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規範行政立法行為。行政立法行為屬抽象行政行為,是指政府創設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行為,它包括以下具體工作:立法項目的征集和確定、立法規劃和計劃的編製與製定、立法調查研究、立法草案的起草、立法草案征求意見、立法重大問題的協調、立法重要事項的論證和聽證、立法草案及其說明的審議和討論通過、立法正式文本的公布、立法的備案、立法的解釋、立法項目的修改和廢止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一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基本原則充分說明了立法是基礎、前提,離開立法這一基礎和前提,執法就沒有了依據。因而,各級政府必須將政府立法工作放在政府法製建設的首位。但是,在實踐中我們的行政立法行為仍然存在與依法行政的要求不完全一致的地方,“第一,有的地方和部門把製定法規的權力作為擴大自己利益和管轄範圍的手段,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純潔性;第二,有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內容擴張,擅自規定對公民憲法權利的限製,突破了憲法規定的立法權限;第三,法製不統一,出現了不同階位的法律規定互相矛盾、互相‘打架’的現象,為行政權力的隨意解釋留下了空間,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犯。”王保民:《中國行政立法的利弊得失》,《理論導刊》2008年第1期。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要規範行政立法行為,必須做好如下幾個方麵的工作:首先,加強和改進行政立法工作,提高行政立法的質量和規範程度。行政立法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製定,必須以人為本,必須符合國家社會經濟平衡發展的大局,必須遵循並反映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要推進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和公開化,增強行政立法的透明度。要建立和完善行政立法責任製度,抓緊製定和完善行政立法評價監督製度和程序、抓緊製定和完善地方政府立法崗位目標責任製和過失過錯責任追究製度。對於行政立法活動中從事違法活動的責任人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其次,要加強對於公共服務方麵的行政立法工作。通過完善我國的公共服務法律體係,既有利於明確政府在提高某一公共服務與公共產品時的法律責任,同時也有利於規範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與公共產品過程中的行為方式。
(2)要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的行政行為。近年來,隨著我國依法行政建設進程的深入,我國行政執法狀況得到了較大的改善,法治化水平顯著提高,但是問題依然比較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在一定範圍內仍然存在。有些地方和部門對國家法律、法規采取實用主義態度,對自己有利的就執行,對自己不利的就不執行。部分行政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橫行鄉裏,欺壓百姓,甚至逼死人命。這些行為為國法不容,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實際上就等於無法,在一定意義上甚至比無法的影響還要壞,因為它破壞了社會主義法製的尊嚴和人民群眾對法製的信心,嚴重地損害了政府的權威和合法性基礎。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應從這麼幾個方麵著手:首先,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製,依法界定執法職責與義務,規範執法主體,在製度上對行政執法行為予以規範。其次,重塑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科學地設計行政流程、規範地界定行政程序,通過程序控製和過程控製的手段達到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目的。最後,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國家賠償和行政補償等製度,完善和擴充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渠道。
(3)要改善行政法治環境。推進依法行政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大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之間實際上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進一步說,整個國家法製建設的水平構成了政府領域依法行政的客觀環境。因此,作為政府管理這一局部領域的法治實踐,依法行政不可能脫離整個國家的法治程度和法治狀況而孤立存在,甚至可以說,整個國家的法治程度對於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要推進依法行政,必須改善行政法治環境,要努力增強公民的守法意識與權利意識,要努力在整個社會中培育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觀念意識。
四、我國政府體製改革與國際經驗借鑒
