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古代當官不修衙,為什麼?(1 / 3)

古代當官不修衙,為什麼?

讀史劄記

作者:完顏紹元

北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年)九月,剛上任不久的杭州市長(知杭州)蘇東坡,給中央上了一道《乞賜度牒修廨宇狀》,大致內容是:杭州的機關用房,多是五代吳越割據時留下的建築,百餘年來,風雨腐壞,日就頹毀。各級政府因財政拮據,尤諱修造,開銷達十千,就必須請準上級,不得擅支,所以隻能因循支撐,苟延歲月。熙寧時,臣曾來杭州任通判,已見州署屋宇紛紛傾斜,如今又過十五六年,其壞可知。到任這一天,眼看州府樓廡歪倒開豁,都用小木橫斜撐住,每過其下,栗然寒心。再問通判等同僚,各自衙署的情況都是這樣,每遇大風雨便不敢安睡。今年六月,簽書判官廳辦公屋倒塌,壓傷書吏二人。八月,鼓角樓坍毀,壓死值樓匠役全家四口,其中還有孕婦一人。現在各單位的官吏及其家屬,無不擔憂負恐。臣不敢坐視,連日組織檢查,僅大麵積墮壞的危房就有二十七處。估算修換費用,總得四萬餘貫。要是等三五年內全部坍毀再作改建,那就遠非四萬餘貫了。故請求批給杭州二百道度牒(官府發給的僧道出家憑證),自行出售,以充公廨修換費用。如蒙中央調查,所述失實,所請失當,臣甘伏欺罔之罪。

蘇東坡的這道申請是否獲得批準,筆者未作考證,但彼時官府修建衙署之不易,財政之匱乏,以至要靠中央特批度牒變賣才能解決一次大修費用,恐怕是現代人難以設想的。

北宋開始,擅修廨舍要受處分

從頭追溯,古代的衙署修建製度,有一個演變過程。據史料記載,兩晉六朝、隋唐官府多有修建衙署的自主權。從北宋開始,朝廷對財政管理嚴格,凡州軍常例之外的財務,都需先稟報代表中央財政的轉運司,由轉運司審核上奏,絕無擅自決定的權力。以營造工程為例,據歐陽修《偃虹堤記》介紹:仁宗慶曆時,嶽州欲修偃虹堤,先向轉運司申請並提出方案和預算,轉運司選擇能員下州踏勘,審核方案,曆經三次反複修正,再奏上朝廷,由三司(最高財經機構)審議,“然後曰可”,即下達批複。試想,利國利民的堤堰修建尚且需要經過如此嚴格的審批程序,相比之下,看不出有什麼直接經濟效益的辦公用房、吏員宿舍之類,要想動用財政修建,談何容易?本文篇首所引蘇東坡奏疏中,“近年監司急於財用,尤諱修造,自十千以上,不許擅支”等語,大抵就是這些製度的反映。

《續資治通鑒長編》中,常可看見地方官員因修衙而受處分的記載。如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杭州知州薛映和上司姚鉉嘔氣,薛映向禦史台檢舉姚鉉數事,其中一條就是“擅增修廨宇”,經禦史台查實後,姚鉉從轉運使降為連州文學。數年後,中央還發過文件,詔各路監司“無得擅修廨舍”。

有財政控製,有處分先例,不難想見,宋代的地方衙署建築,年久失修者不在少數。而且,宋朝在衙署物業管理上,也有製度。《容齋四筆》卷十二記載,北宋建國初年,太祖趙匡胤就頒過一道詔書,要求所有“諸道藩鎮郡邑公宇及倉庫,凡有墮壞”,都必須即時“繕修”,“自今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知州、通判等罷任,其治所廨舍,有無墮壞,及所增修,著以為籍,迭相傳授”。就是說,凡有關官舍物業的損壞和增建,都要記錄在案,作為前任向後任辦理交代的內容。與此同時,該記錄也要“對書於考課之曆”,即列為官員考核的項目,“損壞不全者,殿一選(扣一分);修葺建置而不煩民者,加一選(加一分)”。

設身處地,一邊是財務上的多方製約,一邊又有移交和考核製度,真有點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的強人所難。麵對這道難題,許多當官的都會選擇加一分不如少一事,因為官員都有任期,滿任就要走人,公家的房子帶不走,申請經費之難前已有述,稍微有點規模的修建,少說也得好幾個月才能竣工,這一係列麻煩,同可能會有但未必定有的“損壞不全者殿一選”相比,孰輕孰重是不言而喻的。

反之,有心辦點實事而又怕被人抓辮子的修衙官員,則需格外當心。蘇東坡曾因範純粹邀約,寫過一篇《滕縣公堂記》,大意是:滕縣的衙署是前朝留下的老建築,仁宗天聖元年(1023年),即大宋建國六十餘年後,才由知縣張太素主持,搞了一次大修。其後曆任長官都怕犯錯誤,“欹仄腐壞,轉以相付,不敢擅易一椽”。又過了五十多年,有讚善大夫範純粹被貶到滕縣來做縣令,實在看不下去了,再來了一次大修。從辦公用房,到機關宿舍,總共一百一十六間房屋,全都裝修一新。唯獨知縣和家屬生活起居的這一攤“未治”,道是“吾力有所未暇”。說白了,就是先得洗脫修建衙署圖個人享受的嫌疑,以免被人抓小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