開展比較順暢,並能豐富直保業務的品種。中小企業集合信托、集合債是再擔保公司普遍采用的直保創新業務品種。直保業務之外的另一大贏利性業務是資金運營業務,主要分為資金拆借和股權投資兩種。資金拆借主要體現為麵向中小微企業、政府平台、小貸公司的小額定額資金拆借,既實現資本金的保值增值,又以直接信貸的方式扶持當地經濟的發展。相比其他再擔保公司,江蘇再擔保資金運作的一大特色是投資控股成立了一係列提供專業化金融服務的子公司,涵蓋擔保、租賃、科貸、投資、資產管理和典當,推動江蘇再擔保朝著綜合大型金融控股集團的方向邁進。

3、企業資信,銀行認可度

以江蘇再擔保、廣東再擔保、北京再擔保為代表的省、直轄市政府發起組建的再擔保公司長期信用評級都達到AA+,得到絕大多數銀行的認可,可為擔保機構提供有效的增信服務,擴大了擔保機構在銀行授信的放大倍數。與之形成對比的是市縣一級政府成立的再擔保公司,其在信用評級方麵相對較低,資本金實力也較弱,無法對擔保機構提供有效的增信服務。

信用評級的優勢不僅體現在為擔保機構的增信功能上,還體現在再擔保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平台背景、資本金優勢,為廣大中小微企業量身定製中小微企業集合債、集合信托、小企業私募債等,拓寬了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並通過增信降低發行產品的票麵利率,為中小微企業降低財務成本,緩解還款壓力。

六、有關政策建議

1、銀保合作中的再擔保角色

在與央行的合作上,目前已有部分再擔保公司得到央行的認可,獲準接入央行征信係統,如江蘇再擔保,目前接入央行征信係統的工作正有條不紊地展開。接入央行征信係統讓江蘇再擔保等再擔保及擔保機構不再依賴商業銀行查詢征信信息,就能夠了解到企業和個人的第一手資料。再擔保公司以這一優勢完善再擔保體係的信息係統建設,加強體係內的信息流通和共享,體係內的擔保機構能迅速地獲得企業的征信信息,增強了風險防範能力。

在與商業銀行的合作上,再擔保公司要充當擔保機構談判人的角色。目前已有不少擔保機構提出要與銀行進行風險分擔,尤其是發展成熟,實力較強的優質擔保機構。這些擔保機構希望通過風險共擔的模式,開發針對中小微企業的批量信貸業務。這種模式下銀保雙方共同承擔風險責任,銀行能夠將小微貸業務打包批量化發展,擔保機構則減輕了自身的風險責任,激發了業務開拓的積極性,並將保險業務的相關運作法則融入到擔保業中,雙方共同推動業務的發展。目前存在的障礙在於銀行製度建設都是來自於頂層設計,省級分行以下不具備改變現有銀保合作格局的權限。但要從省行一級以上去改變現有銀保合作的模式,具有相當大的難度。大多數擔保機構位於基層,社會地位過低,無法與銀行省行以上層級進行溝通。因此在這方麵各省市再擔保公司就需要充當擔保機構談判人的角色,通過省級政府平台的優勢和背景去與銀行溝通談判,在談判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力爭將一批優質擔保機構拉入到與銀行分比例合作當中,實現銀保合作模式的創新突破。

2、擔保機構的法律定位

再擔保公司所服務扶持的對象——擔保機構一直以來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展開業務合作時沒有話語權,談判地位過於弱勢,但目前已有不少聲音認為擔保機構可歸屬於金融機構管理範疇。對於這個問題據悉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包括財政部、國稅局、銀監會等或已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展開調研,並將根據調研結果擬定相關文件和細則,正式為擔保公司正名。2012年4月,財政部、國稅總局下發相關通知,對擔保機構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進行較大調整,擔保機構稅負有所增加,發展受到影響。當擔保機構納入金融機構範疇後,首先的益處就是稅收的優惠。營業稅將降至3%,所得稅將降為15%,迅速緩解了擔保機構的稅負壓力。擔保機構的管理或許可以歸入信用社一類的“農村金融機構”,參照各地信用社的監管方式進行管理,鼓勵擔保機構跨區域經營,不受地域範圍的限製。通過一係列的改革措施給擔保機構“正名”,給予合理的法律地位,鼓勵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讓擔保行業更好地發揮為中小微企業服務的功能。

當然凡事都有兩麵性。擔保機構在金融市場上的角色傳統上是充當銀行等金融機構風險的轉嫁者,處於金融體係之外,甚至可以說是金融機構業務的衍生物。如果擔保機構被定義為金融機構,那麼銀行等金融機構所產生的風險依然存在於金融體係內,找不到風險的泄洪口,整個金融體係的係統性風險將極大地增加,不利於金融機構化解風險及處置不良項目。對於擔保機構的法律定位問題以及是否給予擔保機構所謂的類金融機構待遇在今後仍是行業內爭論的焦點。再擔保公司對擔保機構的扶持政策也將隨著擔保機構的法律定位的變化做出及時的調整,即再擔保公司是繼續保持目前的角色作用還是向類似於銀監會的角色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