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推廣預付費裝置,防範電費回收風險
預購電能量繳費方式是充分利用國家現有的政策,通過建立電費預警機製,對存在電費風險的客戶安裝預付費裝置,采取“先交費後用電”的方式,改變傳統的“先用電後付費”慣例,變被動為主動,使電費回收處於預控狀態,有效預防拖欠電費情況的發生和電費壞賬的形成,杜絕電費糾紛,確保電費資金按時回收,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實現電力營銷的公平、公正交易。預警範圍包括:臨時用電的客戶以及已發生欠費和查實有竊電行為的客戶;有違反《供用電合同》行為,或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客戶,或在工商、稅務、環保、司法等部門有不良記錄的客戶等。對於“先付費後用電”的交費方式,客戶從自身利益考慮一時難以理解和支持,大都存在抵觸情緒,供電企業通過宣傳和履行正規的手續,根據本地區的具體實際,逐步擴大預付費裝置的裝設範圍,使之漸漸進入主流地位。
3.5 開展信譽度等級評價,督促客戶按時交納電費
近年來,供電企業在竭力追繳欠費的同時,強烈意識到防範大額欠費對電費回收工作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為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客戶的履約能力,評估經營風險,開展客戶信譽度與風險等級評估工作,充分利用“SG186”電力營銷業務係統的信譽度等級評價功能,建立欠費構成、信用、風險分析,加強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如勞動、稅務、外經貿辦及村委會等的溝通,及時掌握管轄範圍企業的工人工資支付、稅款繳納、租金繳付、工廠訂單增減等情況,結合客戶的用電情況,從多角度分析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運轉狀況,準確評估企業的電費回收風險。通過對客戶信譽度等級的評價和公布,督促客戶積極按時交納電費。
3.6 采取法律措施,使之成為電費回收的“尚方寶劍”
對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客戶,在取得相關證據的情況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對其中止履行供電義務,並要求客戶履行交納電費之責任或者由客戶對電費債務提供有效擔保方可恢複供電。對臨時用電客戶欠費的,要根據〈供用電營業規則〉第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逾期不辦理延長或永久性正式用電手續的,供電企業應終止供電。對月用電量比較大的用戶,要嚴格執行〈供用電營業規則〉第八十六條規定,采用分次劃拔結算方式,對不能接受分次劃拔方式的,應采取分次抄表、分次結算的方式。對不經申請而私自過戶且以原來電費非其所用為由拒絕交納電費的,要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中止供電。對生產用電遠遠大於優惠電能量的客戶,讓優惠電能量分攤到一年的十二個月,進行結算合法化及合理化。對其他類型欠費客戶,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及當地有關電費收繳的有關規定靈活處理。
4.結束語
綜上所述,電費回收確實已經成為所有供電公司所麵臨的重大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隻是簡單的利用上麵我所提到的辦法是遠遠不夠的,需要所有供電公司在以後實際的工作中因地製宜的進行有效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