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結束時,天已快黑了。這時,盂玉煒和幹警們也才回到刑警二中隊,晚上8點,我和他們同吃了飯。
這次采訪,讓我深深體會到公安幹警的艱辛。
犯罪嫌疑人薛離親毆打妻子致其死亡,是偶然失手還是有意為之?這對“二婚”夫妻又為何反目成仇?為了解開這個疑團,8月27日,民警按照我的要求,又對薛離親進行了第二次審訊,以下是審訊筆錄:
問:你是何時與田某認識的?
答:1996年的一天傍晚,我在平涼市馬峪口等去安口的車,當時田某也在等車。最後來了一輛便車,我們擋下後,我見她拿的東西多,又領了一個孩子,就幫她把東西往車上拿了一下。在車上,我們互相問了對方的姓名和住址。後來我去安口鎮辦事,在安口鎮中心市場又與她相遇,她把我叫進她住的一間門麵房,向我介紹認識了當時開煙酒門市部的吳某。吳某愛好汽車修理,我倆有共同的話題。再後來,我就經常去找吳某,和田某見麵的機會也就多了,我和她的關係逐漸變得親密起來。田某告訴我她已離婚(實際上她正和前夫鬧離婚),當時我和前妻因感情不和,也在鬧離婚。從1996年4月份,也就是我和田某交往一個月後,我倆就同居了。直到2000年5月份才結婚。
問:你們的門市部是什麼時候開的?
答:我倆都離婚以後,她一心想開個門市部。我們就開始籌劃,我先後給了她4000元。
1996年12月份,門市部開業,但生意一直不太好。
問:你們是何時因何問題產生矛盾的?
答:我們同居前兩年關係還比較好,1998年以後,我們吵架的次數就多起來,主要原因是為結婚的事,有時她想結婚,我不想;有時我想結婚,她又不同意。吵架時,我打過她幾次。1998年10月,我們同居期間,在一次爭吵中我一腳踢去,將她左側的一根肋骨踢斷。2000年10月,當時她已懷孕8個月,我們又為一件小事發生爭執,我用小方凳把她的右小臂打骨折了。2001年春季,我和她吵架時,我正好提著開水瓶給孩子衝奶,我把開水瓶一掄,把開水澆到她的頭上和胳膊上,致使她的頭皮和胳膊被燙傷。2001年8月19日早上,我讓她給孩子換尿墊她不換,我用腳蹬了她一下,她撲過來打我,我順手拿起鋼管朝她頭上打去,把她的頭打破了,她住進了醫院,8月23日下午才出了院,第二天早晨她向我提出離婚時,在爭吵中我又用鋼管打了她……
由上述筆錄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薛離親毆打妻子致其死亡,並非是一時失手造成的惡果,而是由於他倆在對彼此的性格、人品、誌趣還不十分了解的情況下草率結合而釀成的悲劇。盡管他倆最終結了婚,但一紙結婚證無法彌補其感情的裂痕。隨著時間的推移和雙方矛盾的激化,這感情的裂痕越來越大,最終導致血案發生。在這起案件中,死者田某的遭遇令人同情,也讓人惋惜。按理,當薛暴打她時,她應該意識到這是對自己的虐待,是對自己人格的侵犯,訴諸法律,以遏製薛的暴行。但她卻沒有這樣做,而是一再忍耐。結果,由於她的軟弱和法律意識的淡薄,最終成為犯罪嫌疑人薛立新暴戾性格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