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6章尹浩洋遲業剛(2 / 3)

“最終解釋權”多陷阱

中秋剛過,國慶將至,煙台市麵上的各種優惠卡、消費卡、代金卡等又漫天飛了起來。可是也許不少人根本沒有注意那些卡上的一句話“本商場(企業)擁有對本卡的最終解釋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專家提醒消費者,這句話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正是它,單方提高了商家的權利,鎖住了消費者保護自己權益的手腳!也正因為如此,現在全國各地的消費者幾乎同樣把消費投訴焦點集中在了“四大類行業”,即電信、供電、供水、供暖等壟斷行業,保險等具有獨占地位的行業,房地產及相關行業,旅遊、中介、商場等服務行業:因為他們製定的“格式合同”中具有大量的不平等條款,人稱“霸王條款”。

在商家單方製定的要求對消費者具有約束力的“格式合同”中,大量的條款是對消費者的極大的不公平,而“最終解釋權”說穿了就是要提前為商家避免責任。比如煙台某通訊企業宣傳進入他們的網絡可“享受一年優惠”,但客戶發現4月底辦的手機號到當年12月底以後就不再“享優”了便去追問,結果該公司人員利用“最終解釋權”回答:“我們當初規定的‘一年’,就是指今年一年!你要是繼續享受到明年4月,那不成了享受跨越兩年的待遇了麼!”在這樣的“最終解釋”下,許多善良的消費者最終怏怏而歸。

正是這樣的“最終解釋”,讓許多商家擬定合同時有意為自己增加不合理的權利從而減輕義務。比如說,他可以明確宣布“在此次跳樓大優惠活動中發生任何產品質量問題本商家概不負責”,其實,按照國家規定,商家對銷售產品的修理、更換、退貨,有著法律規定的不可逃避的應承擔責任,而且國家法律規定了“三步曲”:第一修、換、退,國家規定了先後次序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第二尚未明確規定的由雙方合同中明確,第三沒有合同的,商家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承擔有關責任!可當消費者真的開始依法追究他們,他們也有方法:“如發生爭執,雙方同意在當地仲裁或法院解決”,貌似公允,但實際上排除了消費者利用其他途徑和渠道解決問題的選擇。

房子到底應該算誰的?

尹浩洋

這是發生在煙台市區的一件真實的案件。

郝福海怎麼也沒想到:他竟然會因為自己居住的房子同80多歲的老丈母娘打起了官司,而且一打就是好幾年!他更想不到自己的妻子去年因癌症離世時,妻子的母親和同胞弟弟竟然漠然而從容不迫地“講法律不講親情”!

郝福海同妻子黃為珍,從1982年起便在市區西部某樓房內居住,是該公管房的承租人。1985年4月,黃的親生母親巴老太太搬到了女兒女婿家來住。第二年,郝應巴的要求將該房的承租人改成丈母娘的名字。1996年房改時,在郝黃兩口子答應出資購買房子並同意以母親名義購房的前提下,一家人沒有分歧地參加了房改。但因為房產證上一直是巴的名字,1999年2月和5月3日,在巴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在沒有利害關係的幾個證人的參與下,巴當眾做出了聲明:第一,該房子本來產權是市房管的,本來的居住權是女婿郝的;第二,因為兒子結婚後有特殊原因,我來到閨女家落戶;第三,該房的房租一直是女婿郝交付的;第四,依據房改政策用我的名字全產權買下該房,但所用的購房款和一切手續都是女婿郝交付辦理的:所以最後依據以上事實我將該房的所有權交給女婿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