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議案如何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成為法律(1 / 2)

加拿大的議會分聯邦議會和省議會兩級。與聯邦議會不同,省議會為一院製,沒有眾議院和參議院之分。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簡稱B.C.省)議會由省督和79位當選的議員組成。在B.C.省,一個議案從提出到成為法律,必須經過“三讀”程序,最後還要由省督代表女王予以同意。

一、議案的提出

議會的主要作用是立法,即製定法律。法律被批準之前被稱為議案。在B.C.省,議案分公共議案和私人議案兩類。

(一)公共議案。指議案所涉及的公共政策適用於全省,影響到全體居民或某一指定階層所有人的權利和義務。例如,法律決定什麼時候某人能在B.C.省開車,就是作為一個公共議案提出的。公共議案由議員提出。其中,由內閣成員提出的公共議案占大多數。在加拿大,與三權分立並使其相互製衡的美國不同,行政和立法在聯邦和省是合一的。省總理和內閣成員都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的。內閣對議會負責,並且必須得到大多數議員的支持。那些由不是內閣成員的議員提出的公共議案被看作是普通議員手中的公共議案。根據規定,任何影響到省憲法的議案須由一位內閣成員提出,否則需有政府的批準才能提出。議會不起草議案,議案在議院之外,通常由提出它們的政府部門準備和起草。被否決的議案不能在同一個議會會期再次提出。

(二)私人議案。用來處理影響到個人或群體具體問題的議案稱為私人議案。私人議案由議員以議會外的個人或群體的名義在議院中提出,這類議案在所提議案中占的比例很小。與公共議案不同,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私人議案。議事規則對私人議案的提出有一定的要求,如:申請人應在議會會議開始後的14天內,通過議會書記提出私人議案申請。私人議案的申請須滿足下列條件:1. 符合規定的形式;2. 提交200份議案副本;3. 500加元費用;4. 一份已公布的通告副本;5. 實際申請人的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權力及提案議員的名字。私人議案申請人在刊登的通告中應清楚說明所建議法案的性質和對象,申請人的名字和住址。根據議事規則,通告應在B.C.省公報及在一個地區有常規傳播的報紙上刊登;通告的公布應由一份宣誓書或法定聲明來認定。申請私人議案所需的費用可由議院的議會改革、道德行為、議事規則和私人議案委員會酌情減免。對提出的私人議案持反對意見以及那些利益或財產可能會因此受到影響的人,可向委員會進行陳述,並至少提前3天將其反對意見以書麵形式通知議案申請人和議會改革、道德行為、議事規則和私人議案委員會。當私人議案的申請符合規定條件時,法律書記應給予認定,並將議案列入議事日程進行介紹和一讀。如果申請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法律書記應將其提交給議會改革、道德行為、議事規則和私人議案委員會,由委員會決定在什麼時候,基於什麼條件,將這個議案列入議事日程進行介紹和一讀。

二、議案的“三讀”程序

所有的議案在成為法律之前都必須經過“三讀”,並且由全院委員會進行深入的研究。除非在緊急情況下,這些階段通常不在同一天進行,以保證議員和公眾都有時間和機會審查每個議案,並提出變動和改進的建議。

(一)一讀。一讀時,提出議案的議員介紹立法提案,並就議案的目的進行解釋。根據規定,議員就所提議案向議院進行介紹時,應做到簡短、明確、無對抗性,對所提議案的目的進行解釋時,時間不得超過2分鍾。一讀階段,議員們僅就是否同意這個議案做進一步的辯論進行表決。如果表決通過,這個議案將被安排進行二讀,它將進入在另外一天進行的二讀階段,以留給議員們研究的時間。這一階段不進行辯論。

在B.C.省,公共議案和私人議案有著不同的審議程序。私人議案進行一讀後,根據規定,應提交給常設委員會之一的議會改革、道德行為、議事規則和私人議案委員會進行審議。議會書記負責將委員會審議私人議案的會議通知提前在議會大廳公布出來。提交到委員會的所有議題都由多數票決定,包括委員會主席的投票。在任何情況下,委員會都應就私人議案的審議情況向議院做出報告。在做進一步審議或報告前,應將委員會修正過的私人議案重新印製。如果委員會在向議會的報告中認為議案的序言沒有達到令它滿意的程度,或者在其他方麵有不利於議案的報告,委員會必須就此陳述理由。委員會主席應對議案在委員會中的任何修正和增加的條款在印製的議案副本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