當今世界是一個開放的世界,當今時代是一個開放的時代,任何國家隻有融入這個開放的世界和時代,才能更好地促進本國的發展和進步。對於政府體製改革而言亦是如此,一個國家的政府體製改革不僅受到國內環境的影響,而且受到國際環境的影響,而國際上的政府體製改革就是這個國際環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80年代以來,政府體製改革已經在世界各國如火如荼地展開,不僅西方發達國家在這場改革中大顯身手,許多發展中國家也積極參與這場改革。對於我國政府體製改革而言,國際上進行的政府體製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在借鑒國際上的政府體製改革的經驗時,必須立足於我國的具體國情,將那些具有普遍或共同意義的國際經驗本土化後應用於我國的政府體製改革實踐,而對那些不適合於我國具體國情的做法,則要敢於放棄。
當今世界尤其是西方國家的政府體製的一個根本目標是效率。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社會對政府的服務需求不斷增長,而西方國家政府所能憑借的資源因為視增稅為畏途而大受限製,加上私營企業革新成就的示範作用,使得政府不得不通過借鑒企業經營管理經驗,通過裁減機構、引入市場機製來提高服務效率,改善服務質量。當代西方國家的“企業家政府”、“服務政府”的實踐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的。西方國家政府改革所提出的一些理念和采用的做法,對我國政府體製改革有一定的借鑒作用。如“那些集中精力積極掌舵的政府決定其社區、州和國家的發展前途……與此形成對照的是那些永遠忙於提供服務的政府,他們主動放棄引導航向的功能”[美]戴維·奧斯本、特德·蓋布勒:《改革政府:企業精神如何改革著公營部門》,上海譯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8頁。故“政府的職責是掌舵而不是劃槳,直接提供服務就是劃槳,可政府並不擅長於劃槳”[美]戴維·奧斯本、特德·蓋布勒:《改革政府:企業精神如何改革著公營部門》,上海譯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8頁。 的觀點;又如將競爭機製引入公共服務領域的做法。傳統的觀念認為,微觀經濟領域應由私營企業承擔,而公共服務領域應由政府壟斷毛壽龍等:《西方政府的治道變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頁。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 ,公私部門互相都侵入了傳統上由對方統治的領域,公私競爭成為必然。如基克特所說:“為了達到政府工作更好而花費更少,接受商業部門管理技術和市場競爭等辦法是值得的。”周誌忍:《西方國家行政改革述評》,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頁。 為了提高行政效率,西方國家在政府改革中把競爭機製引入政府行為領域。對於我國政府體製改革而言,“效率”理念同樣具有極為重要的借鑒作用。我國政府在新的曆史時期要推進國家的現代化,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必須提高政府效率,改善服務質量。因此,我們可以借鑒當代西方國家“企業家政府”、“服務政府”等改革成功的經驗,找出其中適合中國具體國情的改革對策加以本土化,促進我國政府係統的功能發展和完善。
然而,由於我國的具體國情與其他國家尤其是當代西方國家有著本質的不同,因而,在借鑒國際上尤其是當代西方國家的政府體製改革經驗時,一定要有選擇,要有所取,有所舍。西方發達國家的性質和社會發展階段與我國迥異,它們的一些改革經驗未必適合在我國加以推廣。首先,當代西方國家已經經曆了上百年甚至幾百年的市場化和現代化過程,現在已基本進入後現代化社會,市場機製比較完善。隨著對凱恩斯主義理論和國家幹預政策批評的日趨激烈,當代西方國家政府體製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麵就是放鬆管製,弱化政府的控製,逐步實現政府權力向市場權力的回歸;而我國正處於由傳統社會向現代化社會轉型的過渡時期,政府在現代化過程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從後發型現代化社會發展邏輯要求看,有權威的政府權力的相對集中和強力推進,是國家現代化的最有效推動力量。一定意義上說,能否建構起強有力的政府係統,發揮有權威的、有效率的組織功能,決定著現代化進程的成敗。”郭寶平:《淺議我國行政改革的內涵和任務——從中外行政改革的比較入手》,《中國行政管理》2003年第2期。 這就要求我國政府體製改革在注重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同時,一定要優化政府功能,強化政府宏觀調控能力,使之能夠擔當後發國家現代化組織者和推動者的重任。其次,當代西方國家政府體製即其權力結構與功能經曆了一段相當長時期的曆史發展已基本定型。因此,當代西方國家政府體製改革隻是一種修補性的調整,而不涉及政府結構和功能的大改革,而我國政府體製改革則需要適應經濟體製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軌的要求,這就要求政府體製改革根據經濟體製轉軌的要求,全麵重塑政府的結構和功能,並進行製度創新。最後,我國政府體製改革的一些基本思路也與當代西方國家政府體製改革不同。當代西方國家政府體製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是“規製緩和”或稱為“去規製化” 。這是因為西方國家的政府規製已經比較成熟並且因不斷發展而呈現出壓抑企業和社會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趨勢,從而,“去規製化”就成為不得不為之的選擇;而對轉型時期的我國政府體製改革而言,法製不完善還是製約我國經濟體製發展和政府體製改革成果的一大障礙,因而,法律化、製度化仍是當前我國政府體製改革追求的一大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