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農機補貼產品定價機製不完善,農牧民議價能力薄弱。農機補貼產品是由銷售商向農機主管部門申請,由農機主管部門審定銷售資格,銷售商得到銷售資格後,農機補貼產品價格就形成了。農牧民在購買產品時可以提前詢價,但是議價、砍價能力有限。由於價格機製的缺失,購置補貼政策的實施,實惠了部分企業和銷售商,購機戶沒有得到實實在在的優惠。
(五)售後跟蹤服務工作難以到位,不能保障農牧民應有權益。本地區指定了17個購置補貼銷售機具的銷售商,這些銷售商將精力多用在銷售上,售後服務技術人員十分有限。多數銷售企業缺少售後培訓,購機戶不熟悉新機具操作規程,容易出現機具操作故障,影響機具正常運作經營。在機具的售後服務及維修方麵,有些零配件發貨時間長,嚴重影響農機操作,更存在配件以次充好的現象,嚴重損害農牧民的權益。
三、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對策
(一)加大農機購置補貼力度,拓寬補貼範圍。針對阿勒泰地區地方農業產業化程度高低、農牧民購買水平的不同,實行具有偏向產業發展的機具補貼,提高補貼額度。如阿勒泰地區目前大力發展沙棘業,應加大沙棘種、采、收過程的機械的補貼力度。另外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特色,提高玉米、大型擠奶設備、林果業和節水等大型機械的補貼額度。
(二)拓寬金融服務渠道,提高服務水平。加大金融機構對購置農機的金融支持,根據不同機型,適當提高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進行貸款貼息。在每年的購機時節,聯係信用社和農業銀行,為農牧民貸款提供暢通的渠道。劃定貸款30萬元以上的,可延長貸款期限到5年以上,給予貸款貼息,貸款30萬元以下的,可自選5年以下貸款期限。銷售企業也可辦理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直接為農牧民購機提供貸款擔保。
(三)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範圍,分散農牧民購機風險。分析農機具的風險特征,探索開辦農機具保險業務。根據特征推出農機具防盜、損壞、操作中意外傷害等險種,提高保險保障水平,在尊重農機戶意願的基礎上,鼓勵農民對購置的農業機械進行保險,為農業機械化作業起到保駕護行的作用。
(四)發揮農機主管部門作用,切實為農牧民提供服務。準確定位農機主管部門職責,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宣傳力度,在農機補貼政策的實施中,尊重市場規律,完善市場主體結構的調整。在每年的購置補貼經費中,當地政府應拿出相當於補貼資金額度2-3%的費用,用於購置補貼政策宣傳、培訓、管理、建檔等。建立企業和農戶之間通暢的信息渠道,完善定價機製,保障農牧民自主購機權益,不斷加強農機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絕不允許同樣的機型有不同的銷售價格的現象存在。
(五)加強市場監管力度,提高售後服務水平。對農機銷售企業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不但審定它的銷售資格,更加側重於它的售後技術指導及維修服務能力。要求銷售企業與培訓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對銷售機具操作進行培訓指導。銷售企業要有定點維修點和專門的維修人員,作業期間機具發生故障維修人員到場時間需嚴格按照三包規定執行。嚴格機具配件發貨地點、發貨時間、質量保證,對不能為購機戶提供必要的售後技術指導,不能提供必要的維修服務的企業,如經購機戶投訴,必定進行嚴肅的查處。每年對購置補貼機具銷售企業進行星級評定,由購機戶為企業打分,農機主管部門認定,如低於三星級即75分的銷售企業,視情節輕重,嚴重者取消其銷售購置補貼機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