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國際刑事法院的醞釀和建立(2 / 3)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於1998年7月17日通過,120個國家讚成,7個國家反對,21個國家棄權。其中,投反對票的國家包括美國、中國、利比亞、伊拉克、以色列、卡塔爾和也門。投棄權票的國家是阿拉伯和伊斯蘭國家及加勒比海國家。

除《羅馬規約》外,羅馬會議還通過了《聯合國建立國際刑事法院全權代表外交會議最後文件》。為保證國際刑事法院能及時建立並運行,《最後文件》規定設立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進行必要的籌備工作。該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1.為法院的設立和運行起草下列文件:(1)程序和證據規則;(2)犯罪要件;(3)法院和聯合國之間的關係協定;(4)法院和東道國之間的關係協定;(5)財務條例和細則;(6)關於法院特權與豁免的協議;(7)第一個財政年度預算;(8)締約國大會議事規則。2.委員會準備關於侵略罪的提案,包括犯罪定義、犯罪要件、國際刑事法院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的條件。委員會應在授權範圍內就所有事項準備一份報告,提交第一次締約國大會。委員會的工作到《羅馬規約》生效後,第一次締約國大會召開時終結。

根據《羅馬規約》第125條的規定,《羅馬規約》於1998年7月17日在羅馬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總部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此後,該規約在羅馬意大利外交部繼續開放供簽署,直至1998年10月17日為止。其後,該規約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繼續開放供簽署,直至2000年12月31日為止。截止簽署的最後期限2000年12月31日,共有139個國家簽署了《羅馬規約》,其中包括美國、以色列及幾個阿拉伯和伊斯蘭國家。法國、德國、加拿大等27個國家批準了《羅馬規約》。

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生效

根據《羅馬規約》第126條第1款的規定,該規約應在第60份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60天後的第1個月的第1天開始生效。2002年4月11日,同時有10個國家一起批準了《羅馬規約》,使批準國達到了66個,超過了使《羅馬規約》生效的60個國家的法定數目。因此,《羅馬規約》於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隨之,國際刑事法院在荷蘭海牙正式宣告成立。第一次締約國大會於2002年9月召開,通過了預備委員會提交的所有文件。在2003年2月3日至7日繼續召開的第一次締約國大會上選舉了18名法官,7名為女性,11名為男性。2003年3月11日當選法官在海牙宣誓就職。2003年6月選舉了檢察長和書記官長。國際刑事法院已於2003年開始運作。迄今為止,《羅馬規約》的批準國已達到105個。

三、國際刑事法院的組成

國際刑事法院由下列機關組成:院長會議;上訴庭、審判庭和預審庭;檢察官辦公室;書記官處。

(一)院長會議

《羅馬規約》第36條規定了法官的資格、提名和選舉。

1.法官的資格

國際刑事法院應有18名法官。法官應選自品格高尚、清正廉明,具有本國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的人。每一個法官候選人應在刑法和刑事訴訟領域具有公認的能力,並因曾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或其他同類職務,而具有刑事訴訟方麵的必要相關經驗;或者在相關的國際法領域,例如國際人道法和人權法領域,具有公認的能力,並且具有和國際刑事法院司法工作相關的豐富法律專業經驗。每一候選人應精通並能流暢使用國際刑事法院的至少一種工作語文。不得有2名法官為同一國家的國民。就充任國際刑事法院法官而言,可視為一個國家以上國民的人,應被視為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權利所在國家的國民。

2.法官的提名和選舉

《羅馬規約》的締約國均可以提名候選人參加法官的選舉。締約國在推選法官時,應考慮法官的組成需具有世界各主要法係的代表性、公平的地域代表性和適當數目的男女法官。締約國還應考慮必須包括對具體問題,如對婦女的暴力或兒童的暴力等問題具有專門知識的法官。基於前南法庭和盧旺達法庭的實踐經驗及非政府組織的呼籲,《羅馬規約》要求必須有適當數量的女法官和對性暴力或對兒童的暴力等問題具有專門知識的法官。公平的地域和公平的性別代表性,在國際法院、前南法庭和盧旺達法庭都沒有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