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廣東省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基本製度(2 / 2)

3. 廢止規章的標準,即清理後,如符合以下標準,要廢止該規章,包括:一是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相抵觸的;二是依據的法律、法規已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三是主要內容已被新製定或者修訂後的法律、法規涵蓋的;四是主要內容已被新製定的政府規章替代的;五是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等等。

4. 宣布規章失效的標準,即清理後,如符合以下標準,要宣布該規章失效,包括:一是適用期已過的;二是調整對象已消失的;三是規定的事項及任務已完成的,等等。

五、清理工作程序

1. 單項清理程序。由於單項清理涉及範圍相對較小,因此,一般由規章實施部門應當在新的法律、法規或者法律、法規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決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清理意見。省政府法製機構對政府規章實施部門報送的擬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政府規章的意見進行審查,形成清理報告,報製定機關。

2. 專項清理與全麵清理程序。具體為:

一是省政府法製機構應當在接到國家或者製定機關的決定後,迅速擬定政府規章清理工作方案,並報製定機關。向製定機關報送的政府規章清理工作方案應當明確清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清理原則、清理範圍、職責分工、工作步驟及工作進度安排等內容。

二是政府規章清理工作方案經製定機關同意後,製定機關的政府法製機構應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政府法製研究機構負責。

三是製定機關的規章實施部門應當根據政府規章清理工作方案和政府規章清理標準對其負責組織實施的政府規章進行逐件逐條分析,提出初步清理意見,並說明依據理由,報同級政府法製機構。所報送初步清理意見,應當包括保留、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見;理由和依據;征求意見及處理情況;等等。

四是省政府法製機構應當對製定機關的規章實施部門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見進行審查,形成清理報告,報製定機關。

五是製定機關收到政府規章清理報告後,按照規定程序提交同級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經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規章,應當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並在新聞媒體和製定機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六、清理意見的收集與整理

政府規章清理是一項複雜的工作,涉及方方麵麵,涉及多方麵利益關係的調整,應當動員社會各方麵共同參與。廣東省在開展政府規章清理工作中,建立了相應的製度和機製,廣泛收集和整理社會各界的意見,包括:

1. 明確製定機關的規章實施部門、政府法製機構應當通過跟蹤分析、執法檢查等方式,掌握政府規章的實施情況,收集相關資料。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政府規章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建議等逐級上報,由製定機關的規章實施部門彙總後報製定機關的政府法製機構。

2. 要求在開展政府規章清理工作中,應當收集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與政府規章相關的報道資料,對其反映的執行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分析。政府規章清理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3. 製定機關的規章實施部門或者政府法製機構應當對公眾的意見進行分析,並在其初步清理意見、審查報告中說明是否采納公眾意見,以及未采納意見的理由。

七、清理後續工作

政府規章清理工作涉及一係列的後續工作,認真做好清理後續工作,是確保清理工作權威性和實效性的重要措施。廣東省要求有關部門在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完成後,還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 政府規章清理工作結束後,省政府法製機構應形成完整的報告,將清理工作基本情況、遇到的主要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建議報送製定機關。

2. 對於采用立新廢舊方式製定政府規章的,製定機關應當將其列入年度政府規章製訂計劃。

3. 全麵清理工作結束後1年內,製定機關的政府法製機構應當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彙編,確保公眾盡快知曉清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