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官僚資本”的再認識(1 / 3)

在中國,“官僚資本”是個耳熟能詳的名詞,尤其是從20世紀40年代起,“官僚資本”便成為革命的對象,“官僚資本主義”更成為壓在中國人民頭上的三座大山之一(另兩座分別是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長期以來,沒有人懷疑(更確切地說應該是沒有人敢懷疑)它的正確性。然而進入80年代以後,有學者開始對它的內涵和定義提出質疑,並發表了新的見解,曾圍繞這一名詞展開過激烈的討論。本文首先回顧一下“官僚資本”這一名詞產生的過程及其背景,再簡略介紹80年代以來有關對“官僚資本”這個概念的爭論情況,重點則是談談個人近年來在有關中國建設銀公司個案研究中的一些體會,並以此為基礎,進而對“官僚資本”的定義與概念提出一點粗淺的認識,以就教於諸位學者。

一 “官僚資本”一詞的由來

什麼是“官僚資本”或“官僚資本主義”?

按照中國大陸史學界的傳統解釋,官僚資本主義就是依靠帝國主義、勾結封建主義、直接利用國家政權而形成的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它主要表現為與國家政權結合,因而具有買辦性、封建性和壟斷性等基本特征。依照這樣解釋,晚清政府、北京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所有官辦、官商合辦、官督商辦以及官僚私人投資興辦的企業都屬於官僚資本。

“官僚資本”這一詞彙究竟出現於何時?有學者曾對此專門進行過研究,根據他們的考證,這一詞彙最早出現於20世紀20年代。1923年瞿秋白(化名屈維它)在《前鋒》雜誌上發表的《中國之資產階級的發展》一文中首次使用“官僚資本”這一名詞,他將洋務派經辦的官辦企業稱為“官僚資本之第一種”,將官商合辦企業稱為“官僚資本之第二種”;1929年,李達在《中國產業革命概況》一書中提到清代官僚於舉借外債時“從中漁利,自肥私囊,形成官僚資本”;1930年,日本學者橘樸則在《中國社會的發達階段》一文中將官僚資本分為“梁士詒型”和“張謇型”兩種;1936年,呂振羽在《中國政治思想史》一書中將清政府創辦的“國營事業的萌芽”統稱為官僚資本。但上述學者此時所提及的所謂官僚資本主要還是指清政府和北洋軍閥政府時期的官辦企業。

將國民政府中官僚利用職權、私人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機構稱之為官僚資本則是在抗日戰爭期間所發生的事。

抗日戰爭中期,隨著官僚政治的日益腐化,政府內部分主管財經事務大權的官員亦參與各種投資,他們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權力假公濟私、化公為私,這種“前方吃緊、後方緊吃”的腐敗現象日益嚴重,終於引起了大後方人民的強烈不滿,報刊輿論亦對此大張撻伐,並將他們所經營的企業稱之為“官僚資本”。

