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錄(2)(2 / 3)

第三,公正無私,勤勞慎重,也是司法幹部的起碼標準。但說起來容易,實際做事過程內,我們還應該經常檢討自己。因為外界影響,往往會使你不自覺的多少有一點偏袒,或抱有成見,或者對工作間有未盡責之處。這是一個品質問題,希望大家警惕!另外,關於“勇於改正錯誤”的意思,是指反對舊刑審判所謂“官無悔判”的胡說。我們司法人員,應該是一發現錯誤,就勇於改正。自己發現的,自己改正,別人發現了並加以改正以後(例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自己應該向別人學習。抱成見,好麵子,或托辭執行困難等現象,根本要不得,應堅決掃除淨盡。

第四,對於人民負責解除糾紛,同時負責對犯錯誤者的改正,也是很重要的。這裏指出我們司法人員的觀點是和舊型司法人員觀點有根本上的區別。我們是替人民服務的,不是當“官”作“老爺”的,對人民要有足夠的切實的負責態度。

2.有同誌說司法幹部提拔慢,過去有一塊工作的,有的幾級提拔,而自己審判員當了多年還是審判員。或者說,司法工作沒有出息,要進步隻有改行。我想提拔慢倒是一個事實,但我們各人自己不應該有這樣的看法,隻要工作成績好,地位低有什麼關係;工作差,地位高又有什麼好處?司法幹部標準,上麵講過了,同誌中有合乎以上標準而且確實有較長的曆史,豐富的經驗,工作成績優良者,是不是可以提拔呢?我想,可以提拔的。這是領導機關應該注意的事情。我們正在注意這件事情,對應該提升的同誌將陸續予以提升。

3.司法幹部缺乏,也是影響司法工作開展的一個原因。今後,應把培養幹部當作我們的經常重要工作之一。現擬在延大設司法班,調區委書記、區長或有同等資格的幹部30人,及各縣書記員30人受訓。

4.對在職幹部的業務學習,除日常工作中應有的學習外,我們準備創辦一司法通訊,以便同誌們互相交換經驗,研究問題,和灌輸司法專門知識。暫為月刊,將來準備發展為半月刊,這在你們回去不久之後,就可以看到的。這個司法通訊,雖由高等法院主辦,實際上屬於我們大家共有的。希望把它看作我們業務學習和改進工作的一個很好的園地。

5.幹部待遇,大家也提出很多意見。個別地方把推事審判員當科員一級看,專署署務會議和縣政府的政務會議不邀參加,這不是一般的毛病,而隻是個別地方忽略了的原故。根據高等分庭和縣司法處的組織條例,推事應等於專署科長一級,審判員應等於縣政府科長一級。為使司法工作同其他行政工作不脫節,司法人員能夠了解全麵情況,對判案有幫助,推事仍得列席專署署務會,審判員仍得列席縣政府政務會(副庭長及副處長同)。至於司法幹部生活上有困難,各分庭和司法處應予以適當解決。

6.司法工作既屬專門技術工作,司法幹部就不能輕於調動。過去好些地方審判員被工作調動了,給高等法院連打個招呼都沒有,隔過好多日子,才知道這個幹部已經調動。這種現象是不妥當的。今後司法幹部有必要調動時,須先征得高等法院之同意。

