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官僚資本”的再認識(2 / 3)

在這之後,丁日初還陸續發表了一些文章,對這個問題深入加以探討。

近年來中國大陸學術界對這個問題認識的分歧越來越小,除了尚有為數不是太多的學者仍堅持傳統觀念外,多數學者都不同程度地對上述觀點加以修正,其中具代表性的《民國社會經濟史》的作者即將過去統稱為“官僚資本”的國民黨及其政府控製下的企業與機構改稱為“國家壟斷資本”。他們認為,這種資本一般來說應具備以下三方麵條件:其一,這一資本集團是和國家政權結合在一起的,換句話說,它的資本來自政府,並由政府的官員掌管經營大權;其二,這一資本集團對國民經濟的某些方麵具有壟斷性;其三,這一資本集團對廣大人民具有壓迫性。而他們對“官僚資本”的定義則與傳統說法具有明顯的不同,這些區別表現為:(1)這一資本集團的資本不是來自政府,而是來自某一個或多個官僚的私人投資;(2)這一資本集團的經營權掌握在某個或某些官僚手中;(3)掌握這一資本集團的官僚們利用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進行操縱壟斷、囤積居奇等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飽私囊。

在這前後,還有不少學者圍繞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個案研究。如有學者對北洋政府時期官僚私人的投資及其經營活動進行了深入的考察,也有學者以周學熙為研究個案,將官僚資本(bureaucratic capital)與官僚的資本(capital of bureaucrats)加以區別,並認為中國早期的現代化過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官僚資本”轉為“官僚的資本”的過程。還有學者專門對資源委員會這個民國時期規模最大的重工業機構、也是過去統稱為官僚資本的著名代表進行了全麵的研究,他們認為,若用“官僚資本”來概括資源委員會的性質是不恰當的,這容易造成人們思想中的混亂。他們的結論是:資源委員會所經營的事業在舊中國國民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將它說成是一種反動的、落後的事物,既缺乏曆史根據,也不符合曆史事實,確切的說法應該是“國家資本企業經營管理機構”。

雖然目前多數學者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以“國家資本”來代替以往將國營企業統稱為“官僚資本”的概念,因為這一提法內涵比較明確,不會將官僚私人的投資與國家(包括中央和地方)投資的資本混淆在一起,但這種說法卻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對軍閥官僚(特別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私人投資的企業作細致的分析。丁日初等人也隻是籠統地說,他們所創辦的企業“大部分是民族資本主義的私人資本企業”,那麼剩下來的小部分企業的創辦人又是什麼人呢?按常理來分析,這部分人就應該是指“四大家族”了,他們的投資如果不屬於民族資本的範疇又是什麼性質呢?帶著這些疑問,數年前我開始注意收集海峽兩岸的原始檔案資料,並進而以中國建設銀公司為研究個案,希望在占有大量第一手原始檔案資料的基礎上,通過對中國建設銀公司這一具有典型意義的個案研究,嚐試對上述疑問加以解釋。

三 中國建設銀公司的個案研究

中國建設銀公司是宋子文1934年聯合國內最大的十多家銀行(包括國家銀行和商業銀行)於上海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宋子文的原話說,當時成立這家公司的目的是“為解決上述兩項問題(即引進外資和促進國內資本市場發展。——引者注),本人經本黨同誌及銀行界友好之讚助,發起組織中國建設銀公司,成為吾國第一家真正投資公司”。正是這個原因,中國建設銀公司一直被認定為宋氏家族的官僚資本,1949年5月上海剛剛解放,中國建設銀公司亦即立刻被軍管;1950年1月4日,上海軍管會正式宣布,中國建設銀公司及其屬下的所有企業、公司均以“國民黨官僚資本”的名義予以沒收,因此選擇中國建設銀公司作為“官僚資本”的研究個案,從公司創辦人的背景、資本來源、股份演變、經營方向及其特點、公司與政府間的關係等層麵進行深入的分析,實具有相當意義的代表性。

1.公司創辦人的背景

中國建設銀公司的創立得到了國民政府最高當局和國內銀行界的支持,公司的25名董事和9名監事不是政府主管財政經營的高官,就是以江浙財閥為代表的金融大亨,其聲勢之強大、陣容之鼎盛,可謂一時無兩,以下僅列舉常務董事的名單,從他們當時的身份即可看出公司所具有的特殊背景。

孔祥熙(董事長)行政院副院長兼財政部部長、中央銀行總裁;

宋子文(執行董事)國民政府委員、全國經濟委員會常委,1935年後任中國銀行董事長;

貝祖詒(執行董事)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經理、外彙部主任;

宋子良(執行董事、總經理)中國國貨銀行董事兼總經理;

陳行(常務董事)中央銀行常務理事兼副總裁;

唐壽民(常務董事)交通銀行總經理,中央銀行常務理事;

胡筆江(常務董事)中南銀行總經理,兼交通銀行董事長;

周作民(常務董事)金城銀行總經理;

徐新六(常務董事)浙江興業銀行總經理;

