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改製與“革命”(2 / 3)

在王莽“居攝”的頭兩年間,安眾侯劉崇及東郡太守翟義先後起兵討伐他,皆敗死。第三年(公元八年),宣示天意要王莽做皇帝的“符命”接疊而起。是年十一月,王莽奏上太皇太後,請(許莽):

共事神祇宗廟,奏言太皇太後,孝平皇後,皆(仍)稱假皇帝,其號令天下,天下奏言事,毋言攝,以居攝三年為初始元年,漏刻以百二十為度,用應天命。臣莽夙夜養育,隆就孺子,令與周之成王比德;宣明太皇太後威德於萬方,期於富而教之。孺子加元服,“複子明辟”(謂待子嬰長大後,還他帝位),如周公故事。

次月,某日,黃昏時,有梓潼人哀章,穿著黃衣,拿了一個銅盒,送到漢高祖廟。盒裏裝著兩卷東西:一卷題為《天帝行璽金匱圖》,一卷題為《赤帝行璽劉邦傳予黃帝金策書》。策書的大意是說王莽應為真天子,太皇太後應從天命。守廟的人奏聞王莽。次日一早王莽便到高廟拜受這銅盒,即所謂“金匱”,然後謁見太皇太後,然後還坐殿廷,下書道:

予以不德,托於皇初祖考黃帝之後,皇始祖考虞帝之苗裔,而太皇太後之末屬。皇天上帝隆顯大佑,成命統序,符契圖文,金匱策書,神明詔告,屬予以天下兆民。赤帝漢氏高皇帝之靈,承天命傳國金策之書,予甚祗畏,敢不欽受?以戊辰直“定”(定是建除等十二日次之一),禦王冠,即真天子位。定有天下之號曰“新”。其改正朔,易服色,變犧牲,殊徽幟,異器製。以十二月朔癸酉為始建國元年正月之朔。……

第四節 王莽的改革

王莽即真後,除了“改正朔,易服色……”等等外,還要改變全國的經濟機構。他自從少年得誌以來,可謂從心所欲,無不成為事實。現在他要依照先聖的啟示,理性的喚召,為大眾的福利和社會的正義,去推行一種新經濟的製度,還會遇到不可克服的阻礙嗎?孟子所提倡而認為曾經存在過的“井田”製度,時常閃爍於西漢通儒的心中。不過董仲舒和師丹都認為“井田”製“難猝行”,不得已而思其次,提出“限民名田”的辦法。王莽在勝利和樂觀、信古和自信之餘,便完全看不見董仲舒和師丹所看見的困難了。他不但要實行“井田”製度,並且要同時改革奴隸的製度,始建國元年(公元九年)王莽下詔道:

古者設廬井八家,一夫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則國給民富而頌聲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為無道……壞聖製,廢井田,是以兼並起,貪鄙生,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製於民臣,專斷其命(謂吏民得擅殺奴婢)。奸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悖人倫,謬於“天地之性人為貴”(語出《孝經》)之義。……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疲癃鹹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父子夫婦,終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馬餘菽粟,驕而為邪;貧者不饜糟糠,窮而為奸。俱陷於辜,刑用不措。……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裏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製度。致有非井田聖製,無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

這道詔書亦宜與董仲舒請限民名田及廢除奴婢的奏章對讀。這道詔書所提出的改革,分析如下:

(一)田地國有,私人不得買賣(非耕種的土地,似不在此限)。

(二)男丁八口以下之家占田不得過一井,即九百畝。關於男丁八口以上之家無明文,似當以“八丁一井”的標準類推,有爵位食賞田的當不在此限。

(三)占田過限的人,分餘田與宗族鄉鄰。

(四)無田的人,政府與田;所謂“如製度”,似是依“一夫一婦田百畝”的辦法。有田不足此數的亦當由政府補足。

(五)現有的奴婢,不得買賣(但沒有解放)。買賣自由人為奴婢,雖沒有提及,當亦在禁止之列。現有的奴婢的子孫是否仍聽其承襲為奴婢,亦沒有明文。若是,則是王莽要用漸進的方法廢奴;若否,則他並不是要完全廢奴。

這道詔令實際上曾被施行到什麼程度,不可確考,據說“坐賣買田宅奴婢……自諸侯卿大夫至於庶民,抵罪者不可勝數”。可惜這幾句話太籠統了。這道詔令的推行所必當碰到的困難和阻礙是怎樣,曆史上亦沒有記載。但是到了始建國四年,有一位中郎區博進諫道:

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今欲違民心,追複千載絕跡,雖堯、舜複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天下初定,萬民新附,誠未可施行。

王莽聽了他的話,便下詔:

諸名食王田,皆得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這裏隻涉及上列的第一項及第五項的一部分。其餘各節不知是否亦連帶撤銷。但我們要注意,他的解禁並不否認始建國元年的詔令在四年間所已造成的事實。

除了關於土地和奴婢的新法外,王莽在民生及財政上還有六種重要的興革:

(一)國營專利事業的推廣。武帝時國家已實行鹽鐵和酒的專賣,其後酒的專賣廢於昭帝時;鹽鐵的專賣,元帝時廢而旋複。王莽除恢複酒的專賣外,更推廣國家獨占的範圍及於銅冶和名山大澤的資源的開采,同時厲禁人民私自鑄錢。

