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這個《聲明》,郝黃一家人一直住在該房內。但還不到兩個月,在某些人的“教導”下,巴老太太又寫出了另外一份《聲明》並送交公證處公證:“我女兒女婿手中的5月3日的聲明一概無效!我擁有的某某房屋的產權,在我不能表達意願時由我長子某某某全權處理!我死後我的遺物存款由我的兩個孫子某某某和某某某各分50%!”
郝福海當即和妻子、兒子一起到公證處依法請求撤銷了這後一件《聲明》,於是長達4年的官司便無情地在這個本來還算和睦的家庭裏展開了。到現在為止,官司已經在芝罘區法院和煙台市法院來來回回地倒了好幾倒:郝家請了山東中亞順正律師事務所的王永順、王冬青律師,巴老太太和兒子則請了山東百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律師們在法庭內外進行了大量的辯護工作——
巴老太太一方強調:該房的房產權從未明確講過“贈與”,也從未給過女婿抵押書、房產證等,“5·3《聲明》”也不是我寫的,公證處撤銷我後件公證是違法的。
郝一家人和代理律師則強調:“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自願將其所有的財產無償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其構成要件為贈與必須是財產所有人所實施的轉讓行為,該轉讓是自願且無償的,該轉讓不違反法律規定。在本案中,巴是該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對其房產依法享有獨立的、完全的處分權;第二,從《聲明》中看,巴將房產權交給郝並不要求郝給付對價,這顯示是無償轉讓;第三,巴是在精神狀態良好的情況下,在眾人麵前做的上述聲明,這說明聲明是巴老太太當時真實意思的反映,而且該表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是合法有效的。
巴老太太一方則反駁說,雙方並未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因而即使當初的《聲明》有贈與的表示,現在的產權狀況也不能證明這所房子是郝理應擁有的。
王永順、王冬青兩位律師,依據《民法通則》中的相關規定申訴說:巴老太太做出《聲明》後,已將鑰匙、房產證交付了郝黃一家人,女兒、女婿和外孫子也占有、使用、房子至今。盡管雙方確實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依據《民法通則》128條“贈與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麵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交付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認定贈與有效”的規定,應當確認巴老太太與女兒女婿的房屋贈與有效。
兩位律師還一再強調:巴老太太其實並不是無緣無故地將房子贈與女兒女婿的,在參加房改之前,雙方已就房屋買下後的產權歸屬做出了約定:巴同意以其名義購房,女兒女婿同意出資買房,巴老太太再同意將房子的所有權交付給女兒女婿。現在郝黃倆人已經履行了“出資”的義務,那麼巴老太太就不能再反悔贈與的行為而重新要求索回房子的所有權。
去年年底,黃為珍在房子的所有權還沒有真正明朗之前,因癌症永遠的離開了人世,57歲的她到最後也沒有看到母親和弟弟的哪怕一個笑臉,她到最後都不明白:本應屬於自己的房子,最後怎麼就會變成全家人反目的導火索?!
(為尊重當事人權利,本文中人名全係化名)
警惕買房之“九大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