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登記。
總登記,也稱靜態登記,是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主管機關或市、縣登記機關根據需要,在一定的行政區域範圍和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凡列入總登記範圍的所有房屋,不論房屋歸誰所有,也不論其產權有無轉移或變更,房屋所有人都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總登記一般是指以下三種情況:
(1)從未進行過登記,沒有產權產籍資料。
(2)需要全麵核實,換發房地產產權證。
(3)由於曆史的原因,造成產權產籍管理的混亂,需要進行重新整頓登記。
總登記是一項涉及麵廣、工作量大的登記工作,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開展。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可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更換。進行總登記或驗證一般應於規定期限開始之日1個月前,由登記機關公告周知。
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或驗證區域。
(2)申請期限。
(3)受理申請地點。
(4)辦理登記的程序要求。
二、土地使用權登記。
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指土地管理機關或房地產產權管理機關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審查核實、注冊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一種製度。
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的土地登記的有關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兩種。
所謂初始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時,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應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時,權利人應提交批準用地、土地使用合同等有關證明文件,包括:在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應憑土地使用權證書,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其餘新建房屋憑用地證明,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所謂變更登記,是指在初始登記之後,因土地使用權轉讓、轉移或者因所設定的他項權利,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發生改變而隨時辦理的登記。變更登記隻是對初始登記的某些內容的改變,在程序上兩種登記的過程幾乎是一樣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主要事項有以下八項:
(1)土地使用者情況。
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單位應記載注冊成立的法定名稱,個人記載其姓名,並對單位注冊的地址和個人的住所、經營地址進行登記。
(2)土地位置。
所謂土地位置是指土地坐落和四至。坐落是指土地所在的街道門牌號碼或區號。四至是指登記土地相鄰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名稱、姓名,也可以登記權屬界線上永久性顯著的地物或界標。為了與地籍圖上反映的內容相互印證,還需登記土地所在地籍圖的圖號和地號。
(3)土地權屬性質。
(4)土地使用麵積。
使用麵積包括獨自用地麵積、共有使用麵積及分攤使用麵積。用地麵積是指土地使用者獨自使用一宗地的麵積。共有使用麵積是指某一土地使用者與其他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而無法在地麵上劃分使用者之間使用權界限的土地麵積。分攤麵積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共有權麵積中應分攤的麵積。
(5)土地分類麵積。
土地分類麵積是指按全國統一的土地分類標準,在一宗土地上各類用地的具體麵積。
(6)土地實際用途和等級。
土地實際用途是指依法批準使用的土地實際用途,如學校、住宅、商業區等使用的土地。土地等級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所評定的土地等級。
(7)土地權屬來源及依據。
土地權屬來源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什麼途徑取得的土地。土地權屬依據是指政府批準的用地文件或政府部門頒發的證件,或者能證明土地來源的其他文件、批準時間及批準用途等。
(8)土地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