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八章 房地產登記第七章房地產登記(3 / 3)

土地使用期限是指政府批準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使用土地的期限,主要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確定的期限。

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新建房屋登記)。

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申請人,或原有但未進行過登記的房屋申請人原始取得所有權而進行的登記。由於我國當前新建房屋登記較多,因此,消費者更多的是知曉新建商品房登記—這是新建房屋權利人原始取得所有權的主要手段。對新建房屋必須申請登記。

申請新建房屋登記時,權利人應提交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有關證明。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和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利人應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在開發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登記,權利人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書等證明文件;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利人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

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售商品房應在銷售前到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四、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在總登記之後,當房屋所有權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析、轉讓等法律行為發生,而涉及產權人的變更,必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情況下的登記。轉移登記除繼承外,應由權利人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轉移登記辦理後,原發的產權證同時注銷作廢,產權人將獲得新的產權證。

申請轉移登記時,權利人應提交申請書、房地產權證書以及與房地產轉移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等。例如,購房人應在開發企業備案登記後,憑購房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五、變更登記。

在總登記之後,房屋因發生擴建、翻建、改建、部分拆除等增減情況,以及相應的宅基地、院落用地使用範圍的增減,或房地產權利人法定名稱改變所進行的登記。經變更登記後,原登記及原發證件注銷作廢,換發新的權證。

申請變更登記時,權利人應提交房地產權證書以及與房地產變更相關的文件。

轉移登記與變更登記均稱為動態登記。

六、他項權利登記。

他項權利登記可分為三種:

(1)他項權利設立登記。

(2)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3)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以上三種情況都應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時,權利人應提交的證明文件包括:

(1)以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出讓合同、抵押合同及相關的協議和證明文件。

(2)以房屋及其占有土地作為抵押的,除應提交前項所列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3)以房屋期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交房屋預售合同、抵押合同。

七、注銷登記。

房地產權利因房屋或土地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權利主體的消滅等,原權利人均應申請注銷登記。對於權利主體消滅的注銷登記,如無人承受或不能確定承受人的可由登記機關直接予以登記。

(1)房屋滅失,所有權的要素之一客體滅失,房屋所有權不複存在。

(2)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房屋所有權人未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申請續期,或雖申請續期而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原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也不複存在。

(3)他項權利終止:抵押權是因主債權的消滅,如債的履行以及房屋滅失或抵押權的行使而使抵押權歸於消滅;典權是因典期屆滿、出典人回贖或轉典為賣以及房屋滅失而使典權歸於消滅。

房地產權利喪失時,原權利人應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時,申請人應提交原房地產權屬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等證明文件。無權利承受人或不能確定承受人的,由登記機關代為注銷登記。

除以上登記類型之外,還有更正登記、遺失登記、更名及住址變更登記、限製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