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官僚資本”的再認識(3 / 3)

抗日戰爭的突然爆發使得建設銀公司的經營方向遭到嚴重打擊,原先投資的企業不是慘遭戰火毀壞,就是被日軍強行占領。戰爭期間公司曾聯絡外資搶修西南鐵路,開辟國際通道,同時也在大後方投資興建煤礦,解決能源問題。然而隨著抗日戰爭後期公司股份的轉移,其經營方向也開始發生變化,特別是到了抗日戰爭勝利之後,公司已成為政府中某些高級官員利用特權或政治影響,為自己牟取私利的機構。他們操縱部分企業的生產,利用特權,套購外彙,進口各類管製物資,從事市場投機,導致政府中貪汙腐敗的現象日益嚴重,被朝野上下一致抨擊為“官辦商行”,最終走向曆史的盡頭。

4.公司與政府間的關係

中國建設銀公司的創建是國民政府成立後以私營公司的形式出麵介入國家經濟的一個實例,從公司股東與董監事的背景,特別是從公司成立後的經營活動來分析,更可以看出公司與政府間的特殊關係。譬如公司成立後即秉承政府旨意,擔負起引進外資的重任,幾乎包攬了所有鐵路外資合作的項目;同時承銷政府印花稅和公司債,在證券市場上占有重要地位;在政府的支持下,以投資參股的方式,用較低的資本,暗中從建設委員會手中接管了經濟效益良好的國有企業經營權;抗日戰爭期間更無視政府管製外彙的法令,利用職權,將公司大部分資金兌換成外幣並存放於外國銀行;抗日戰爭勝利後,在政府的大力支持與扶助下,迅速由大後方趕赴華東各地,接收了原被日偽強占的企業,並優先獲得政府的大量貸款,不僅企業很快複業,而且規模還有所擴大;更加令人不滿的是,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建設銀公司和其他幾家“官辦商行”利用戰後政府混亂的財經政策,大肆進口奢侈品和管製物資,結購外彙,牟取暴利,最終成為人們唾棄和攻擊的對象。

從中國建設銀公司創立及其經營活動的曆史中可以看出它是如何由一個介於政府與財團之間的投資公司演變成國家資本與私人資本相結合的“官辦商行”的發展軌跡,同時它也為我們研究國家資本如何轉變為私人資本提供了一個典型案例。

四 應重視對“官僚資本”的研究

在對中國建設銀公司的研究過程中我經常思考一些問題,這就是如何看待一個具有極為濃厚官方色彩、但卻又以私人投資方式出現的公司與整個中國文化大傳統之間的關係,以及如何理解中國現代化過程中官辦企業的民營化以及民營企業官僚化是否具有某些必然的聯係,因此對於所謂“官僚資本”的內涵及其在中國特定的曆史環境下所具有的特點實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以中國建設銀公司的研究為例,對於所謂“官僚資本”和“國家資本”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進一步加以探討。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本文所說的“官僚資本”是指官僚本人所擁有或投資的私人資本,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官辦事業和國家壟斷資本。我同意大多數學者的意見,不能將國家資本、國營企業完全等同於官僚資本,甚至更明確地劃歸為四大家族官僚資本。這種傳統說法內涵混亂,缺乏科學性,隻能將其視為國共兩黨內戰這一特定曆史時期的一種政治宣傳口號,因此還是應該按照資本的來源及所有權加以區分。但是應注意的是,在一定的條件下,特別是在中國長期以來官僚政治傳統的影響下,官僚可以通過手中所掌握的權力,以各種方式將國家資本轉化為官僚私人的資本,而且這種轉化往往都是以各種“合法”的途徑加以實現的,在中國建設銀公司的經營活動中就經常可以發現這方麵的事例。譬如1937年初,建設銀公司從建設委員會手中接管經營效益卓越的首都電廠、戚墅堰電廠和淮南煤礦與鐵路時,該提案就是經由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議決批準,並奉國民政府指令遵照暨由行政院通令各關係部會查照執行的;而抗日戰爭後期建設銀公司更可以“讓售於民”的名義,以極低廉的價格將原國有銀行的股份轉移到官僚和財閥個人手中,這些都是舊中國國有資產通過合法的途徑轉為私人所有的典型案例。

