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全麵展現 可資借鑒——介紹一本地方立法後評估專著(1 / 2)

地方立法後評估作為地方立法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各地已逐步展開,但是由於方興初始,一些地方還缺乏對這項工作的深刻認識,缺少具體操作的經驗。這裏介紹一本近年出版的關於地方立法後評估的專著:《在規則與現實之間——上海市地方立法後評估報告》(沈國明等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這本專著通過整體評估篇、專項評估篇兩大部分和一個弁言,全麵展現了上海市集中開展立法後評估的情況,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立法後評估的具體操作方法,同時,對立法後評估也從理論上進行了研究和探討。研讀這本專著,對於一些地方開展地方立法後評估工作會有所裨益。

一、全麵展現上海市集中進行立法後評估的情況

本書的最大特點,是全麵展現了2008年至2009年上海市集中進行立法後評估工作的情況,使讀者對上海市這次立法後評估工作的創新點、整個進程和每個階段工作的進展情況都能有所了解。

1. 這次立法後評估的創新點

上海市地方立法後評估工作開展得比較早,但與以往進行的幾次立法後評估相比,本次立法後評估有所發展和變化。一是評估主體多元化的嚐試。以往各地包括上海市所實施的立法後評估工作,都是采取了以立法機關為主導的工作模式,實質上是立法機關“自我糾錯”的過程。而上海市這次立法後評估進行了評估主體多元化的嚐試,借助法學專業和社會學專業學者的參與、通過民眾意見問卷的收集、執法機關經驗的總結歸納、專家學者的理性認識和數量化的測評,以及在此基礎上的綜合評估,力圖從多個主體的不同視角,得出更為接近客觀實際情況的評估結論。二是整體性評估對象的探討。上海市以往所做的立法後評估,都是以單項法規為對象的。對所有地方性法規進行整體的立法後評估,其他地方也鮮有嚐試。上海市這次立法後評估以現行有效的142件地方性法規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宏觀的、全局的、總體性的評估。三是綜合性評估方法的運用。上海市的這次評估,除了運用傳統的文獻收集整理、座談訪問、問卷調查等方式之外,還通過執法機關反饋、專家打分、司法文書檢索、單項指標分類評估等多種方式,力求獲得最為全麵的信息,為順利完成評估奠定基礎。

2. 整體評估情況

上海市這次立法後評估側重的是整體評估。采用的主要方式是民意調查、專家測評、執法部門反饋、單項指標評估。本書通過民意調查結果分析、專家測評的結論和分析、執法部門反饋的結論和分析及單項指標評估結論,最終提出了對這次立法後評估的總體結論和建議。一是對142項地方性法規的總體評價。結論是:對60%左右的法規比較滿意,30%左右的法規處於“亞健康”狀態,10%左右的法規處於“病重”狀態。並從曆史、現實、法規適應性、法規特色、法規操作性角度對上述結論做了進一步闡釋。二是整體性評價結果之原因分析。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之所以未能及時對那些存在問題需要修改或廢止的法規進行修改或廢止,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客觀原因是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目前修法的供應能力,無法滿足日益增多的社會對眾多法規修改或廢止的需求。主觀原因是法規修改或廢止的啟動機製是當前上海市地方立法的一個薄弱環節,其背後既涉及法規實施部門因利益的主觀動機故意不提出修改或廢止的議案,也涉及人大立法機關明知實施部門故意不作為卻不行使主動提出修改或廢止議案的主動權。三是對完善和改進地方立法程序和相關製度的建議。主要是:在立法方式上,要進一步完善民主立法,擴大立法的參與性;在立法的主體方麵,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在立法導向方麵,要進一步加強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在立法內容方麵,要轉變立法重心,實現從經濟立法向民生立法的轉變,從管理型法規向服務性法規轉變;在立法程序方麵,要進一步健全審議製度,提高審議質量等。

3. 單項評估情況

單項法規的評估是對立法總體評估的基礎。本書按類別對142項法規的評估情況也逐一進行了介紹。單項法規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是合法性評估。主要評價法規製定是否超越立法權限,有沒有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情況。二是實施效果評估。主要評價法規實施的效果是否符合立法目的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三是可操作性評估。主要評價法規的可操作性如何。四是評估結論及立法建議。法規評估結論由專家根據測評得分,做出“好”、“較好”、“一般”或“差”的評價。同時,針對法規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

二、可資借鑒的立法後評估做法

本書不僅全麵展現了上海市集中進行立法後評估工作的情況,而且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立法後評估的具體做法。

1. 評估指標的設定

評估指標是立法後評估製度的關鍵內容。評估指標設置得是否科學合理,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評估結論的科學性程度。上海市的這次立法後評估指標確定為六個:一是合法性標準。這是立法後評估所要遵循的首要標準。合法性是一部法規有效存在的必然前提,缺失了合法性條件,法規本身的效力和權威性就會遭到質疑。二是適應性標準。法規製定的過程就是滿足社會客觀需要的過程。當社會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法規也應及時調整。三是操作性標準。法規要保障實施,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四是績效性標準。評估法規預期目標的實現及其實現的程度是立法效果評估的一個重要方麵。五是特色性標準。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基礎。看一部地方立法質量的高低,除了看其是否與上位法相抵觸外,還要看它是否體現地方特色,是否符合地方的實際情況。六是參與性標準。在多大程度上實行民主立法,集中民情、民意和民智,與立法質量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