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指出的是,中國建設銀公司成立初期董監事所占有的股份並非來自個人,其中絕大部分都屬各股東銀行的參股數額;但是到了抗日戰爭後期,隨著大後方腐敗的加劇,這些官僚和財閥卻以極為低廉的價格,將國家銀行和商業銀行手中的股份轉移到個人名下,然後再利用種種特權,操縱市場,買賣外彙,從事各種投機事業。對於這一點公司高級職員亦承認:“本公司成立之初,其股份大部分屬於當地各國家銀行及商業銀行,私人股份甚少。其後時日變遷,原有股份漸多轉移,私人股份亦漸次增多。”這就說明,此時國家的資產已與官僚財閥私人的利益結合在一起而難以區分了。
孚中實業公司在美國注冊,注冊資本為美金60萬元,先付一半,其中國貨銀行占一半股份,交通和金城銀行則分別占公司1/3和1/6的股份。其後孚中公司又在重慶申請注冊,其資本為國幣1800萬元(不久又增資為國幣3億元),其股份分配的比例也完全一樣,但兩家公司並無上下隸屬地位,而是一種兄弟公司的平行關係,為了以示區分,前者稱作孚中國際公司,後者則為中國孚中實業公司。孔祥熙為公司的名譽董事長,董事長為交通銀行董事長錢新之,其他的董事按比例分別由國貨、交通和金城三行負責人出任,而真正執掌公司大權的則是董事總經理宋子良。
揚子建業公司籌備於1945年冬季,1946年1月在上海登記注冊,資本為法幣1億元,1947年7月增加為10億元,分為100萬股,孔祥熙之子孔令侃一人就擁有249000股,其餘的大股東包括杜月笙、範紹增、趙季言、顧心逸、姚文凱等海上聞人,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由孔令侃一人兼任。
2.經營活動及其特點
由於成立的時間及背景不同,所以這幾家公司的經營活動亦不盡一致。
宋子文創辦中國建設銀公司的目的是希望將其建成為投資公司,因此公司成立後主要經營活動包括進軍證券市場,代理政府和公司發行債券;引進外資,修建鐵路,譬如分別與英國、法國和德國財團合作,完成和興建滬杭甬、成渝、浙贛鐵路,並洽商廣梅、浦襄等鐵路的建設;參股控股,直接經營大企國有企業;充當中介,為國內企業籌措資金,發展能源及城市公共事業等。其中特別重要的是,中國建設銀公司私下裏以代為招募商股的形式,從建設委員會手中接管了經營效益良好的首都電廠、戚墅堰電廠和淮南鐵路與煤礦等幾家國有企業,將其改組為股份製的揚子電氣公司和淮南礦路公司,從而完成了國有資產私有化的轉變。抗日戰爭中後期,隨著公司股份的轉移,公司經營的方向也發生變化,因為投資企業無利可圖,建設銀公司也開始依靠特權,轉而經營那些能夠贏得暴利的行業。
孚中公司和揚子公司均成立於抗日戰爭勝利之際,這是因為當時政府實行開放外彙市場和鼓勵主口貿易的經濟政策,致使經營進口商品利潤極高。
宋子良和孔令侃利用他們戰時在美國建立的關係,成為眾多美國公司在華的總代理,從而壟斷進口物資。抗戰勝利之初,孚中公司就壟斷了美國對華鋼鐵輸出限額的90%,並獨立經營美國13家公司的產品。孔祥熙的揚子建業公司,亦獨家經營美國60餘家工廠的產品。宋子良曾表示,創立孚中公司的宗旨是:在戰後急需各種商品、特別是工業設備、交通工具的關鍵時刻,搶灘登陸,分別在美國和國內成立公司,獨家經銷美國廠商產品,最終的目標是壟斷整個中國市場(包括東三省、台灣和香港);經營範圍主要從事國際貿易,興辦實業,特別注重的是交通工具及其附屬業務,著重進口汽車、卡車和吉普車,同時計劃經銷出口原由國家統購統銷的農礦產品;公司成立初期主要承擔美國廠商在中國的獨家代理,然後在中國設廠製造零件,成立裝配廠和修理廠,待到條件成熟,再與外商合資,在中國建造汽車製造廠。而對於創辦公司的目的孔令侃解釋得就更加明白,他說:“隻要我們集中精力,先把揚子公司辦好,逐步擴大,有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就不難像華爾街富翁那樣,也可在中國政治舞台上一顯身手。”由此我們即可清楚地看到這些“官辦商行”成立的目的就是要壟斷進出口貿易,牟取暴利,最終則要在政治上占據重要地位。
