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戰後中國的“官辦商行”(3 / 3)

但不久之後,因政府向國外購入大批卡車,所以又規定其他商家自1946年4月29日起暫時停止輸入卡車,然而孚中公司卻於5月以後共進口738輛汽車。據海關報單簽注,這批汽車中分為5月1日、9日、23日和6月22日共進口189輛,係4月29日以前業已起運在途;而5月23日至1947年1月28日共進口吉普車549輛,則是4月29日以前業已訂購、並以現款或信用證付結購價,因此海關方按章核準進口雲雲。而且海關提供的單據隻是一份抄件,說是原件已發還。但是經調查該公司結彙賬冊,僅有1946年4月10日和24日兩次訂購吉普車200輛、共付定金美彙49000美元,其餘吉普車價款美金767240.68元都是在4月29日以後,而且大多是在8月份以後陸續結彙的,與公司及海關的報告內容並不相符,因此“所稱四月廿九日以前業已訂購一節不無可疑”。

孚中公司還於1946年3—12月憑政府發給之配額,共進口旅行汽車101輛,其中74輛為3—9月份額度,獲發M.C.1149號許可證(6月22日發證),指定向中國銀行結彙美金54020元,27輛係10—12月份額度,指定向大通銀行(Chase Bank)結彙美金38021元,並以M.C.11 101號許可證(9月21日發證)報經海關查驗後進口的。

此外,孚中公司還進口其他各類緊俏物資,如購買進口108箱各類無線電設備,其中無線電收音機60件,內有40件是在1947年1月18日進口的,這是超出政府公布限製進口日期之後的,因為輸入臨時管理委員會早於1946年11月17日公布的《修正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中即對已訂貨而尚未進口的貨物限定了起運時間。但孚中公司卻稱,這批貨物是代中央航空公司所購置的,主要是供飛機航行及機場交通聯絡之用,而且憑有中央銀行外彙審核處簽發之第14747號許可證報關進口,已於1946年11月6日就將這批貨物由紐約運出,所以海關即以“手續尚無不合,似可予以進口”為由予以放行。公司還曾代理美國西屋電器公司(Westing House)進口電機,售於台灣電力公司發電機及水電設備,並為上海經緯紡織機器製造廠進口全套設備及其他一切零星機器。

孚中公司大量進口汽車牟取暴利之事可算是當時的一大新聞,就連浙江大學校長竺可楨也從朋友口中得知孚中、揚子公司“均利用政府,大批購汽車入國,其貪汙情形直堪發指也”。

3.蔣介石的態度

應該說,蔣介石對於貪汙腐敗的行徑還是深惡痛絕的,當他收到有關密報後即下令財政、經濟二部秘密調查“官辦商行”依仗特權牟取暴利的活動,而且在批閱調查報告後,仍下令繼續追查“中央信托局、物資供應局、孚中公司進口汽車中確有超出規定限製,依法應禁輸入;又,孚中公司、揚子公司進口之無線電及冰箱,亦有在法令限製輸入以後,何以主管機關竟予核發許可證,準予進口”?“孚中實業公司進口之吉普車,其結彙在卅五年四月廿九日以後,依法應停止輸入,何以仍準進口並結售外彙?以上各節仍有查究必要”。

與此同時,蔣介石為了製止官商之間的勾結,又親自向行政院院長張群下達手令:

目前中外商人對於政府申請外彙、核準進口貨物之辦法諸多批評,認為唯有與政府密切關係之商家,始能有特殊之待遇。而事實上管理辦法是否盡善,亦成問題。查目前核準之外彙有限,而申請之商行則甚多,為免除社會對政府之責難,並防止管理機關徇情偏袒起見,唯有采取公用(開)公告之方式,按月由財政部將結放外彙之數額及準許進口物品之項目,先期登報公告,囑各行商限期登記申請。至於各商行之名稱,董事長、經理之姓名,資本額,申請外彙之數額,進口物品之名稱、數量等項,無論核準與否,均由財政部按月登報公告,以昭大信。如有數個商家同樣合於申請之規定者,則取抽簽式輪流核準之方法,以示公允。倘商家認為財政部核準有不公允者,準予提出申訴。此事簡而易行,且將使中外輿論認識我政府確有保障人民合法利益及鏟除積弊之決心。此外,凡涉及工商業核準之外彙、進出口貿易、公營事業經費狀況等,應由行政院采取公開公告之原則,並盡量鼓勵人民檢舉貪汙,提成充獎,以杜流弊。希即照此原則,限本月十五日前擬定實施辦法呈核為要。

然而蔣介石的心情是矛盾的,一方麵他對於貪汙腐敗深惡痛絕,亦希望通過嚴刑峻法予以打擊,以鞏固政權的統治;然而一旦腐敗牽連到家族,特別是孔氏豪門的身上,蔣介石的態度就變得猶豫不決了,1945年對美金公債舞弊案的處理結果就是一個明顯的案例,而1948年的揚子公司囤積案的最終處理,又再次證實了這個判斷。

1948年9月,蔣經國在上海“打老虎”的行動中查抄了揚子建業公司囤積的大量物資,此舉得到朝野上下的密切注意,監察院亦立即委派監察委員熊在渭、金越光前來上海進行調查,孔令侃立即搬出宋美齡為他說情。10月9日,蔣經國從無錫飛往北平,特地向蔣介石報告上海執行經濟管製的情形,蔣介石在日記中寫道:“經濟本為複雜難理之事,而上海之難,更為全國一切萬惡鬼詐薈萃之地,其處理不易可想而知。對於孔令侃問題,反動派更借題發揮,強令為難,必欲陷其於罪,否則即謂經之包蔽(庇),尤以宣鐵吾機關報攻訐為甚。

