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區的檢察製度:1937年在高院設有檢查員,1941年春正式設立檢察處,1942年精簡時撤銷。1946年夏又成立高等檢察處,是年冬自衛戰爭開始,幹部他調,檢案處無形中撤銷,至今尚未恢複。
西安市及各行政區法院組織大致與邊院相同,但秘書處隻設兩個科:一科為文牘科,二科為生產總務科,不另設幹部科典獄科,亦不設研究室,其工作均分別由一科管理。
各分庭庭長由專員兼,另置副庭長1人,審判員2人,書記員3人。各縣法院院長由縣長兼,另置副院長1人,審判員1人(丙等縣)至3人(甲等縣),書記員2人至4人,看守長1人,看守員1人,但特等縣(如長安縣有50餘萬人口)除院長副院長外,則須有審判員6人,書記員7人,看守長1人,看守員2人。
2.訴訟方麵:陝甘寧邊區雖無明文的訴訟法,但完全廢除了國民黨反動法律的煩瑣限製,我們不收訟費與狀紙費,口頭訴與書狀訴有同等效力,貧苦不識字的人民要求司法人員代寫書狀,即可代為書寫,手續簡便,人民不因訟爭而傾家蕩產,實為群眾所擁護。
我黨又早有明文規定:廢止肉刑,對人犯不加侮辱,重證據不重口供,各級審判機關均能正確掌握,堅決執行。我們的審判方式是不拘形式的,因此,我們用事實又打垮了國民黨黑暗的壓迫人民的反動法庭,我們的法庭是用說服教育講道理,使當事人心悅誠服,自覺的講出事實,求得合理的判決。凡重大有教育意義案件,即采取召集群眾公開審判,或就地審判,或組織人民法庭,或由群眾、群眾團體、有關機關選舉代表參加陪審。如汽車工人壓傷人,則請工會選代表參加陪審。婦女離婚,繼承或受虐待,則請婦聯參加陪審。商人違法走私,則請商會選代表參加陪審。由農民之間的重大案件,如土改清算惡霸等,則請農會選代表參加陪審。光複延安後,審判反革命分子張永泰、畢光鬥時,即由群眾選員陪審,召開公審大會方式審判。西安解放後,搶案迭出,公審陳元喜時是群眾選出代表參加公審會,並選代表參加陪審。群眾可以作證,可以提出處理意見,這種民主的審判方式,大家有意見都搬到桌子上來,法官要采納群眾的正確意見,是一種極成功的審判方式,既可提高幹部政策觀點,又能教育群眾懂得政策法令,一步步的做到群眾自覺遵守法令減少案件。同時也可提高法院及群眾團體在群眾中的信仰。法官在審判時是本階級利益的代表者,判決以後他又是代表政府政策法令的執行者,這樣的民主審判,既合政策法令又能照顧人民進步習慣,方能合情合理的貫徹政策法令的執行,也才能保護人民的利益。
其次是調解與審判結合,調解工作在老區是收到很大成果的,減少了民間訴訟,增進了團結,對發展生產支援前線,起了相當作用。但也走過彎路,1945年前籠統的規定“調解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發生了三番五次的調解,強製調解。又提出“調解為主,審判為輔”,將不應調解的竊盜、賭博、虐待致死的案件用調解去解決,反而引起這類案件的增多。以上偏向均在1945年冬推事審判員聯席會上予以糾正。製訂了調解原則,明確規定“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調解必須雙方自願,不許強迫,但又規定“適合民間善良習慣,照顧政策法令”則有欠妥之處。1948年光複延安後在給各縣的指示,改為“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顧民間善良習慣”。同時又指出:凡不是地主霸占農民土地,高利盤剝的民事案件,均可調解,刑事除因一時氣憤的輕微傷害外,凡賭博竊盜虐待兒媳等重大案件,不得調解。