張嘉璈(常務董事)中國銀行總經理,建設委員會常委;

李銘(常務董事)浙江實業銀行總經理,中國銀行董事長;

葉琢堂(常務董事)中央銀行常務理事,後任四明銀行總經理;

李石曾(常務董事)中央政治會議委員,中國農工銀行董事長,建設委員會常委;

陳光甫(常務董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總經理,中央銀行常務理事;

謝祺(常務董事)前財政部統稅署署長;

除此之外,國民黨元老、建設委員會委員長張靜江為公司監察人,公司董事還包括錢新之(四行儲蓄會總經理,後任交通銀行董事長)、徐堪(財政部錢幣司司長,後任財政部次長)等。而最能說明問題的是,自1936年以後的中央銀行理事會8名常務理事(宋子文、孔祥熙、徐堪、陳行、葉琢堂、張嘉璈、陳光甫、唐壽民)竟一個不差地全都是建設銀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從中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中國建設銀公司的董事會不僅由政府內主管財經事務的大員主事,其成員包攬了中國最大的十幾家國家銀行與商業銀行的首腦,而且他們與政府間具有十分密切的關係,有些人甚至還擔任政府中的重要官職,其中有些人“官”與“商”的身份已很難區分。這些事實都在在說明,中國建設銀公司的創辦是國民政府成立後官僚與財閥結合的一個重要標誌。

2.公司股份的來源及其演變

中國建設銀公司成立時股份為國幣1000萬元,分為100萬股,每股10元,全部實收。原始股份的占有情形大致可分為國有銀行、商業銀行及個人三個部分,包括中國銀行(20萬股)、中央銀行(15萬股)、交通銀行(15萬股)、中國國貨銀行(8萬股),其他商業銀行如“北四行”、“南三行”等,則根據其實力與地位,分別擁有股份1萬至2.5萬股不等,真正屬於私人投資的並不多。

然而公司的股份不久就發生變動,其中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原中央銀行的股份一部分改為中央信托局所有,另外一部分(5萬股)則以敦厚、悅愉、嘉禾三個堂號為名,轉到孔祥熙的名下。1944年1月11日,中國建設銀公司副經理潘銘新致信中國銀行總管理處,要求中行“援央行之例,將其股票讓出一部分給友邦人士及民間,藉收普及之效”,其具體讓售條件是按原票麵價的2.25倍收購。中國銀行經研究後認為讓售是可以的,但必須按時價(抗日戰爭全麵爆發以來,紙幣的發行量和物價指數均大幅膨脹)計算,並應追計1939年以來未付的股息。但不到一個月中國銀行又突然改變初衷,同意將中行所擁有的20萬股(每股10元)按2.25倍出售,得款450萬元。其中原因雖然未說,但從銀公司後期股東的名單來看就明白了,所謂“讓售於民”不過就是將原國家銀行名下的股份以極低廉的價格轉讓給個人所有,當然這些“民”可不是一般的平民百姓,而都是那些政府、銀行及公司中有權有勢的人物。其後果表現為中國建設銀公司原國有銀行的股份占有量大幅下跌,由成立時中、中、交三行占公司一半股份減到隻占5%多一點;相反公司內個人所擁有的股份卻急劇上升,若將那些以某堂、某記名義登記者加上個人所有部分,其比例由公司成立時的10%猛增到70%以上。關於這個問題建設銀公司的高級職員後來也承認,“本公司創立之初,其股份大部分屬於當地各國家及商業銀行,私人股份甚少。其後時日變遷,原有股份漸多轉移,私人股份亦漸次增多”。

3.公司經營的內容與方向

宋子文創辦中國建設銀公司與當時國內外整個大局勢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簡單來說,成立公司的目的主要是為國內企業尋求外資,並積極開辟國內資本市場。公司章程中有關經營內容亦明確宣稱“本公司以協助並聯同政府機關、中外銀行及其他組織,扶持公私各類企業,發展農工商業,辦理關於是項事業之投資及管理事務與信托公司之一切事務為業務之範圍”。公司成立後即憑借其具有強大的金融實力,尤其是依仗它與政府之間的特殊關係,幾乎包攬了引進外資的所有項目,譬如與英資合作完成滬杭甬鐵路以及洽談修建廣梅鐵路、浦襄鐵路,與法國財團合作興建成渝鐵路以及抗日戰爭初期修築南鎮鐵路與敘昆鐵路,與德商合作投資修建浙贛鐵路等。同時公司還進軍國內資本市場,代政府經辦印花稅,承募公司債,為地方政府和企業融通資本。抗日戰爭全麵爆發前夕建設銀公司的經營方向出現了一個重要轉變,那就是以參股為手段,投資經營能源事業(電力、煤礦),進而達到控製企業生產的目的。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從建設委員會手中接管原首都電廠、戚墅堰電廠而成立揚子電氣公司,接管原淮南煤礦和鐵路成立淮南礦路公司,采用同一方式參股經營漢口的既濟水電公司,以及聯合建設委員會、陝西省政府共同創辦西京電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