7.還有一項是幹部獎懲製度,過去同樣執行得不夠。今後要把這一製度嚴格建立起來。除邊府已頒有正式條例外,高等法院準備另頒發一司法幹部獎懲條例。

四、關於監所問題

1.對犯人的觀點問題。什麼叫做犯人?就是普通的人犯了法,但“犯”字下麵還是個“人”字,因此說,犯人也是人。我們司法工作者不能把犯人不當人看待。假如不當人看待,這個觀點就是錯誤的。甚至如唯心論者說,犯罪的人是生理上的原因,它的頭蓋骨與一般人不同,那才是荒謬至極。我們要懂得,犯罪者有兩種原因,一是內在原因,一是社會原因。俗話說“饑餓難忍,石頭難啃”,“饑寒生盜賊”,這就是說,為什麼社會上會有小偷?因為這個社會製度還有毛病,一部分貧窮的人迫於饑寒,偷拿人東西。所有這些社會原因的根源,一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一是受國民黨統治區黑暗社會製度所影響的。當然也不是說,把犯罪責任盡推在社會原因上,犯罪者本身就沒有責任了麼?不是的,相反,犯罪者本身應該負重要責任的。問題是:一、犯人是人,二、犯罪不是先天帶來的。因之我們司法工作者,是要以治病救人的態度,把人家頭上帶的個“犯”字帽子脫掉。經過教育改造以後,能繼續在社會上做一個有用的人,我們的責任就算盡到了。回溯我們的刑事政策是“教育改造主義”,那麼,執行這個政策的,法庭上僅有一半,其他一半留在監所執行。兩麵配合,兩麵夾攻,才能把政策貫徹得好。這是不能輕視的。我們還要查一查,今天犯罪者的成分,什麼人最多?工人農民最多,這就表示了我們對他們的教育不夠,沒有使他們懂得今天的政權是自己的。應如何使其出監以後,等於從學校內畢了業,受過了教育,不再有犯罪行為,我們的目的就算達到了。為此,司法工作者本身首先應該把自己的觀點搞清楚。

我講至這裏,要宣布一件事情,就是過去地方法院看守所所長楊××同誌是我們監所工作者,一個最壞的典型。他給犯人罰站,舉石頭,擔尿盆,畫花臉等等怪名目,拿犯人財物(水筆、手表,皮衣)。這是教育改造嗎?不是的。這是違背了我們的政策,是錯誤的。高等法院已給予撤職等處分。我把這件事情講給大家,作一個反麵對照,借作前車之鑒。

2.少押人,盡管我們監所內是教育改造和我們對犯人的觀點態度都很正確,但押人仍要十分謹慎。限製了人的自由,再設教育改造,總算是不得已的事情,不要以為我們的監所好,就可以門戶敞開,讓人家到你這兒受教育來。一般說,我們的監所內,應該是少押人。這個問題,本來要在審判問題和刑事政策內講,在這裏作補充的提到。

3.生產教育要適當配合。對犯人的教育,是監所工作的中心,而教育是以實際改造其思想為目的。強製生產以養成犯人的勞動習慣,是好的,但如過於強調,如像有些縣把些判過刑期的犯人投入生產部門不管了,就不對。前麵說過,對於犯人不經過思想上的改造,是不鞏固的,刑期滿,一放出去,會繼續犯罪。今後要具體規定適當的勞動時間和教育時間。一般應是:

二流子犯,生產75%,教育25%。

其他犯,生產60%,教育40%。

除此,應實行犯人分紅製。按監所生產的目的,生產所得按勞分紅,借以刺激犯人對生產的正確態度。所得紅利,部分移作改善犯人生活。

4.發揚犯人自治。犯人在監所內的學習生產及日常生活,在守法範圍內,多采取犯人自治的辦法,是有好處的:(1)輔助監所內的管教工作;(2)培養犯人自治能力及民主習慣;(3)活躍犯人的生活;(4)啟發犯人對監所工作的改進意見;(5)發揚犯人自我改造的積極性。從我們過去對監所管教方針的事實看來,在這方麵是收到了效果。今後仍應把犯人組織為小組或班,訂立學習、生活、清潔衛生等公約,建立值日製度,每星期召開一次檢討會,互相批評勉勵等。

5.取消分監。邊區隻設高等法院領導下的一個監獄,其他各分監取消。因為事實上一個分監僅幾個犯人,無分設之必要。另外,為便於集中教育及研究各種類型的犯人改造工作,分監也應該取消。在各分監取消之後,各高等分庭同所在地之縣司法處合設看守所,統一歸分庭領導。對2年以上之徒刑犯,統應於半年解送1次,解交高等法院監獄,路費歸各高等分庭籌銷。