解放西安後,3個月來,西安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180件,調解的占52%,上訴至邊院的民事案件也調解了×件,過去在偽法院裏打了10年官司未解決,三區南四府街飯鋪經理範文章與麵店王書奎因代購麵粉案,經宣傳司法政策的同誌用3個鍾頭即調解了解,雙方很滿意,群眾認為這才是人民的法院。西安市七區區長對調解工作認真負責,每月調解的案件在百件以上,起訴到法院的隻有1件還是由該區提出意見,由市院同意,後仍由該區調解解決。這說明審判與調解結合是正確的。但有些案件經過調解如不能成立,即用審判方式結案,以免拖延時間。有些案件經過審訊,原則可以確定,但隻為了一口氣,當事人不服或有小的爭執,再配合以調解,或指定專人去勸解將理擺在明處,案件也就可以順利解決了,群眾也深為感動,有一群眾說:“過去打官司花錢還得受氣,又誤工夫,狀子到衙門,不知哪年才能解決,我今年到市法院去告狀,沒花一個錢,法官叫我坐下還喝了兩碗開水,問清楚後,給我寫信要到區政府解決,2個鍾頭就解決了,人民政府真會辦事。”
刑事方麵貫徹了寬大政策,實行教育改造,廢除了國民黨的以殺止殺,刑期無期的報複主義,除罪大惡極堅決不改悔的首惡分子必須處以極刑外,一般的均不處極刑。邊區最高徒刑為10年,廢除了無期徒刑,但革命基本上已在全國勝利,更要少殺人,最高徒刑可改為20年。在判刑上我們是非常慎重的,死刑須經邊院審核後轉呈主席批準,一年以上徒刑須經分庭批準,3年以上徒刑,須經行政區法院或邊院批準,同時在科刑時,不是單純的就事論事的法律觀點,必須研究人犯的犯罪因果關係及犯罪動機與社會根源,同時照顧到雙方經濟情況,不能掌握階級觀點,科刑也會失當的。
二、案件情況
陝甘寧邊區的民刑案件,關於老區的與過去無大變化,已詳本年7月工作總結報告中。現將新區民刑案件情況分述於後:新區司法機關成立不久,人員缺乏,工作不夠熟練,製度尚不夠健全,所得材料頗不全麵,隻根據片斷的統計材料,作為初步研究:
1.民事方麵:根據大荔分區7縣及三原耀縣本年6、7兩月份案件統計,民事共有287件,內婚姻有115件,占總數40%;債之糾紛86件,占總數30%;土地案件37件,占總數12%;其餘繼承、房屋、物權等都是少數。西安市解放後,隨著社會秩序的日益安定,案件逐漸增多,該院6、7、8月份,民事案件統計共419件,婚姻140件,占總數32%;債之糾紛117件,占總數28%;租賃62件,占總數14%;其他案件是少數。現將主要案件分述於後:
甲,婚姻案件發生的原因及處理原則:發生的原因有的是從小父母包辦,買賣訂婚,或童養到男家,年長後,因不滿意而提出解除婚約;有的為了重婚取妾,感情意誌不合,或虐待遺棄而提出離婚;也有的為了寡婦再嫁,他人出為幹涉,以及敵軍屬離婚等。而實則還是封建的強迫包辦及買賣婚姻,與男女政治、經濟、文化不平等所生的結果。
城市婚姻案件,除與鄉村有共同的封建關係原因外,就是官僚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有些達官巨商重婚納妾,較鄉村為多。其次群眾文化較高人口集中,易於接受新思想,因之在解放後敢於提出離婚,反抗封建的婚姻製度。
與婚姻有密切關係的另一種現象,就是因奸殺人、拐騙等案件發生的很多,新區沒有詳細的統計,以陝北作例:陝北各縣6、7、8月份殺人案共36件,內因通奸及婚姻殺人案18件,因霸占虐待殺人案4件,共22件,占總數61%強。新區拐騙案是相當多的,追其原因仍為婚姻不自由而不滿意婚姻所致。