餘嚴斥其妄,令其自動停刊。”10月18日剛從沈陽督戰回到北平的蔣介石又給上海市長吳國楨發來一電,要他立即製止監察院的行動:

上海吳市長:關於揚子公司事,聞監察委員要將其開辦以來業務全部核查,中以為依法令論殊不合理。以該公司為商營,而非政府機關,該院不應對商營事業無理取鬧,如果屬實,則可屬令侃聘律師進行法律解決,先詳討其監察委員此舉是否合法,是否有權,一麵由律師正式宣告其不法行動,拒絕其檢查。並以此意與經國切商,勿使任何商民無辜受屈也。中正手啟。

兩天後吳國楨亦發來回電:

北平總統蔣鈞鑒:酉巧機平電奉悉。查此案前係由督導處辦事處徑飭警局辦理,奉鈞座電後,經與經國兄洽定三項辦法:(一)警局即日通知監察委員,檢查該公司業務全部超越警局,隻能根據違反取締日用品囤積居奇條例之職權,警局前派會同查勘人員即日撤回;(二)該公司可以無當地行政人員在場為理由,拒絕查賬,不必正麵與該委員等發生爭執;(三)監察委員熊在渭與天翼先生關係極深,職定訪天翼先生,請其轉達不作超越法律範圍之檢查。

是否有當,敬請示遵。職吳國楨。酉號機。

此時東北戰場鏖戰正急,國共兩黨正在進行決定中國未來兩種命運、兩種前途的大決戰。蔣介石居然萬裏戎機,特地從前線發來電報,阻止有關部門對揚子公司的調查,這就說明此刻國民黨榮辱與家族利益已經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也是到了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了。

五 應當重視對官僚資本的研究

在中國,“官僚資本”是個耳熟能詳的名詞,尤其是從20世紀40年代起,“官僚資本”便成為革命的對象,“官僚資本主義”更成為壓在中國人民頭上的三座大山之一(另兩座分別是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長期以來,沒有人懷疑(更確切地說應該是沒有人敢懷疑)它的正確性。然而進入80年代以後,有學者開始對它的內涵和定義提出質疑,並發表了新的見解,曾圍繞這一名詞展開過激烈的討論。

其中具代表性的《民國社會經濟史》的作者即將過去統稱為“官僚資本”的國民黨及其政府控製下的企業與機構改稱為“國家壟斷資本”。他們認為,這種資本一般來說應具備以下三方麵條件:其一,這一資本集團是和國家政權結合在一起的,換句話說,它的資本來自政府,並由政府的官員掌管經營大權;其二,這一資本集團對國民經濟的某些方麵具有壟斷性;其三,這一資本集團對廣大人民具有壓迫性。而他們對“官僚資本”的定義則與傳統說法具有明顯的不同,這些區別表現為:(1)這一資本集團的資本不是來自政府,而是來自某一個或多個官僚的私人投資;(2)這一資本集團的經營權掌握在某個或某些官僚手中;(3)掌握這一資本集團的官僚們利用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進行操縱壟斷、囤積居奇等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飽私囊。

目前絕大多數學者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以“國家資本”來代替以往將國營企業統稱為“官僚資本”的概念,因為這一提法內涵比較明確,不會將官僚私人的投資與國家(包括中央和地方)投資的資本混淆在一起,但是應注意的是,在一定的條件下,特別是在中國長期以來官僚政治傳統的影響下,官僚可以通過手中所掌握的權力,以各種方式將國家資本轉化為官僚私人的資本,而且這種轉化往往都是以各種“合法”的途徑加以實現的。

我們還應看到,這一時期的官僚資本還具有一個重要特點,那就是除了政府高級官員本人直接從事或投資企業之外,往往還采用另一種形式介入國家的商業活動,他們本身不直接出麵,而以其家屬(配偶、子女、兄弟等)身份投資興辦公司,即所謂“裙帶資本(apron stringcapital)”,這些事例在抗日戰爭勝利前後表現得格外明顯。抗日戰爭勝利前後,宋子文擔任行政院院長,步入其一生中仕途的巔峰,他為了表明官員不參與經商而辭去揚子電氣、淮南礦路和既濟水電三公司董事長的職務。然而也就是在此同時,一大批政府高級官員親屬創辦的公司卻紛紛出現,搶灘登陸,其中最著名的也是被朝野上下指責為“官辦商行”的三大公司——揚子建業公司、孚中公司和中國建設銀公司,總經理就分別是孔祥熙之子孔令侃和宋子文的兩個胞弟宋子良、宋子安。

盡管我們承認官僚的資本仍應屬於中國的私有資本,不能將其劃為國家資本的陣營;盡管他們的資本在原始積累時可能充滿著血腥,但並不能因此而將其劃出私人資本的範疇。有學者即明確指出:“在對資本類型作分類統計或分類研究的場合,‘國家資本’或‘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確有比‘官僚資本’清晰的一麵,但‘國家資本’或‘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經濟學概括並不完整,在許多場合,‘官僚資本’的概念仍不應被棄用。”他認為“官僚資本”應該是“在中國近代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體係中,官僚利用對資源的控製,利用對信息的獨占,利用對企業的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和轉讓權的掌握,牟取私利並損害全社會福利的一種經濟和社會形態”。因此,我們在認同官僚資本與民族資本一致性的同時,更應看到兩者之間所存在的明顯差異,特別應注意到官僚與財閥的聯合及其這種結合所產生的影響。而中國建設銀公司、孚中實業公司和揚子建業公司等這些“官辦商行”則正是官僚資本的最佳代表,因此應該深入進行研究。

原載《民國檔案》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