6.各縣看守所應即分設,管教、調動均便利。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7.實行假釋外役。假釋和外役可以獎勵犯人轉變錯誤和輔助長期徒刑依法處理之不足,是很好的,但有的地方,在執行中犯過毛病,如把殺人犯也假釋或外役,分配到機關內當保姆,穿公家衣服,看戲坐前排,影響太不好,失掉了對社會的教育意義。應該認識假釋外役是和赦免不同。今後必須嚴格的執行此次所討論的假釋及保外服役條例,不能輕易釋放或調出。凡須要假釋和外役的,必須先呈報高等法院批準後,方得執行,特別是較重大之罪犯。對已假釋或外役之犯人,要指定機關團體或個人代為管教,不改正錯誤者司法機關有隨時撤銷假釋或外役之權。

五、關於作風問題

作風問題的重要和它的一般性的問題,我不想多講,這裏隻針對著我們司法工作者目前所存在的一些特殊現象,提出幾點意見和大家商量。如果認為正確,願共相勉之。

第一,要有負責態度。首先我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司法工作為誰負責?我想大家會一致地說為人民負責。可是,在我們會議的不久之前,曾經有人提出過“到底為上級負責”,“還是為人民負責?”應該了解,上級是什麼?這無非為人民服務,隻要我們所有同誌能夠忠實於人民的事業,能夠切實的為人民解除糾紛,上級所要求的亦即如此而已。我們工作中曾存在過的一種現象,是既不為人民負責,也不為上級負責,或則推上推下,推左推右,或則“隻要事情了,什麼都好”。這種“推事主義”“了事主義”的傾向,是不負責任的態度。如果要我舉例,可以講一點:有的同誌遇著案件中有了困難,就向當事人訴:“去找院長去,我管不下。”有的同誌當工作一來,盡推在書記員身上。這不叫“推事主義”又叫什麼?現在要把問題翻轉來,“推事”、“了事”的馬虎態度要不得。為人民負責,不是抽象名詞。要老老實實腳踏實地做一件事,就把一件事做好,那就是為人民負了責,亦即就是為上級負了責。

第二,要有民主作風。“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這是毛主席屢次告誡我們的名言。我們有些同誌不願聽人家講自己一個“不”字,事先把門關起來,或者滿覺得審判是獨立的,人家一張嘴,心裏就想你又在幹涉我呀,這樣就很不好,處理一個問題,應該傾聽各方麵意見,和各方麵商量研究,所得結論才會比較全麵、正確。另外,對機關內部和自己一塊工作的同誌,在工作方式上也應該多采取民主,少采取命令。例如審判員對書記員,遇事要商量,不要人家還未表示意見,就把結論放在前頭。把人家變成寫字匠,拉差性質的,那人家怎麼能很好的工作呢?今後,我們要把自己所領導的機關變成一個大家庭,大家負責,大家動手,才能把工作做好。

第三,要虛心學習。同誌中有工作曆史長的,有工作曆史短的,有工作經驗多的,也有工作經驗少的,但都要注意虛心學習。千萬不要以為自己什麼都懂得,人家講了一通話,在聽不在聽的說:“講的還不是那一套,我早已曉得了。”這種自命不凡,擺老資格,一旦變成了包袱,背在自己身上,就會看不遠,沒有前途,古人有言“滿招損,謙受益”,一個人認為自己已經滿了,那就很危險,到處會碰釘子的。直到碰得頭破血流,還不曉得哪裏來的毛病。老實說,無本領就應該老實點,還裝老大,不摔跤,哪裏去!這次會議開的好,解決了些問題,是因大家貢獻了好多寶貴意見、好多辦法的結果。我今天的發言也是綜合了大家的意見,假如說這次會議有成績的話,這個成績不是我的,是大家的,實際上這次會議對我的教育很大,過去未入門,今天入了點門,今後願我們大家彼此在人民間,在實際工作中,繼續學習,繼續進步。

六、其他問題

不屬於司法工作範圍內的,是有比較特殊的幾個問題,在這裏也需要說明。這就是法律問題,人民訴訟問題,宣傳教育問題,區鄉政府調解領導問題,縣政府一科調解問題,違警罰問題,關係問題,高等分庭、縣司法處組織條例修改問題等。