除了本人直接從事或投資企業之外,政府官員還采用另一種形式介入國家的商業活動,那就是官員本身不直接出麵,而以其家屬(配偶、子女、兄弟等)身份投資興辦公司,即所謂“裙帶資本(apron-string capital)”,這些事例在抗日戰爭勝利前後表現得格外明顯。抗日戰爭勝利前後,宋子文擔任行政院院長,步入其一生中仕途的巔峰,他為了表明官員不參與經商而辭去揚子電氣、淮南礦路和既濟水電三公司董事長的職務。然而也就是在此同時,一大批政府高級官員親屬創辦的公司卻紛紛出現,搶灘登陸,其中最著名的也是被朝野上下指責為“官辦商行”的三大公司——揚子建業公司、孚中公司和中國建設銀公司,總經理就分別是孔祥熙之子孔令侃和宋子文的兩個胞弟宋子良、宋子安。這些公司依仗特權,大量進口汽車、電器、藥品等管製物資,套購外彙,大發其財。這些情形不僅引起中外商人的不滿,就連國民黨的機關報《中央日報》也發表《孚中暨揚子等公司破壞進出口條例》的消息,並披露上述公司近年來進口汽車和結購外彙的數字,一時間引起輿論大嘩,《救國日報》更為此事發表社論,曆數豪門資本依仗特權、巧取豪奪的種種事實。1948年8月19日,國民黨為了挽救瀕臨崩潰的財政經濟,匆匆公布《財政經濟緊急處分令》,並派遣蔣經國前往上海督導實施。蔣經國到上海後為了顯示他懲治腐敗的決心,親自徹查其表弟孔令侃的揚子建業公司囤積物資的案件。然而此事卻牽動了政府高層的方方麵麵,甚至當時正在北平指揮內戰的蔣介石也給上海市市長吳國楨發來密電,認為監察院要檢查揚子公司的業務“殊不合理,以該公司為商營而非政府機關,該院不應對商營事業無理取鬧”,並讓其轉囑孔令侃“拒絕其檢查,並以此意約經國切商,勿使任何商民無辜受屈也”。轟動一時的“揚子案件”最終不了了之,“打虎英雄”蔣經國更是黯然離開上海。多年後吳國楨在回憶這段往事時說,按照政府的有關法令來說,孔令侃的揚子公司所做的一切確實沒有問題,一切都合法(法令本身就是他們自己製定的),這是因為“他們有影響力,一切都是在合法的範圍內做的”,比如,沒有人能得到外彙(因申請外彙需要審查),“但他們的人,即孔的人是控製財政部外彙管理委員會的,所以就能得到外彙。每個人都得先申請才能進口必要的貨物,但他們卻有優先進口權。因此,盡管他們的確從中國人民的血汗中發了大財,但一切仍然是合法行為”。吳國楨的這番話雖然平實,卻道出了事情的本質,令人深思。

其次,若從資本的來源分析,相對於外國資本來說,官僚資本原則上來講還是應屬於中國民族資本的範疇,盡管它的資本在原始積累時可能充滿著血腥,但你總不能不將它歸之於中國的資本。然而在認同官僚資本與民族資本一致性的同時,更應看到兩者之間的差異,特別是在中國傳統文化的長期浸淫下,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無處不在。官居於四民之上,商人的地位則向來很低(士、農、工、商,商排在最後),因而必須屈從於朝官的勢力。而官卻象征著權力,權力則可以衍生為資本,有了權就有了一切,這在官本位盛行的專製社會中似乎永遠是顛撲不破的真理。

我們更應該注意到的一個特點,那就是官僚與財閥的聯合(通俗的說法是“官商勾結”,拗口一點兒叫做“官商一體化”)及其這種結合所產生的影響。從曆史上來看,官辦事業早已存在,例如鹽、鐵的專賣,武器、火藥的生產就一直由官府控製,嚴禁民間染指,所以鴉片戰爭後中國在西方的衝擊下首先興辦軍事工業采用官辦形式是很自然的。但官辦事業的腐敗盡人皆知,在具有革新思想的有識之士多年主張商辦企業的呼籲下,直到清季方才有了招商製,即將原由官府經營的事業招商人出資承辦,但政府仍能予以嚴格控製,一時間輪船招商局、礦務招商局、電報招商局便應運而生,而清政府內的一些封疆大吏如李鴻章、張之洞、盛宣懷等人在推行現代化的同時,他們自己也深深地卷入經濟投機之中。在這些官督商辦、官商合辦的企業中,政府的利益和財產已經同官僚私人的利益混為一體、難以區分了。民國成立後,由於軍閥混戰,政局不穩,中央權威日益下降,使得政府幹預經濟的能力也隨之減弱,企業家和商人從而可以擺脫政府的某些控製,得到相對的發展;然而國民政府成立之後,隨著中央集權的強化,政府對經濟的幹預亦日益加強。當新政權成立之初,以江浙財團為代表的中國金融資產階級在經濟上立即給予援助,他們同時也從經營國債中獲得優厚的利潤,從而將自己與政權緊密地聯係在一起,由是權勢與財勢便有機地加以結合,並對整個國民經濟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由於中國近代化的銀行幾乎是為國家政權提供資金的唯一工具,這就使得銀行家比從事其他行業的資本家更具備向官僚化轉變的條件。從中國建設銀公司的發展曆史中我們可以看到,宋子文、孔祥熙這些政府主管財政經濟事務、同時又以私人名義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亦官亦商的官僚,是如何與張嘉璈、陳光甫、錢新之這些原本是金融大亨、但又與政府具有密切關係甚或擔任政府重要職務的亦商亦官的財閥結合在一起的;同時它也說明,隻要具備一定條件,這種官商勾結、以權謀私的傳統政治行為模式是可以在曆史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再現的。

原載《民國檔案》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