四 “官辦商行”依仗特權的實例
正是由於這些公司的特殊背景,所以他們與政府之間存在著極為密切的關係,譬如說,中國建設銀公司就是憑借與政府間的特殊關係,才可能完成國有資產私有化的轉移過程。除此之外,“官辦商行”還從外彙的雙軌製和進口貿易的配額製中享受特權,從中牟利。
1.外彙雙軌製與進口商品配額製
1935年11月法幣政策實施後的一段時間,法幣與美金、英鎊等主要外幣的比率雖然不斷調整,但相對來說尚比較穩定;到了抗日戰爭中期,國民政府終於放棄了平衡外彙市場的企圖,美元對法幣開始固定在1∶20的彙率上。
以後隨著大後方通貨膨脹的日益嚴重,法幣亦急劇貶值,但官方的外彙比價卻從未進行調整,而黑市外彙的比價卻不斷以數倍乃至數十倍的速度大幅攀升,當時大後方盛傳“工不如商,商不如囤,囤不如彙”就是生動的寫照。由於戰時國家對外彙實施嚴格的管製,因此隻要是能與政府高層拉上關係,以官方牌價購得外彙,再在黑市上一倒手,數十倍的利潤便唾手可得。
當時行政院主管審核外彙工作既無一定審核機構,又無詳細法規,核準時或由行政院行文,或由行政院院長宋子文個人決定,以便條手諭中央銀行撥售外彙。經審計部派員審核,未經正式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甚多。1946年4月11日,宋子文致中央銀行總裁貝祖詒英文條諭稱:“宋子良代政府向加拿大政府購買4700噸之船隻三艘,價款加幣1575000.00元,已電席德懋(紐約中國銀行)先付宋子良加幣157500.00元,並於準備啟運時續付全部,囑付還席德懋。”
中央銀行當即與席德懋接洽,結果於4月23日函財政部國庫署,請準撥歸墊並呈報行政院。但卷內未準國庫署歸墊及行政院關於購船全案之正式文卷,計三船共付加幣1580028.78元,先墊加幣310000.00元,折合法幣569272723.60元,於1946年4月23日函請國庫署撥還歸墊,7月25日再付加幣1270028.78元,折合法幣2565458135.60元,於7月20日列入財政部欠賬內。
抗日戰爭勝利後,政府實施開放外彙的政策,將美元與法幣的彙率一下子提高到1∶2020的水平,經營進口貿易者趨之若鶩,導致外彙庫存急劇下降。
在這種情形下,政府一方麵再度貶值法幣,同時修正進出口貿易辦法,對進口商品實施配額製,對外彙則予以嚴格的審批。然而這些製度對於豪門資本和“官辦商行”來說並無妨礙,相反他們卻可以依仗特權,優先獲得配額,進口管製物資,然後再“合法”套購外彙,從而賺取超額利潤。1947年7月29日《中央日報》披露了財政、經濟二部調查孚中、揚子公司套購外彙的情形,雖然數額不對,而且二部調查的時間隻是政府開放外彙市場政策這一階段,但卻反映出朝野上下對於“官辦商行”依仗權勢套彙、牟取暴利的強烈不滿。而且事實也是如此,這些公司確實在管製外彙和進口物資的階段,從政府相關部門處獲得進口配額和官價外彙。
當時的上海市市長吳國楨後來回憶說,按照政府的有關法令來說,這些豪門資本所做的一切確實沒有問題,一切都是合法的,因為法令本身就是他們自己製定的,這是因為“他們有影響力,一切都是在合法的範圍內做的”。比如,當時沒有人能得到外彙(因申請外彙需要審查),“但他們的人,即孔的人是控製財政部外彙管理委員會的,所以就能得到外彙。每個人都得先申請才能進口必要的貨物,但他們卻有優先進口權。因此,盡管他們的確從中國人民的血汗中發了大財,但一切仍然是合法行為”。曾任行政院政務處處長、經濟部次長的何廉也回憶說:“如果沒有政府的幫助,沒有機會從政府手裏買進外彙,在這個當口任何企業肯定都是要覆滅的。可是在1945年到1947年這兩年期間,在宋子文的控製下,政府出售外彙時是差別對待的,和宋子文沒有聯係的企業所有人幾乎沒有機會從政府手裏得到外彙,而與之有關係的人申請外彙就得到照顧。”著名金融家、上海商業銀行總經理陳光甫對於管理外彙有自己的看法,他認為那些外國專家覺得這種方法不錯,卻不了解中國的官僚政治,“管理外彙,愈管而資金愈逃避”,而“管理正好幫助政府中人方便……好比唱戲人總想唱一出好戲,不知政治、經濟環境,死硬的做,弄得百姓雞犬不安,可怕的學說!”
