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權利人(申請人)逾期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登記費的3倍以內收取登記費。
不予登記房地產:房地產權屬不清;違章建築;臨時建築;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確認權屬的;其他依法不予核準登記的。不予登記的房地產,登記部門將終止其登記程序,並在規定核準登記的期限內通知權利人,退還申請文件。
上述情況消失或者問題解決後,權利人可以重新申請登記。
對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地產,經過審查、確認準予發給產權證件的,登記機關將及時轉入繪製權證階段。該階段包括繕證(即填寫產權證件)、配圖(將測繪人員經過實地複核後的房屋平麵圖或其他圖件附在產權證規定的位置上)、校對、送印四個步驟。
五、頒發或者注銷權屬證書。
登記部門對權利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核準登記並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部門有權撤銷登記,注銷房地產權屬證書:
(1)申報不實的。
(2)塗改房地產權屬證書的。
(3)房地產權利滅失,而原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產權屬注銷登記的。
(4)登記部門認為有必要撤銷的。
注銷房地產權屬證書,應由登記部門作出書麵決定,並送達給原權利人。
房地產權屬登記工作量大,需投入的人力、財力很多,為保證登記部門的工作正常進行,應由權利人交納登記費用,這也是國際上的通例。登記費用包括:登記費、權屬證書工本費、測量勘丈費等。登記費的收取標準在全國未統一規定前,由市、縣人民政府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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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71:房屋登記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8號《房屋登記辦法》已於2008年1月22日經建設部第1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