我們在老區處理婚姻案件應放手大膽,凡感情意誌基本不合,無法繼續同居者,即應判準離婚,不應再有所遷就,或照顧貧雇農而不準離婚,這樣會更易發生不幸事件,不過在處理方式方法上應當靈活耐心,可多召開群眾座談會,激發群眾認識,應當離的就離,對群眾是有好處的。同時應發動幹部起帶頭作用,首先幹部家庭不準買賣婚姻,在新區――尤其是大關中一帶,文化較高,隻要講通道理,應當離的就判準離婚,群眾也是易於接受的。而貫徹進步的婚姻法令,保障婚姻自由,從簡單的處理案件中著手總是消極的,積極的方麵還在從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提高女子權利,男女平等,封建的買賣包辦婚姻才易於根除。
乙,債權債務糾紛發生原因及處理原則:債之糾紛比較複雜,其原因亦很多,如在敵人統治時期有一種是以銀元實物行息放賬,或無利借貸及買賣等所積欠的商業債務;有一種是民間典當土地、房屋及押租金等,積欠的特殊形態借貸關係;還有一種是煙土賬、賭博、婚禮等非法債務。前一二種因幣製改革物價波動很大,債權人請求償還,有的因缺乏適當標準折合,有的債務人過窮無力償還,也有人狡賴不還,我們處理原則:對第一二種性質的債務,是依債的性質和以往所得利潤,社會經濟變更情形,及雙方當事人經濟狀況決定。總的精神是反封建剝削照顧貧苦,保護工商業發展生產,繁榮社會經濟,不輕易按破產處理。煙土、賭博、婚禮等非法債務,一般的法律上不予保障。不過有的(如解放區人民在我貿易公司買煙土,去蔣管區出售的煙土賬)須根據具體情形允其私下調解。
丙,土地糾紛:經過土地革命與調劑土地的地區,這類案件是很少了,在新區裏是所有權、租佃、地界及典價折合問題。對這些案件的處理原則從耕者有其田出發,依照總的土地政策,具體按照雙方土地經濟情況,有地的讓給無地的,地多的讓地少的,不是先讓莊內與四鄰,而是“種地3年親如母”,處理的方法盡力實行調解,按照具體情況適當解決典價折合,是按照人民銀行牌價,參照具體經濟情況解決之。時效問題,給貧苦人民以很大限製,我們擬廢止時效,因一般的說,出典房屋、土地的人,絕對多數是窮人。
丁,房賃糾紛是城市普遍存在的問題,不僅是租賃、扣押(指房借錢典當等性質,而出租的剝削關係上也有封建與資本主義性質的兩種。據調查西安房屋的占有人和出租人有以下幾種:(1)資產階級大商人有許多房屋出租,並買大塊地皮招市民蓋房,約定過幾年後,將房歸地皮主,專門以此為業。(2)官僚資本家、土紳惡霸、地富分子看到房賃高,貨幣貶值,專造房屋出租。(3)公有房屋出租。(4)破落的地主和商人專依靠出租房屋維持生活。(5)自己房屋用不完或因經濟困難擠出部分房屋出租。前三種有的是有權有勢(過去)勾結官府高額收租欺壓群眾,這也是半封建社會的必然產物。後二種可說是資本主義性質剝削,現在解放了,又產生兩種不同情況,一種是承租人,對有權有勢的人,過去受過欺壓,現在請求減租或抗不交租,一種是較貧房主過去受過房客的欺壓,或積欠舊租不給,現在告房客清償租金,或交了的押金,因現在幣製改變引起了糾紛的有很多。也有一種在敵統製時期市民有的典當房屋,有的指房借錢,現在出典人或出當人請求回贖典當物,因貨幣改變,物價波動,典權人與當權人不放贖而涉訟的也很多,對這些問題的處理,我們是本著發展生產繁榮城市原則下,一方麵保護私人房產正當收益,令房客交納房租,另方麵反對高額的收租和無正當原因解除租債關係。對押金的處理,仍是照顧主客的合法利益下,折實價還,及指押金折抵房租,延長住房時日。
2.刑事方麵:
老區和新區各縣的司法幹部雖大部健全起來,而差不多都是新提拔的沒做過司法工作的同誌,因此,報告製度與統計工作做的都很不夠,故未能統計出全麵的數字來。現隻根據陝北三個月統計,西安市三個月統計及新區部分縣一個月統計,將幾種主要案件作初步的分析,借資參考:
①幾個刑事案件情況
甲,陝北各縣7月份刑事案件統計(缺延長、靖邊、安邊、榆林、神木、神府、橫山等縣):
丙,監獄犯人經三個月的短期教育,就派到山上燒木炭、截木板。當時沒派警衛隊去監督他們,他們自動完成了10萬斤木炭的任務,並截了幾百丈木板。這些都是我們正確的執行了爭取改造政策,才獲得的。到了今年才恢複了三十裏鋪紅寺農場及南泥灣的稻田,重新建立了紡織廠。據陝北法院報告生產成績很好,現已達到菜蔬完全自給,糧食部分自給。
自西安解放後,邊區監獄移至西安,從7月22日起迄9月16日止,共接收已判決人犯277人,根據我們的統計材料看來,這批人犯有如下幾個特點:第一,以犯罪類別看搶劫犯最多,占53%,其次是竊盜犯占13.3%,煙毒犯占9%,詐欺犯占6.9%,再其次是破壞金融占5%強。有這些都是受了剝削階級意識的影響所形成的犯罪,其他一般刑事犯罪占的比例很少乙。第二,以犯罪人職業看,散兵遊勇最多占23%強,其次是商人占20%,手藝工人占19%強,再其次是小販苦工,無業遊民、農民及舊公職人員。
根據我們了解的材料看,這批人犯內有過去犯罪經偽監獄執行期滿釋放者,如範九如等人。在解放前陝西第一監獄經胡宗南批準釋放的犯人已查明的有柴誌忠(以參加青年軍不願出國被處無期徒刑)、張金標(以貪汙處徒刑13年)、張文治(以政治嫌疑犯處刑15年)、黃江海(以竊盜犯處刑5年)等4人。解放前在偽西安地方法院看守所羈押過的人犯,被偽西安地方法院釋放者有李文森(盜匪)、高餐若(盜匪)、周保森(盜匪)等3人。這批人犯內有和國民黨反動政府警察局勾結,專作犯法勾當者,如竊盜犯李殿臣、黃有才等人。另外我們曾找一個監巷84個人犯談話,了解他們犯罪的原因,固然他們對我們尚□□□□□丁,新解放區――臨潼、鹹陽、耀縣、鳳翔、朝邑、戶縣、藍田、三原、禮泉、大荔、澄縣、合陽等13個縣8月份主要刑事案件統計:
②幾種主要案件的發生原因:
甲,殺人案件的發生原因:殺人案主要類型有三種:一是因奸殺人,奸夫奸婦先發生通奸關係,因情熱而謀殺本夫;一是私仇報複,不采取正當的法律手續解決,而找機會殺害對方;一是搶劫殺人。在老區殺人案裏,因奸殺人的占半數以上,陝北地廣人稀,文化比較落後,父母包辦買賣婚姻相當普遍,極易發生對丈夫不滿,故而與人通奸,建立相當情感後,即謀殺本夫,或因其妻與人通奸,被丈夫知道,經勸不改即引起原夫殺害奸夫或奸婦案件,但這是少數。這就是男女婚姻不能自由自主的後果。因報私仇而殺人的案件,以新區――尤其是渭南分區為最多,敵人統製多年,地主當權派與惡霸們殺了人,被害人告到法院也不能予以適當解決(這也就是國民黨反動法律的本質),但這裏民性強悍,打死人不打官司,一般的將屍體放在廟內,待報了仇以後,再行埋葬。甲殺了乙,乙家再殺甲,越殺仇越深,如臨潼縣靈口區雷天榮因久積私仇,於解放後數天就持槍殺死雷耀武家大小八口人,僅留雷耀武一人,因他在遊擊隊當戰士,他於請假回家埋葬時,因悲痛至極持槍殺死雷天榮家四人,並於互打時擊傷親戚及攬工的三人。這種現象在新解放的大關中,過去是很多的。因搶劫而殺人的案件,在老區於敵人進入延安後,敵人有意識的組織匪特,進行搶劫,另方麵敵人到處燒殺,破壞生產,造成了災荒,使一部分人民生活困難,因而鋌而走險。在新區除上述原因外,還有敵人於敗退後,很多散兵遊勇地痞流氓乘社會秩序尚未完全安定之際,進行搶劫,甚至殺人。發生這些案件的另方麵原因,是司法的政策法令沒有貫徹到群眾中去,群眾的法治觀點沒有提到應有的高度,群眾的生產資料亦須很快的解決,這類案件始能減少。