1.法律問題。這次會議花時間最多的(近50天)就是討論了邊區已有和尚在草擬中的一些法令條例。這對立法方麵提供了意見,有好處,我們司法人員檢討了自己工作,也有好處,討論過的約有刑罰總分則、民刑事訴訟法、地權條例、土地租佃條例、婚姻條例、債務處理辦法、繼承處理辦法等。現除最後兩種(債務處理辦法,繼承處理辦法),已將意見呈送邊區政府審查頒布外,其他擬經由邊府提交將要召開的下屆邊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決定。在未正式提交人民代表大會之前,希望各推事、審判員在各分區、縣邀請各方有關人士召開座談會,把這次討論了的刑罰總分則及婚姻條例,在座談會上研究,然後把座談會上的各種意見寫成材料,趕2月20日以前會交高等法院。在此期間,高等法院同樣準備在延召開研究這些材料的座談會。

在處理案件時,不必機械的引用法律條文。凡已公布了的,酌量可以引用,借作對人民的教育,未公布的,僅供參考,不得引用。

對於舊法律的態度,應該是不盲目地采用,但也不是否定一切。它還有多年的經驗,特別是技術方麵,在和我們的政策條例無抵觸時,可以批判的接受。

2.軍民訴訟問題。依陝甘寧邊區調整軍政民關係,維護革命秩序暫行辦法(見陝甘寧邊區政策條例彙集續編)執行。

3.宣傳教育問題。法庭審判不能孤軍作戰,首先要和宣傳教育機關取得密切聯係。過去我們在這方麵做得太少,未能以更多的活的事實,向人民宣傳我們的政策條例,進行教育。今後應該利用登報(包括黑板報),編劇本,演秧歌,鬧社火,說古書等形式,把些經過研究的(注意要慎重研究,並經負責人審查批準)好壞典型例子,普遍的傳播在人民中間。

4.區鄉政府調解領導問題及各縣政府一科調解問題。前麵已將理由敘述過了,現擬呈請邊府指示各縣政府遵照。

5.違警罰問題。依《陝甘寧邊區違警罰暫行條例》執行。

6.關係問題。司法審判應該是獨立的,但同誌們不要以為一切就可采取獨斷獨行,這樣就成了鬧獨立性,就搞不好。我們這次回去,仍要像過去一樣,和各方麵關係取得融洽,假如和其他方麵關係上發生毛病時,司法機關首先應該檢討自己,責備自己。這是一個方麵。另外,我們也同樣要求地方黨政軍各機關對於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今後應加重視之和協助之。當著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有缺點或錯誤時,應逕行告訴或向高等法院告訴,以便改正。

7.原《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草案》及《陝甘寧邊區縣司法處組織條例草案》,擬呈請邊區政府修改之。

七、結束語

總結以上問題,我們的目的是什麼呢?隻有一個,就是要把司法工作做好。替什麼人做好?替老百姓做好。這個大前提,始終不能忘記的。在此大前提之下,就目前說,是否有了這些辦法就可以把一切問題都解決了呢?從此再不犯錯了呢?那也不見得。曆史在前進,一切都在前進,在前進的過程中,必然會有更多的更新的問題,尚未為我們所發現,也可能在某一時期會否定我們今天所提出的一些辦法和意見,但無論如何,在今天說來,我們是前進了一步。希望大家把這點認清楚:我們不怕錯,真理是可從錯中碰來的。正因為如此,我們並不須滿足於目前現狀,前麵的路徑還遠,須要大家本著這次會議的精神,打開腦筋,積極的主動的,不斷從實際過程中,發現新問題,創造新辦法;再發現新問題,再創造新辦法。

最後還有一件事情,高等法院把會開了,下麵怎麼辦?高等法院對各分庭庭長,各縣司法處處長發布了個命令,要他們召開各縣區長聯席會議,討論這次會議的一切決定。怎樣討論法?是不是把我們的一套一開始都拿出來,套在人家的頭上呢?我以為那個方法不妙,還是讓他們先反映情況,提出問題,然後再對症下藥,是比較好些。我的講話就此結束了。