關於這一項立法的用意,王莽曾有詔說道:

夫鹽,食肴之將(將帥);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藏;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仰以給贍;錢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仰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要挾)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謂由國家經營)之。

(二)國家放款的創始。人民因祭祀或喪事所需,得向政府借款,不取利息;還款期限,祭祀十日,喪事三月。人民因經營生業,得向政府借款,每年納息不過純淨贏利的十分之一。

(三)國營“平價”貿易的創始。五穀布帛絲綿等類日常需用之物,遇滯銷時,由政府照本收買。政府在各地算出這類貨物每季的平均價格(各地不必同)。若貨物的市價超過平均價,則政府照平均價出賣,若低過平均價,則聽人民自相買賣。這製度雖然與武帝所行的平準法有點相似,但用意則極不相同,後者目的在政府贏利,前者則在維持一定的物價水準,便利消費者而防止商人的囤積居奇。

(四)荒棄土地稅的創始。不耕的田和城郭中不種植的空地皆有稅。

(五)處理無業遊民的新法。無業的人每丁每年須繳納布帛一匹,不能繳納的由縣官征服勞役,並供給其衣食。

(六)所得稅的創始。對一切工商業(包括漁獵牧畜,巫醫卜祝,旅店經營以至婦女之養蠶、紡織和縫補),取純利十一分之一,叫做“貢”,政府收入的貢即為放款與人民的本錢。貢稅與現代所得稅的異點在前者沒有累進的差別,亦沒有免征的界限。

以上的製度,除銅冶的專利公布於始建國元年外,其餘皆在始建國二年以後陸續公布,其被實際施行的程度和推行時所遇的困難和阻礙,曆史上亦均無記載。銅冶的專利弛於始建國五年,山澤的專利弛於地皇三年(公元二二年),次年王莽便敗死。

第五節 新朝的傾覆

王莽對於立法的效力有很深的信仰,他認為“製定天下自平”。除上述一切關於民生和財政的新法外,他對於中央和地方的官名官製,行政區域的劃分,以及禮樂刑法無不有一番改革。他自即真以來,日夜和公卿大臣們引經據典地商討理想的製度,議論連年不休。他沿著做大司馬時的習慣,加以疑忌臣下,務要集權攬事,臣下隻有唯諾敷衍,以求免咎。他雖然忙到每每通宵不眠,經常的行政事務,如官吏的遴選、訟獄的判決等卻沒有受到充分的理會。有些縣甚至幾年沒有縣長,缺職一直被兼代著。地方官吏之多不得人是無足怪的。更兼他派往各地的鎮守將軍,“繡衣執法”,以及絡繹於道的種種巡察督勸的使者又多是貪殘之輩,與地方官吏相緣為奸。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即使利民的良法,也很容易變成病民。何況像貢稅和荒地稅本屬苛細。國家專利的事業禁民私營。像鑄錢和銅冶,犯者鄰裏連坐,這又給奸吏以虐民的機會。

在王莽的無數改革中有一件本身甚微而影響甚大的,即王爵的廢除,因此從前受漢朝冊封為王的四夷的君長都要降號為侯,並且更換璽印。為著這事,朝鮮的高句驪、西南夷句町先後背叛。王莽對他們純采高壓政策。他派十二將,領甲卒三十萬,十道並出,去伐匈奴。因為兵士和軍用的征發的煩擾,內郡人民致有流亡為盜賊的,並州、平州尤甚。出征的軍隊屯集在北邊,始終沒有出擊的機會。邊地糧食不給,加以天災,起大饑荒,人民相食,或流入內郡為奴婢。邊地的屯軍,生活困苦,又荼毒地方,五原、代郡,受禍尤甚;其人民多流為盜賊,數千人為一夥,轉入旁郡,經一年多,才被平定。北邊郡縣卻大半空虛了。為伐匈奴,強征高句驪的兵,結果高句驪亦叛,寇東北邊。征句町的大軍,十分之六七死於瘟疫,而到底沒有得到決定的勝利。為給軍用,賦斂益州人民財物,至於十收四五,益州因而虛耗。以上都是王莽即真以來八年間的事。

從新朝的第九年(是年莽六十二歲)至第十四年(公元一七至二二年)間,國內連年發生大規模的天災;始而枯旱,繼以飛蝗。受災最重的地方是青、徐二州(今山東的東南部和江蘇的北部)和荊州(今河南的南部和湖北的北部)。災害的程度,除了表現於四方蜂起的饑民暴動外,還有二事可征:其一,山東饑民流入關中求食的就有數十萬人;其二,王莽分遣使者往各地,教人民煮草木為“酪”,以代糧食,這種“酪”卻被證明是無效的替代品。

暴動的饑民,起初隻遊掠求食,常盼年歲轉好,得歸故裏;不敢攻占城邑,無文告旗幟,他們的魁帥亦沒有尊號,他們有時俘獲大吏也不敢殺害。因將吏剿撫無方,他們漸漸圍聚,並和社會中本來不饑的梟悍分子結合,遂成為許多大股的叛黨。其中最著者為萌芽於琅琊而蔓延於青、徐的“赤眉”(叛徒自赤其眉,以別於官軍,故名);和最初窟穴於綠林山(在今湖北當陽)而以荊州為活動範圍的綠林賊。二者皆興起於新朝的第九年。綠林賊後來分裂為下江兵和新市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