2.與政府間的關係
“官辦商行”不僅利用特權申請配額、進口物資、套取外彙,而且還享有其他特權,合眾社記者龍特爾就披露:“孚中公司有代表一人,利用中國外交官之護照,現正在美國從事商業上之旅行,而一般有經驗之中國商界領袖欲赴美國,則常不能獲得準許。”
經監察院調查外交部相關案卷,證實孚中公司現任總經理宋子良曾於1940年7月3日領有外交部D2067號外交護照,由行政院以派赴美國考察交通專使的名義出國,1946年9月14日又將護照加簽赴美,現尚未回國。孚中公司時任協理沈鴻年則於1942年4月20日以當時外交部部長宋子文隨從秘書的身份,領有外交部D2435號外交護照出國,1946年7月5日加簽赴美,目前仍在美國。而中國建設銀公司總經理宋子安亦於1941年11月6日以軍事委員會侍從室侍從秘書的身份領有外交部D2325號外交護照出國,現仍在紐約。很明顯,宋子良、子安兄弟和沈鴻年當年出國或許確為公務所需而持有外交護照,但戰後他們的身份已經完全改變,所持外交護照卻仍能加簽,從而繼續使用這一特權,由此也可以看出他們與政府之間所具有的那種密切關聯了。
戰後從國外進口汽車利潤最大,但經營這一行業必須具備一些先決條件:
首先,公司要擁有充足的資本;其次,要與外國汽車公司建立良好的關係;最後,所有經營活動必須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支持。而“官辦商行”則正具備這些有利條件。《文彙報》記者曾披露宋子良“曾獲得美國對華鋼鐵事出限額的90%”,而且孚中實業公司“獨家經營之威利吉普,進口已達萬輛,今年進口之新汽車也達千輛”。揚子建業公司壟斷經營“奧斯汀”、“雪佛蘭”等高價名車,每輛進口成本約合1800美元,公司卻可以5000美元一輛在國內市場出售。
當時輿論普遍認為,進口客車主要是為有產階級,特別是為官僚財閥服務的奢侈品,因此要求嚴格控製進口。1946年3月4日公布的《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規定,禁止出廠價格在1200美元以上、七座位以下之客車進口。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本來吉普車按其性質應屬於客車,孚中公司就鑽了這個空子,將吉普車列為1公噸以下貨車,並得到海關的同意,從而得以堂而皇之地將其大量輸入國內。另外該辦法規定凡在1946年3月以前所訂的各項合同或已購進者“不在此限”,孚中公司又利用這一空隙,拿出與偉力斯公司所簽訂的包銷合同以及已售出的合同向海關交涉,結果批準進口7000輛吉普車,均按當時的官方外彙牌價2020元結彙。這個數字相當龐大,據時任孚中實業公司協理的陸品琹後來回憶,當時在美國購買一輛吉普價格不超過400美元,加上運費、關稅後,成本至多為800美元,然而運到國內轉手即可以2400美元的價格售出,利潤實在是驚人。因此,孚中公司僅從經營汽車進口一項業務中就發了大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