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職能轉變是通過對於政府權力調整的導向性作用而對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決定性的影響。據新華網2008年11月1日報道,青海海東地區在農村綜合改革中積極推進鄉鎮政府職能轉變,通過建立“小政府、大服務”的鄉鎮機構,探索為農民服務的新途徑、新方式,不斷提高服務“三農”的能力和水平。 以轉變鄉鎮政府職能為重點,海東地區按照鄉鎮政府隻設綜合崗位,不設內設機構的要求,合理調整設置,優化布局,使全區鄉鎮事業單位從改革前的936個減少為238個。 在明確鄉鎮政府“促進經濟發展、加強社會管理、搞好公共服務、維護社會穩定”四項基本職能的基礎上,各鄉鎮把工作重點放到對農戶和各類經濟主體進行示範引導、提供政策谘詢和技術服務上。在所有鄉鎮設立了群眾辦事大廳,實行領導負責製和服務承諾製,從證件辦理、戶口遷移、建房審批、困難家庭幫扶、政策法規谘詢等方麵,開展一站式服務,簡化了工作程序,解決了群眾找人難、辦事難的問題。並通過實行工作聯係卡和工作承諾製,發放了“便民服務卡”,提高了為“三農”服務的能力。這充分說明,政府職能轉變是重塑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的基本依據,政府職能的轉變,要求對政府、市場與社會之間的權力邊界進行重新界定,從而對整個政府係統的規模和機構設置產生變革要求,也要求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同級政府的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權力重新進行配置,從而對這些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機構和崗位設置產生變革要求。
(2)政府機構改革是通過促進和鞏固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的重塑而促進和鞏固政府職能轉變。以安徽省合肥市為例,通過兩次政府機構改革,合肥市政府的職能轉變取得一定的成效,行政機構得到了較大精簡,控製機構編製增長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員超編、混編、混崗、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等問題在一些部門還不同程度地存在,這日益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體製性障礙。為保證現有機構、實有人員與按照規定權限審批的機構、編製相對應,安徽合肥市正式啟動機構編製實名製工作,對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的,不予辦理核準入編手續,不予調配錄用人員、審批工資。 2008年,合肥市實行的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製度將在各級黨政群機關包括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機關和群眾團體機關全麵推行。按照該製度的管理要求,對存在增設機構、人員超編、超職數配備幹部的情況,應如實反映,並寫出情況說明。對擅自增設的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的,機構編製部門不予辦理核準入編手續;組織、人事等部門不予調配錄用人員、審批工資。對工作失誤,違反機構編製有關紀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實際上,合肥市所實行的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製度就是運用嚴格、規範的手段,借助於政府機構改革途徑,通過嚴格控製政府機構中的人員與崗位的設置,從而規範政府的權力運行,最終達到鞏固和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目的。如前所述,政府機構改革實質上是政府權力的部分轉化、政府微觀管理權力的弱化和政府宏觀調控權力的強化、政府係統內部權力結構的調整。因此,政府機構的改革,也會通過政府權力重新配置的中介作用從而鞏固政府職能轉變的成果並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進一步深化。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體製改革應該堅持以職能轉變為中心,通過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的重塑來改革政府機構。
從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的重塑與政府機構改革及職能轉變的關係中,我們可以看出,三者是內在的邏輯的統一體,是政府體製改革的基本內容。
第二節 政府權力運行機製重塑對深化政府體製
改革的深層影響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加大機構整合力度,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製,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製”,要“抓緊製定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總體方案”。2008年,隨著國務院陸續批準中央各部委的“三定”方案,國務院機構改革已完成階段性任務。2008年8月25日,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召開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中央編委委員馬凱指出,按照中央部署,國務院機構改革已完成階段性任務,適時跟進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十分必要和迫切。特別是今年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已經啟動機構改革的試點,出現了“隨州模式”等一些積極的探索和經驗。但是目前我們仍然麵臨著一些難點和待解的問題,這還需要各地方“ 結合各地實際,改革創新,積極探索”,以推動進一步的改革。中央政府的機構改革已經告一段落,接下來地方政府的機構改革將全麵鋪開。與中央政府的機構改革相比,地方政府的機構改革難度更大,阻力也更大。如何才能順利完成政府體製改革的目標呢?筆者認為,關鍵是要深刻地分析政府權力運行機製重塑對於政府體製改革的深層影響,並在此基礎上,將政府體製改革與政府權力運行機製重塑結合起來,將二者統一納入到政府管理理念創新、管理體製創新、管理方式創新的實踐中去綜合考慮,共同促進。政府權力運行機製,是在合理劃分與配置政府權力的基礎上實現的政府權力的動態運行過程,是政府體製的內在作用方式。重塑政府權力運行機製是深化政府體製改革的基本內容,是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過渡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雙重發展要求。政府權力運行機製作為政治上層建築的核心組成部分,它的重塑關係著政治權力的優化,對於政府體製改革有著深層的影響:
一、從政府體製改革的路徑看,重塑政府權力運行機製
使政府體製改革由外延式向內涵式演進所謂外延式的政府體製改革是指:“就機構改革搞機構改革,簡單地撤並機構,分流人員”,而內涵式政府體製改革是指“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在推進機構改革的同時,進行產權改革、社會保障機製改革、編製立法改革等一係列改革,在綜合改革中整體推進,實現重點難點的突破”。 邱豔:《從外延式改革到內涵式改革——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思考》,《地方政府管理》2000年第6期。 “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裏,我們有一種糊塗觀念,認為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就是機構改革,隻要機構精幹了,人員精簡了,改革就到位了。同時,認為‘小政府、大社會’是機構改革的目標,因此一味追求政府機構的壓縮和減少,而不重視優化組織結構”。 唐鐵漢:《申花行政管理體製改革需要澄清一些糊塗認識》,《谘詢與研究》2006第9期。 在相當長一段時期裏,我國政府體製改革所秉承的都是一種外延式的改革理念,完全以政府機構改革為著力點,忽視了政府職能轉變的作用,後來,雖逐漸認識到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作用,但由於對政府職能轉變與其背後的權力運行機製的內在關係沒有給予足夠的注意,使得政府體製改革的效果不是很顯著,至多使政府體製改革處於一種“應景式”的地位,沒有很好地體現出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和引導功能。而一旦認識到政府機構、政府職能與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的內在聯係並在此基礎上根據政府職能的要求,重塑政府權力運行機製,就會使政府體製改革由外延式向內涵式演進,使政府機構改革既體現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又與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相協調,從而推動政府體製改革進入一種全新的境界。具體而言,政府權力機製的重塑將在如下幾個方麵推動政府體製改革由外延式向內涵式的演進:
(1)政府權力運行的規範化有助於促進政府體製運行的法治化。要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實現政府體製運行的法治化,政府權力的運行就必須嚴格遵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等六項基本要求” 李軍鵬:《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公共行政體製》,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38頁。毫無疑問,這六項要求與政府體製運行的法製化程度存在著緊密的聯係。可以說,沒有政府權力運行的規範化, 也就沒有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正當行政,政府體製運行的法治化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2)政府權力運行的科學化有助於促進政府體製運行的效率化。所謂政府權力運行的科學化,是指以科學精神設計政府權力運行程序、以服務導向規範政府權力界限、以責任理念引領政府權力配置。通過政府權力運行的科學化,有助於消弭以往在政府管理過程中出現的職能交叉、政出多門、相互扯皮、爭功諉過的現象,從而降低了政府管理體製的運行成本和時間耗費,改善了政府管理體製的運行效率。
(3)政府權力運行的合理化有助於促進政府體製運行的民主化。政府權力運行的合理化是指在政府權力的運作過程中應當符合如下三條要求:①一切政府權力的運用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任何有悖於法律目的的政府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②政府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之上,要有正當的動機、合乎情理的決定;③政府在依據自身職權進行決策時,必須對多種行政方案作出合理而恰當的選擇,應在法定的自由裁量的限度內,盡可能作出各種具體的行政處理決定。政府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合理化要求,實質上是對於政府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以及自由裁量權等要素而作出的除法律的條文之外的補充性規定。這樣一種補充性規定,在具體的政府行為中,是對於公眾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對政府權力的製約;在整個政府管理領域,則是反映了對於政府管理民主化的價值訴求和道德約束。
因此,應當將政府權力運行機製重塑納入政府體製改革的範疇之中,將政府職能轉變、政府機構改革、政府權力運行機製重塑有機結合起來,推動政府體製改革由外延式向內涵式的演進。政府體製的內涵式改革,要據新時期經濟、政治、社會等領域的發展要求,重新厘定政府、市場、社會的權力邊界,規範政府的權力運行程序,合理配置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從而促進政府體製改革的質的提高。
二、從政府體製改革的實質看,重塑政府權力運行機製
使政府體製改革實現了資源配置方式的優化作為社會經濟活動中人力、物力和財力的總和,資源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物質條件。而資源配置是指對相對稀缺的資源在各種不同用途上加以比較作出的選擇。在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定階段上,相對於人們的需求而言,資源總是表現出相對的稀缺性,從而要求人們對有限的、相對稀缺的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便用最少的資源耗費,生產出最適用的商品和勞務,獲取最佳的效益。
政府體製改革實質上是通過轉變政府職能和改革政府機構這種內容和形式的統一來優化資源配置方式,使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使社會對其領域內的資源有自主配置的權力,同時調整自身內部的各層級之間、同一層級內部的不同部分之間的權力結構,實現自身權力資源配置的優化。資源配置方式的優化是建立在政府權力運行機製重塑的基礎上的,這是因為,資源配置方式從根本上說是一種權力運行方式,其優化需要通過政府、市場、社會三種社會存在之間的關係調整以及政府內部的各層級之間、同一層級內部的不同部分之間的權力結構來實現的。
(1)重塑政府權力運行機製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實現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優化。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經濟資源的配置有兩種方式:
①計劃配置方式。計劃部門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以計劃配額、行政命令來統管資源和分配資源。在一定條件下,這種方式有可能從整體利益上協調經濟發展,集中力量完成重點工程項目。但是,配額排斥選擇,統管取代競爭,市場處於消極被動的地位,從而易於出現資源閑置或浪費的現象。②市場配置方式,即依靠市場運行機製進行資源配置的方式。這種方式可以使企業與市場發生直接的聯係,企業根據市場上供求關係的變化狀況,根據市場上產品價格的信息,在競爭中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但這種方式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例如,由於市場機製作用的盲目性和滯後性,有可能產生社會總供給和社會總需求的失衡,產業結構不合理,以及市場秩序混亂等現象。因此,政府配置資源,其缺點在於效率較低;市場配置資源,其缺點在於難以彰顯社會公平以及市場機製作用的盲目性和滯後性。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的重塑,通過比較政府、市場、社會的配置資源的優缺點,根據轉型時期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合理調整政府、市場和社會的權力邊界,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之所以說政府權力機製的重塑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實現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優化,主要是基於以下幾點原因:
首先,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的重塑有利於從權力運行的源頭進一步厘清政府活動的範圍與界限,從而進一步促進政企分開、政社分開。政府權力運行機製重塑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途徑,政府職能轉變的廣度、深度和力度,直接取決於政府權力運行機製重塑的廣度、深度和力度,要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就必須要通過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的重塑來推動。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的重塑就是要在處理政府與市場、企業和社會的關係時,將政府的角色嚴格界定為“公共管理者、公共產品的提供者、宏觀經濟的調節者、社會公正的保障者、市場秩序的維護者” 李軍鵬:《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公共行政體製》,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80~81頁。 等五種。通過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的重塑,可以把不該由政府管的事交給市場、企業、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予以管理。在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上,政府最重要的是製定市場規則,在市場失靈時通過政府“看得見的手”實施宏觀調控。在政府與企業的關係上,政府應堅決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並加強對於經營權的監督。在政府與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的關係上,政府應當將目前承擔的行業性、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管理職能轉交給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承擔。
其次,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的重塑有利於進一步增強政府科學執政與宏觀調控能力,彌補市場不足,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經濟就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作用的經濟形態,然而市場並不是萬能的,存在著如經濟的外部性、公共項目無人投資、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麵的缺陷,這些方麵的缺陷就需要政府科學、有效的宏觀調控手段予以彌補。應當看到的是,宏觀調控所采取的一係列手段,如法律手段、經濟政策、計劃指導、行政手段等等都與政府權力運行機製存在著不可分割的聯係。通過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的重塑,可以進一步提升政府效能,使政府有能力運用科學的計劃、法規、政策等手段,對經濟運行狀態和經濟關係進行幹預和調整,把微觀經濟活動納入國民經濟宏觀發展軌道,及時糾正經濟運行中的偏離宏觀目標的傾向,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最後,政府權力運行機製的重塑有利於政府行為的法治化,從而為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化貢獻力量。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最終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係。為實現這一目標,政府要依據嚴格的法律、法規來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證公平競爭和資源、產權、資本的合理流動,形成合理並有利於充分競爭、優勝劣汰的價格信號,使市場主體在公開、公正、平等的條件下,根據合理的價格信號來獲取資源或作出投資決策,保障商品和生產要素在不同行業、部門、地區之間的自由流動。這就內在地要求政府,重塑自身的權力運行機製,加強法製保障,做好市場監管。一方麵,全麵清理現行不適應、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地方性政策、規範和製度,嚴格執行國家製定的各項法令和規定,增強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開性。另一方麵,適度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對投資進行調節,對市場進行引導,靈活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調控市場,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打好宏觀調控的組合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