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違約責任人為的“不對等”
很多買房協議中都有類似的規定:“甲方若延期交房,則每遲交一個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計算罰金,付給乙方做賠償;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繳清房款,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從乙方已交購房款中,扣罰10%的金額做違約金,同時不予辦理進戶手續。”專家批評說,上述格式條款對合同雙方支付違約金的額度規定不對等,實質是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消費者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第七,“一房二賣”屬欺詐
“一房二賣”誰都知道是要不得的,但偏偏有開發商冠冕堂皇地對這種行為也開出了格式條款:“雙方簽訂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違反。若甲方(即開發商——編輯注)將乙方購房轉賣給他人,甲方應付給乙方已付房款3%作為對乙方的經濟賠償。”專家嘲笑說,“一房二賣”已屬典型的欺詐行為,經營者應當承擔雙倍的賠償責任。該條款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又剝奪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當屬無效、違法條款!
第八,虛假宣傳“假承諾”
有不少開發商自己打自己的耳光:“簽訂合同前的甲方所做所有廣告、宣傳資料、圖片、說明等,僅供買受人參考,不作為出賣人的承諾依據。”專家點評說,這樣的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廣告宣傳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開發商就可以在廣告宣傳中信口雌黃,為自己進行虛假宣傳提供了方便。這樣的條款當然也是無效條款。
第九,買房交錢誰在先?
房屋開發商的合同中規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條第五款所列有關綜合費用時,甲方應與乙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專家辨析說,簽訂認購書時,消費者已交付了定金又提供了立約擔保。而這裏又要消費者必須先交清“首期……綜合費用”後,才能簽訂合同——實際上顛倒了簽約與付款的順序,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也屬於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
我和中介公司到底誰能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