實際上抗日戰爭期間最早攻擊官僚資本主義的並不是中國共產黨,而是國民黨本身。

1940年7月6日國民黨五屆七中全會期間,國民黨中央委員王漱芳、曾擴情等21人聯名提交《嚴防官僚資本主義之發展,以免影響民生主義》之提案,該提案嚴厲抨擊那些憑借“政治的地位、政治的權力、政治的運用”的官僚,“因利乘便、巧取豪奪”,其後果乃“直接影響民生,間接危害抗戰”。因此他們提議,“嚴禁官吏經營商業,最低限度亦不許經營與職務有關商業”;“切實實行戰時利得稅”,所有具獨占性質的企業均“由政府經營之”,“明定統製範圍及職責,並嚴防其弊病”;並明確指出必須“嚴懲官僚資本主義者”。在這之後,“官僚資本”這一術語就在大後方廣泛流傳開來,但應指出的是,此時大後方的輿論和報刊(包括共產黨的機關報《新華日報》)所抨擊的官僚資本一般還隻是泛指國民政府中那些主管財政經濟的官員利用職權、搜括民財、壟斷工商業的行為。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前夕,毛澤東在中共七大的政治報告《論聯合政府》中也隻是說“官僚資本,亦即大地主、大銀行家、大買辦的資本”。1946年1月16日,參加全國政治協商會議的中共代表團曾提出要“防止官僚資本發展,嚴禁官吏用其權勢地位,從事投機壟斷,逃稅走私,利用公款與非法使用交通工具的活動”。上述內容後被列入政協會議通過的《和平建國綱領草案》之中。同年8月,國民參政會亦提交建議,指出“官僚資本往往假借發達國家資本、提高民生福利等似是而非之理論為掩護,欺騙社會,社會雖加攻擊,彼等似亦有恃無恐。蓋官僚與資本家已結成既得利益集團,聲勢浩大,肆無忌憚也。

倘我政府不予徹底清除,恐將成為革命之對象”,由是而提出8條清除原則。

此時雖然輿論對官僚資本的抨擊聲勢浩大,但所謂“官僚資本”主要還是用來專指官僚的私人資本以及私人經濟活動。

將官僚資本泛指為所有國家資本與官僚私人資本的統稱是國共兩黨內戰加劇的後果。抗日戰爭勝利後不久,內戰便接踵而來。國共兩黨除了在戰場上兵戎相見外,在政治上、輿論上更是互相攻訐,因而此時所謂“官僚資本”的含義就不再限於官僚私人所擁有的資本,而是將國民黨政府控製的交通、工礦及金融機構等所有企業都包括在內了。1947年陳伯達首先將蔣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陳果夫和陳立夫並列為中國的四大家族,進而指出:“近代中國所謂‘官僚資本’不是別的,正是代表帝國主義與封建主義的利益而在政治上當權的人物利用政治的強製方法,一方麵掠奪農民及其他小生產者,一方麵壓迫民族自由工業而集中起來的金融資本。”1947年8月31日,西北野戰軍前委提出“沒收戰爭罪犯、官僚資本、貪官汙吏、反動頭子、惡霸全部財產”的口號,次日中共中央便複電同意。此時毛澤東也正式將四大家族聯同外國帝國主義、本國地主階級和舊式富農結合在一起的壟斷資本稱作“買辦的封建的國家壟斷資本主義”,他並進一步強調指出:“這個資本,在中國的通俗名稱,叫做官僚資本。”按照這一理論,沒收官僚資本歸新民主主義國家所有便成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三大綱領之首。嗣後,“四大家族”這一名詞便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所有國營企業、官僚私人的資本和四大家族三者之間似乎也畫上了等號,而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更成為“壓在中國人民頭上的三座大山”,成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對象。1949年4月國共兩黨和平談判中,中共代表團提出的《國內和平協定(最後修正案)》就明確規定,“凡屬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依仗政治特權及豪門勢力而獲得或侵占的官僚資本企業(包括銀行、工廠、礦山、船舶、商店等)及財產,應沒收為國家所有”,“凡官僚資本屬於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以前及屬於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而為不大的企業且與國計民生無害者,不予沒收;但其中若幹人物,由於犯罪行為,例如罪大惡極的反動分子而為人民告發並審查屬實者,仍應沒收其企業及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1949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所通過的《共同綱領》也明文規定“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國家所有”。據統計,截至1949年年底,全國被沒收接管的“官僚買辦資本企業”共計2858個,其中包括資源委員會和中國紡織建設公司所屬企業、國民黨兵工部及軍事後勤係統所辦企業、國民政府交通部、糧食部和其他部門所辦企業、宋孔家族和其他官僚的“商辦企業”、CC係統的“黨營”企業,以及各省地方官僚資本係統的企業。

由此可見,有關“官僚資本”的定義和內涵是隨著國內政治鬥爭的升級而不斷變化的,並且它還因應新興政權政治與經濟的現實需要最終從宣傳的口號落實到行動上。

二 “官僚資本”抑或“國家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長期以來上述說法一直被奉為神聖不可侵犯的信條,沒有人敢懷疑它的理論是否科學,它的含義是否清晰。在當時極左思潮的影響下,這種認識其實也很容易理解:如果沒有官僚資本,那我們的革命目標是什麼,壓在我們頭上的三座大山豈不是少了一座?