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報告

一九四九年十月

8月間接到中央法委會未冬電示後,即收集了17種材料,並按電示各節寫了報告,對老區的一般情況雖可看出端倪,但因時間倉促,未經邊府黨組研究,以致寫的很散亂,有些問題欠全麵或有不妥之處,現根據邊府黨組研究精神重新整理,將邊區十幾年來司法建設中幾個主要問題及新區案件情況陳述於後:

一、組織機構與訴訟方麵

陝甘寧邊區是黨中央與毛主席直接領導的區域,在全國說又是一個最老的解放區,經過了土地革命、抗日戰爭,又經過邊區自衛戰爭,發展到現在,已基本上解放了大西北的變化多端的地區,司法工作雖於某些時期在組織形式上為了統一戰線有所改變,但在司法政策與製度上,則是具體實施新民主主義的政策與製度,廢除了國民黨封建的保護大地主大官僚買辦階級利益的舊法律。

1.司法組織機構,蘇維埃時期是三級兩審製,輕微案件以區裁判部為初審,縣裁判部為終審。重大案件以縣裁判部為初審,省裁判部為終審,中華蘇維埃西北辦事處設有司法部,領導陝北、陝甘、陝甘寧3省的司法工作,但不受理案件。

雙十二事變後,統一戰線形成,中華蘇維埃西北辦事處撤銷,各省縣區裁判部亦同時取消,成立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為邊區終審機構。縣設審(裁)判員,受理初審案件,是為兩級兩審製。1942年邊區政府成立審判委員會,受理不服高等院判決案件。1944年宣布撤銷。該時期為三級三審製。1943年為了便利群眾訴訟,縣設司法處。除延屬分區外各分區設高等法院分庭,為高院的代審機關。分庭庭長由專員兼。縣司法處長由縣長兼,今年2月各縣(市)改司法處(地方法院)為縣(市)人民法院,為初審機關,各行政區成立人民法院,為終審機關,並領導所轄各縣人民法院。如晉南人民法院、陝北人民法院(院長劉耀三、副院長趙建國),及後來增設之甘肅人民法院(院長史文秀、副院長焦勝桐),寧夏人民法院(院長劉漢鼎),青海人民法院(擬派周玉潔擔任現正準備啟程),(新疆雖獲解放,尚未派去司法幹部),又同受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領導。西安市設市人民法院(院長任扶中),由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院長馬錫五、副院長喬鬆山)直接領導,故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為西北司法最高領導機關,最高審判機關。邊區沒有司法部,所有司法行政與審判皆由邊區法院負責領導與審理。司法幹部均由民政廳與邊區高等法院協商配備。分庭審判員、邊院審判員及科長以上幹部,呈經邊府主席任免,縣審判員由民政廳任免,邊院院長由參議會選舉。為了慎重處理死刑,邊府成立司法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民政廳長王子宜、教育廳長賀連城、秘書長常黎夫組成之,主持死刑案件之複核。凡擬判處死刑的案件,先由司法機關將材料呈分庭轉邊院審核,邊院提出意見,轉呈主席,在主席複核前由司法委員會擬具意見送請複核。

陝甘寧邊區在過去隻有1個監獄,直屬縣1年以上的徒刑犯,非直屬縣2年以上的徒刑犯,均送邊區監獄集中教育。邊區監獄(典獄長趙生英),現移西安。晉南行政區兩個監獄(一設運城、一設臨汾)。陝北行政區1個監獄,設延安(典獄長黨鴻奎),對人犯集中教育改造,成績均著。蘭州監獄、寧夏監獄、青海監獄,因初獲解放,尚未接到報告,典獄長及工作情況不詳。

邊院設秘書處,下分4科1室:一科管理幹部,二科管理批答、報告、月報、統計、收發、檔案、監印、校對、善寫等文牘工作,三科管理行政區監獄及各縣看守所人犯管教工作,四科管理生產總務工作,研究室管理各種政策法令,材料的收集與研究判例的整理等工作。審判方麵設民事刑事兩庭。監獄下分3個科1個醫務所,一個警衛隊,一科為文牘科,二科為管教科,三科為生產總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