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九章 房地產登記的範圍(1 / 2)

房地產登記是城市管理的一項經濟性的行政管理。應按有關法律、法令,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國務院1983年12月已發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條例》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直轄市、市、鎮和未設鎮建製的縣城、工礦區的一切私有房屋,前款私有房屋是指個人所有、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7年4月21日頒發的《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城市、縣鎮、建製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製行政、軍隊、企業事業單位的房屋;集體所有製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團體房屋等。”根據上述規定精神,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的地域範圍和房屋範圍是城市、縣鎮和獨立工礦範圍內的全部房屋;這與1985年組織開展的“第一次全國城鎮房屋普查”所規定的普查範圍和對象是相同的。

一、地域範圍。

(1)設區的城市。①市區建成區;②市郊區與區連接的建成區;③郊區建製鎮建成區;④郊區建製鎮以外區屬以上機關、學校、工礦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連的城鎮居民點。

(2)不設區的城市。①市區建成區;②市屬建製鎮建成區;③市區建成區以外的市屬以上機關、學校、工礦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連接的城鎮居民點。

(3)建製縣。①縣屬建製鎮建成區;②縣建製鎮以外縣屬以上機關、學校、工礦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相連接的城鎮居民點。

二、房屋範圍。

(1)在應登記地域範圍內,固定於土地上的結構完整的房屋。

(2)對一些特殊的房屋或結構簡陋、破爛不堪的房屋,臨時性的房屋,以及不屬於房屋的各種建築物,原則上不進行登記。

購房者購房時對在城鄉結合部的房產應多加注意和謹慎,因為,隨著城鄉地域界線的模糊,鄉村城鎮化,尤其是鄉鎮企業的發展,使大量的原農業用地變為建築地段,其中有一些是國家正常的征地範圍—即經征地後,農業用地變為城鎮用地,在其上建築的房屋屬於國家規定的城鎮房地產登記的範圍之內。但也有農民自行開發和建造或由某些非法開發商開發建造的房屋建築物,這種房產是無法進行登記的,因為,在這種地段建造的房屋建築物不屬於國家允許登記的範圍。

房地產登記的基本程序。

我國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的工作程序是:受理登記申請;勘丈繪圖、產權(權屬)審查、確認;核準登記並繪製權證;頒發或者注銷權屬證書。

一、受理登記申請(登記收件)。

權利人向房地產所在地的登記部門提出書麵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牆界表,並進行產權證件、身份證等有關證件的檢驗。

上述手續齊備,產權登記部門方能受理登記申請。

二、勘丈繪圖。

勘丈繪圖是指登記機關對已申請登記和尚未申請登記的房地產,以權利人為單位,逐戶、逐處進行實地勘察,查清現狀,丈量計算麵積,核實牆體歸屬,繪製分戶平麵圖,補測或修改房屋平麵圖或地籍圖。這是產權審查、確認和製圖發證的依據。

三、產權(權屬)審查、確認。

產權登記部門對受理的登記申請要進行產權(權屬)的審查、確認。主要包括查閱產權檔案、審查權利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產現狀及權屬來源等。

四、核準登記並繪製權證。

經過審核批準確認房地產權屬的,準予登記。經過審核未批準確認房地產權屬的,予以延期登記或者不予登記。

準予延期登記的房地產:房地產權屬不清或爭議尚未解決的;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交齊證明材料的;按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其他準予延期登記的;權利人在港、澳、台地區或國外的,其申請期限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