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記者接到一個電話,是朋友的妹妹說她請媒體曝光她家附近的某建築工地:煩人的建築噪聲不說,那天一個預製件竟然“從天而降”砸破屋頂進了家裏!記者告訴她這樣的事直接找法院“打官司”請求賠償即可,她卻很擔心地講了句:“我哪會打官司?聽人說現在打官司很煩人的:有時律師明明說保證能贏但最後卻偏偏輸了;有時打了半天連藥費都賠不上;還有的打了半天最後一算賬:耗費的精力和心思還不如不打!”
應該說朋友妹妹的擔心確實不無道理:“打官司者”幾乎都是抱著必勝的信心走進法院的,但現實生活中的確有“官司打贏了,但原告花費了大量時間和財力,不但經濟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反而鬧了個身心疲憊”的情況。那麼,“打官司”應該注意什麼問題呢?
(一)切莫誇張事實
煙台港的兩個年輕人打架,甲把乙打傷進了醫院,乙便在出院後狀告甲人身損害要求賠償,但乙聽信了旁人的挑唆,明明自己僅僅腰部受了輕微傷卻在醫院裏把頭和胸部都做了CT,這兩項費用就達500多元。結果到法庭上,乙隻能拿出腰部受傷係甲所為的證據,對其頭部和胸部的檢查卻沒有證據向法庭提出。法庭查明事實真相後判定乙的頭胸部的CT檢查費用由乙自己承擔。此案中乙一共索賠1200元,再去掉訴訟費,乙所得無幾。
相似的案例中還包括原告“亂開藥方亂取藥”“開高價補藥”“私自轉院治療”等情況,這些都屬於不當的沒必要的“誇張”。
(二)莫信大包大攬
那天有幾位勞動仲裁案的原告來找記者,拿著市中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求記者“幫忙打官司”,記者告訴他們“終審判決了就不能再打下去了”。結果他們告訴記者,他們的代理人鼓勵其繼續打下去!記者不由得啞然失笑:哪有這樣不懂法律的“代理人”?為了自己的利益竟然鼓動當事人去打一場“根本打不贏的官司”?!眼下的律師或代理人太多,而個別“打官司”的代理人為了取得案件的代理權,利用當事人急於求勝的心理,謊稱“這樣的官司保證你贏!”什麼案件都敢大包大攬,結果讓沒有法律知識的當事人稀裏糊塗地“上了賊船”,最後敗訴。對付這樣的代理人,最好的方法就是多找幾位懂得法律的人打聽清楚了再決定是否打官司,應以什麼理由、拿出哪些證據去“打官司”。
(三)賠償要有根據
因為一起名譽損害案,張和王打起了官司。張要求法庭判決王支付他50萬元的精神賠償費,但最後張隻得到了兩萬元。在這起個案中,張費時費力不說,他的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間接的訴訟參與費用,也遠遠高於這個最後的賠償數額。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精神賠償雖然可以要求,但要求的數額沒有具體的規定,要由法官自由裁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賠償”額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害行為構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和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尤其是根據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來確定。“漫天要價”式的賠償數額的提出,從根本上看會最終侵害自己的利益。
(四)考慮訴訟風險
即使打贏了官司但最後被告下落不明了,或者他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打官司”照樣會“贏”不出實際利益——這就是“訴訟風險”。現在全國各地已有很多法院推行了訴訟風險告知製度,就是要提前告知當事人“有可能勝訴但得不到實際利益的情況”。但有些當事人以為法院是“嚇唬自己不立案”,不聽勸告執意起訴,結果最後風險自擔:你明明贏了,但執行人員卻愛莫能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