乙,土匪竊盜案件發生原因:在胡馬匪進攻邊區前,老區的土匪竊盜是很少的,因經過土地革命與調劑土地,生產發展了,又經過改造二流子運動,隻有極少一部分人――二流子不事生產,有嗜好,集中於城市(如延安、定邊、綏德),慣於竊盜。自衛戰爭開始後,胡馬匪到處搶劫燒殺,加之天災,造成許多群眾生活困難,因而鋌而走險流為盜匪,這是基本原因。而光複後,經過清偽反特,發展生產運動,很快的使這類案件減少了。在新解放區裏,發生盜匪案件基本原因仍在於部分人民(包括很多河南山東逃來的難民),生活無著或者不能得到職業,加之國民黨反動派與盜匪的勾結,為司法機關更不能實行對人犯教育改造,使這類案件增多。同時於城市解放後即刻著手就業工作,恢複與發展生產,使人人有工作,也是重要問題之一。
丙,破壞民主政權(包括特務、敵偽分子、叛變、政治土匪)案件發生原因:這是從三個主要方麵來的,一方麵是敵人強迫許多不堅定的區鄉幹部(以甘泉、富縣、定邊、鹽池為最多)或群眾組織為保甲“自衛隊”等,從事反革命活動。他們確實做了很多壞事,抓壯丁、派糧派款、貪汙腐化、吊打群眾,甚至搶劫殺人,從宣傳上破壞我黨政軍政治影響。光複或解放後,群眾紛起告發。另方麵是敵人帶至老區或有意識的留在新解放區的匪特分子,專門造謠破壞,數量雖不如前者多,但其殘害群眾程度則非常凶暴。再方麵是地富當權派與團匪乘機活動,圖謀階級報複。這類案件的發生是必然的,也是暫時的,如將群眾發動起來,人民政權建立後,即可迅速予以肅清。
③審理刑事案件的政策方針:
刑事政策的總精神是掌握寬大政策的實質,即鎮壓與寬大的兩方麵,也就在於鎮壓與改造反革命分子、盜匪、殺人及其他罪犯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生產的反動行為。隻有這樣,才能保護革命和各個革命階級利益。西安解放後,曾將殺人搶劫的首惡匪特分子賈子光等四犯公審槍決,其他協從犯,分別判處徒刑,在安定社會秩序上起了相當作用。在審訊時我們反對威嚇,毀損人格,痛苦身體諸封建手段,這是邊區司法工作一貫的政策方針,曾收到了相當效果,得到了廣大群眾的擁護,今後必須堅持。但現在革命已基本上打垮了敵人,將在全國取得勝利,中國人民政府已經成立,革命越是發展,寬大政策就越須寬大。為了減少死刑至最低限製,最高徒刑十年的規定,已不能適應今天的形勢,故我們提議最高徒刑可改為20年。
在科刑的時候,不能僅就案件輕重作為唯一的根據,還必須參考罪犯的生活習慣是否一貫的為非作歹,犯罪的動機,犯罪的社會原因與因果關係,以及其本人對犯罪的認識,給社會影響的大小,照顧到這些方麵,掌握破壞公益者重,破壞私益者輕的原則,科刑自會適當。
三、監獄工作
我們的監獄工作,在自衛戰爭前,自衛戰爭中,與解放西安後三個時期,因條件的不同,我們教育犯人的方法也不同,但我們對犯人爭取改造的總方針是始終不變的(當然其中也有鎮壓的,但鎮壓還是為了爭取和改造)。在自衛戰爭前,邊院監獄有360名人犯,在監獄領導下,設有毛織廠,紡紗廠,三十裏鋪的農場,監內還有50把手搖紡車,這是物質方麵的設備。另外我們為了提高犯人的認識並在自管自教的方針下保證犯人真正從勞動中得到改造,除每天早晨按照生活小組保證2小時集體學習,在生產方麵建立計工分紅製外,監內尚有犯人自己辦的俱樂部,在俱樂部領導下進行出版牆報、黑板報、音樂、討論會等文化娛樂活動,並配合行政進行評等記功,特別好的予以減刑、外役、提前釋放等。優待有病的,除生活上照顧外,並設有衛生所,必要時尚可介紹住醫院。因此監內絕大多數的犯人都卷入了生產競賽的熱潮中而獲得了犯人自給的成績。釋放犯人時即發動犯人對被釋放者進行討論作出鑒定,並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