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由締約國大會選舉,任期9年。
3.院長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院長會議由院長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長組成。院長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長由法官以絕對多數選出,各人任期3年,或直至該法官任期屆滿為止,並以較早到期者為準。他們可以連選一次。院長不在或者回避時,由第一副院長代行院長職務。院長和第一副院長都不在或者回避時,由第二副院長代行院長職務。
院長會議的職能是適當管理該法院除檢察官辦公室以外的工作;履行依照《羅馬規約》賦予院長會議的其他職能。其主要職能包括:(1)可以提議增減法官人數。院長會議可以代表本法院,提議增加《羅馬規約》規定的法官人數,並說明其認為這一提議為必要和適當的理由。增加法官人數的提議由締約國大會依法定程序通過並實施後,院長會議在以後的任何時候,可以根據本法院的工作量提議減少法官人數,但法官人數不得減少至規約規定的人數以下。減少法官人數提議的處理程序和增加法官人數的提議相同。(2)院長會議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審判庭和預審庭之間暫時借調法官,以有效處理本法院的工作,但在預審階段參與某一案件的法官,不得在審判庭審理同一案件。《羅馬規約》對在審判庭、預審庭與上訴庭之間能否借調法官未作規定,其理由在於避免在審判庭和預審庭處理某一案件的法官在上訴庭處理同一案件。(3)院長會議可依據《程序和證據規則》,根據某一法官的請求,準許其不履行《羅馬規約》規定的某項職責。(4)院長會議可以根據檢察官和副檢察官的請求,準許其不參與處理某一案件。(5)院長會議可以決定放棄書記官長的特權與豁免。(6)在指控被確認後,院長會議應組成審判分庭,在《羅馬規約》有關條款的限製下,負責進行以後的訴訟程序,並可以行使任何相關的和適用於這些訴訟程序的預審分庭職能。(7)院長會議在履行職能時,應就一切共同關注的事項與檢察官進行協調,尋求一致。
(二)法庭
法庭由上訴庭、審判庭和預審庭組成。上訴庭由院長和4名其他法官組成,審判庭由至少6名法官組成,預審庭也由至少6名法官組成。指派各庭的法官時,應以各庭所需履行職能的性質,以及該法院當選法官的資格和經驗為依據,使各庭在刑法和刑事訴訟及在國際法方麵的專長搭配得當。審判庭和預審庭應主要由具有刑事審判經驗的法官組成。國際刑事法院的司法職能由各庭的分庭履行。上訴分庭由上訴庭全體法官組成;審判分庭的職能由審判庭3名法官履行;預審分庭的職能應根據《羅馬規約》與《程序和證據規則》的規定,由預審庭的3名法官履行或由該庭的1名法官單獨履行。各分庭的具體職責由《羅馬規約》與《程序和證據規則》加以詳細規定。
(三)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作為國際刑事法院的一個單獨機關行事,負責接受和審查提交的情勢及關於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任何有事實根據的資料,進行調查並在本法院起訴。檢察官辦公室由檢察官領導。檢察官全權負責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由1名或多名副檢察官協助,副檢察官有權采取《羅馬規約》規定檢察官應采取的任何行動。檢察官和副檢察官應為品格高尚,在刑事案件的起訴和審判方麵具有卓越能力和豐富實際經驗的人。他們應精通並能流暢使用本法院的至少一種工作語文。檢察官由締約國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以絕對多數選出。副檢察官以同樣方式,從檢察官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中選出。檢察官和副檢察官任期9年,不得連選。
(四)書記官處
書記官處應在不妨礙檢察官職責和權力的情況下,負責國際刑事法院非司法方麵的行政管理和服務。書記官長為該法院主要行政官員,領導書記官處的工作。書記官長在該法院院長的權力下行事。書記官長和副書記官長應為品格高尚、能力卓越的人,且精通並能流暢使用該法院的至少一種工作語文。書記官長任期5年,可以連選一次,並應全時任職。副書記官長任期5年,或可能由法官以絕對多數另行決定較短的任期。可以按在需要時到任服務的條件選舉副書記官長。書記官處設立被害人和證人股。該股應與檢察官辦公室協商,向證人、出庭作證的被害人,以及由於這些證人作證而麵臨危險的其他人提供保護方法和安全措施、輔導谘詢和其他適當援助。
書記官長應視需要,任命其處、室的合格工作人員。書記官長在雇用工作人員時,應確保效率、才幹和忠誠達到最高標準,並應適當顧及世界各主要法係的代表性、公平地域的代表性和適當數目的男女法官。書記官長應在院長的同意下,擬訂《工作人員條例》,規定該法院工作人員的任用、薪酬和解雇等條件。《工作人員條例》由締約國大會批準。
法官、檢察官、副檢察官、書記官長和副書記官長在根據《羅馬規約》就職前,應逐一在公開庭上宣誓,保證秉公竭誠履行各自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