“文化大革命”結束之後,特別是國家實施改革開放的國策以來,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學術界的思想也得到解放,過去長期不敢觸動的學術禁區亦逐漸受到挑戰,關於“官僚資本”的爭論就是其中一個具代表性的事例。

早在1982年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就圍繞“官僚資本”的概念進行討論,之後該所杜恂誠即對官僚資本的內涵提出異議,他認為將官僚資本看作是官僚私人的資本不能反映官僚資本的特征,盡管他並不否認官僚資本的存在,但卻提出“解放前中國官僚資本的基本特征應是國家資本”這一結論。丁日初等則對“官僚資本”這一概念提出質疑,但開始時他們還不敢涉及國民黨統治時期“官僚資本”這個敏感問題,研究對象隻限於晚清時期的官辦企業和官督商辦企業。他們認為,中國早期的資本主義都是民族資本主義,可以根據資本的所有權將其劃分為國家資本和私人資本兩大類,它們的存在和發展對於當時中國的現代化有著積極的影響,為整個社會資本主義因素的增長奠定了基礎。然而即便如此,他們的這一結論也立即受到同所其他學者的批評,其中一個重要的理據就是“如果洋務企業和北洋企業都不是官僚資本,四大家族官僚資本豈不成了從天上掉下來的無本之木和無源之水了嗎”?

1985年在重慶召開的西南經濟討論會上有學者正式向“官僚資本”這一傳統觀念提出挑戰,他們認為官僚資本是一個政治概念,而不是一個經濟概念;使用這種術語去研究中國的政治問題或許有一定道理,但用以研究經濟問題則會導致概念上的含混。由此他們得出的結論是:就經濟研究而言,還是使用國家資本和私人資本為宜。

在這之後,關於官僚資本的討論引起了學術界的重視,就連原先提出並堅持這一概念的學者也承認官僚資本是個通俗名稱,原意並不明確,但是他們還是堅持認為,既然這個名稱已為群眾所接受,同時又被載入中國共產黨的正式文獻之中,因此還是“可以用它來概括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中一個特定的範疇,即從清政府的官辦、官督商辦企業到國民黨壟斷資本這一資本主義體係;而它的實質,用政治經濟學的術語來說,就是在這些不同政權下的國家資本主義”。然而丁日初等學者卻不同意繼續使用“官僚資本”這一概念,他們的理由是,雖然這個通俗名稱已被群眾所接受,並已用於某些政治文獻之中,但既然已經發現它所存在的問題,同時也承認它的實質就是不同政權下的國家資本主義,那麼為什麼就不能更正錯誤,使用正確的科學概念,將其稱為國家資本主義呢?至於那些官僚軍閥利用槍杆子或政治權勢從人民身上搜括來的資本,進而用於投資興辦的企業,則“大部分是民族資本主義的私人資本企業,他們的原始積累的來源並不能決定所辦企業就是所謂‘官僚資本’”。杜恂誠也轉而支持這一觀點,他認為毛澤東所說的“官僚資本”,就是特指國民黨時期的國家壟斷資本主義,但它隻是一個通俗名稱,而不是政治經濟學的科學定義;再加上後來一些學者又把它的內涵不斷擴大,把官僚、買辦的私人資本也包括進去,並在時間跨度上向上追溯,一直推前到清政府所創辦的企業。由於內涵混亂,時限不清,因而它的外延也就變得十分模糊,實際上它的界限已經無法確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