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涵及實施途徑(1 / 3)

淺談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涵及實施途徑

地方經濟

作者:倪正豪

摘要:服務型政府是針對中國傳統的管製型政府而提出的新概念。服務型政府是民主政府、有限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績效政府。這是服務型政府的形態,也是服務型政府的目標。本文試從中國目前鄉鎮機構現狀出發,進行服務型政府的內涵探索,並進一步提出實施建議。

關鍵詞:服務型政府;機構改革;基層鄉鎮

中圖分類號:F2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2-0-01

一、中國農村鄉鎮機構現狀

1.財政供養人員多、分流難度大。根據2011年中國鄉鎮發展報告指出,據有關部門對我國1020個有代表性鄉鎮的抽樣調查,平均每個鄉鎮黨政內設機構為16個,其人員平均數58人,超過正常編製的2至3倍;平均每個鄉鎮下屬單位為19個,其人員達到290餘人,超編嚴重。

2.機構多、撤並難度大。目前來看,全國各地各鄉鎮所設站所等事業單位數目眾多,雖然在業務和人事大多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這些機構的撤並如果不由主管部門自上而下進行,單靠鄉鎮黨委和政府的力量很難完成。此外,這些單位大多存在著數量不等的債務,而這些債務大多是由主管部門垂直領導時期形成的,如今要交給鄉鎮,對鄉鎮來說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3.鄉鎮政府債務嚴重。據有關專家估計,全國鄉村債務總額在6000-10000億元,占我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在30%~50%之間。盡管這幾年我們采取了很多措施,債務增幅在回落,但總的增量還沒有遏製住。債務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我國基層政權正常運轉的突出問題,特別是稅費改革以後,堵住了向老百姓收費的口子,這一問題更加顯露出來。

4.職能不明,轉變難度大。一是鄉鎮政府承擔了過多的部門職能。如收稅本是國稅、地稅、工商、財政等部門的職能,但各地都將稅收任務壓給了鄉鎮政府,使得鄉鎮政府無法從收錢收款等事務中解脫出來。二是執法監督部門承擔了創收任務。公安、交管等執法監督部門的經費本應該由財政全額撥發,但實際上基層部分單位每年要承擔創收任務,以彌補財政撥款的缺口。三是一些涉農部門職能不明確,不是運用市場的辦法提高經濟效益,而是靠行政手段來強行收費,其職能作用大都沒有發揮出來。

二、服務型政府的內涵

何謂服務型政府?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本人認為,服務型政府首先是民主政府,即人民當家作主的政府。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授予,政府的施政目標必須征得人民的同意,人民有權參與政府決策和執行的過程。人民的利益至高無上,政府為人民服務是天職,而且必須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以符合“人民政府”的神聖稱號,並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服務型政府是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不是無限的。計劃經濟時代的政府是管製型政府,其權力是無限的,無孔不入,無限膨脹;而市場經濟時代的政府應該就是服務型政府為市場服務,為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服務。政府服務的內容是提供維護性的公共服務與完成為數不多的管製任務,並提供社會性的公共服務與必要的公共設施。提供維護性公共服務和完成為數不多的管製任務,是服務型政府的基石;提供社會性公共服務與必要的公共設施,是服務型政府的主要體現。第三,服務型政府是責任政府,即政府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自己所提供的服務負責,對人民的利益負責。對於政府的失職行為,人民有權對政府提出質詢,追究責任,直至罷免政府官員。這與管製性政府的責任不清和責任心不強,以及人民的利益即使受到損害也無權並無法追究政府的責任形成鮮明的對照。第四,服務型政府是法治政府,即依法行政的政府。第五,服務型政府是績效政府,即有效率和效益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