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揚子電氣公司的接收與複業(3 / 3)

政府對揚子電氣公司及屬下企業的扶持與資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在接收過程中盡量給予協助,因而三大公司都能順利完成接收並很快恢複生產。

中國建設銀公司戰前投資入股並參與管理的幾個最重要的企業如揚子電氣、淮南礦路和漢口既濟水電公司於戰爭爆發後都相繼落入日偽之手,並遭到嚴重破壞。抗日戰爭勝利後,根據政府的規定,“對於淪陷區內,凡為敵人所侵占之經濟事業,無論公私,均先由主管部會接收,一俟審查無通敵嫌疑,然後發還業主”。按理說銀公司屬下的這幾個企業完全屬於這一類型,理應由政府先行接收,予以調查後再發還原來業主。但是銀公司卻以“煤礦與水電工作若在接收時稍有挫折,本公司與社會均將受到極大損失”為由,要求經濟部準予指派原企業主管人擔任接收大員,隨部隊前往各地接收,要求各地軍警予以協助,並要求四聯總處貸放巨款維持各廠礦的生產與運作。這一要求很快就得到經濟部的同意,並立即發放護照及證明文件,要求各地政府部門及軍警予以協助,因此各廠礦的接收大員陸法曾(首都電廠)、吳玉麟(戚墅堰電廠)、程文勳(淮南礦路)和孫保基(漢口既濟)等人都能迅速由大後方乘飛機前往各地(當時要想在大後方弄到一張機票實在不是一般人所能辦到的)。

(2)兼並同類企業,擴大營業範圍。

揚子、淮南、既濟三大公司在接收複業的過程中不僅收回了原來屬於本公司的設備及產權,還利用特權,兼並接管了鄰近地區其他同類型的廠礦,譬如三大公司就曾聯合投資,吞並了戰後無法複業的鄱陽煤礦公司,繼而成立江南煤礦公司;揚子電氣公司屬下的首、戚二廠於接收後很快便獲得經濟部發下的電業執照,準許首廠在南京、江寧、句容三地及以及六合、丹徒、江浦的部分地區營業,戚廠則在無錫、常州、丹陽營業,由於戰後蘇南一帶電廠都無法恢複生產,所以首、戚二廠可說已無競爭對手,在初步實現夢寐已久的獨占江南電氣事業目標之後,公司還計劃在兩年內首廠用66000伏輸電線放送,四年內將用132000伏高壓輸電線連接起來囊括整個江南的電氣事業。1947年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配售給戚墅堰電廠一台2000千瓦發電機,為此戚廠四處查尋裝置地點,最後勘定的地點為無錫縣城附近的惠河鎮。但是該鎮鎮長拒絕讓售土地,於是戚廠便通過無錫縣政府並以江蘇省建設廳及地政局的名義,強行征購土地。這一行徑引起當地民眾極大不滿,其他私營公司也根本無法仿效。

(3)原料與貸款的供應方麵基本上可以得到保證。

戰後百廢待舉,物資短缺,通貨膨脹,給一般工商企業複業帶來諸多困難,其中最為緊張也最為關鍵的莫過於原料的供應和資金的周轉,但這些對於公司屬下的企業來講卻算不上是什麼太大的問題。就以燃料來說,公司承認,“電廠之成本,以燃煤為重要項目,本公司京、戚兩廠,燃煤成本占正項成本半數以上,幸燃管會方麵,對於電廠用煤,尚能平價供給”。這些企業平時不僅可以享受到政府平價煤的供應,而且因為淮南礦路公司與揚子電氣公司同為建設銀公司屬下的重要企業,兩家公司可以互相擔保向銀行貸款,淮南煤礦還經常以低價售煤給揚子電氣公司。如勝利後不久,淮南煤礦就曾以每噸15000元之價格售與揚子公司6000噸優質煤觔,而當時市價至少每噸要2萬元以上。至於資金方麵,公司則能經常獲得四聯總處的低利貸款,比如剛剛勝利時建設銀公司就與四聯總處商議,由銀公司出票、資源委員會承兌、經濟部擔保,以承兌彙票方式向中國、交通、農民、郵政儲金及中信等銀行借貸5億元,其中揚子、淮南二公司各得2億元,既濟分得1億元。這樣的優厚待遇自然是其他私營企業難以企及的。

(4)設備不斷得以擴充。

揚子電氣公司在複業的過程中還經常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照顧,機械和設備不斷得到擴充,從而可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運轉。例如接收初期,行政院計劃向美國購買的10套5000千瓦發電機,揚子電氣公司獲悉後即要求從中配售三套給戚墅堰電廠。自抗日戰爭勝利至1947年年底的兩年多時間內,揚子電氣公司先後從行政院有關部門獲得的大型設備包括:

首廠向慎昌洋行立約訂購美國燃燒工程公司每小時50噸蒸發量鍋爐一座;

政府決定將日本賠償發電機TOBATA廠25000千瓦一組配撥給首都電廠,而以SHLKAMAKO廠之35000千瓦發電機一套撥配給戚墅堰電廠;

行政院核準將兵工署現存物資供應局之2000千瓦發電機兩套借由首都電廠裝用;

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同意配售首、戚兩廠2000千瓦發電設備各一套;

戚廠向英國茂偉電機廠訂購2500千瓦發電機設備全套,並得中國、交通兩銀行協助貸款;

向美國通用電機公司訂造50000千瓦發電機,俾資增加京、戚地區供電量,並在京、戚間勘地設立新廠。

另外接收之初,政府即將申新紗廠的發電設備暫撥給戚廠使用,後申新一再要求發還,戚廠卻置之不理。1948年10月,由行政院牽線,美國經濟合作總署還撥款1200萬美元,用以擴充揚子電氣公司的設備,並聘請慎昌洋行委托專人為設計工程師。

與此同時,民營工廠的處境則不可同日而語了。譬如上海市商會在一份致重慶國民參政會的電報中就曾如實地說出民營企業在複業過程中的苦衷:

“經濟部及敵偽產業處理局處理應發還之民營工廠,隻以工廠未被毀壞之廠房及機器設備為限,其所接收於原有廠內之原料、成品、機械附件、材料等類,均須收歸國有;甚至被敵將原有設備拆毀改造之廠房、設備,亦須作為敵人增設、新設,責令原主作價承受……似此情形,民營工廠名為發還,實則隻存軀殼,非重新添置原料、材料,仍無從實施開工,維持其原有基業。”因此若與其他民營企業的待遇相比,揚子電氣公司真可謂是天之驕子了。

政府各有關部門之所以大力支持與扶助建設銀公司屬下的企業,當然首先是與這些企業所處的重要地位(都是負責供應燃料及電力的廠礦)有關,比如揚子公司負責提供首都及京滬沿線重要城市的用電,既濟電廠則為武漢三鎮提供電力服務,而淮南公司所產之煤則是上海、南京一帶燃料供給的主要來源,甚至蔣介石本人對於淮南煤礦都十分關心,抗日戰爭勝利之初曾致電經濟部部長兼戰時生產局局長翁文灝,親自過問該礦的接收及生產情況,因此能夠得到政府一定的資助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除了這個表麵上的原因之外,我們也不能忽視公司與政府之間的密切關係。前文曾提及,揚子電氣公司的最大股東中國建設銀公司是由國家銀行與國內最大的幾家商業銀行共同入股的一家投資公司,股東和董監事不是政府主管財政經濟的高官,就是金融界的大亨,特別是自抗日戰爭後期,公司的股東以極為低廉的價格將原屬國家的股份轉移到個人名下之後,建設銀公司實際上已成為國家資本與官僚資本、官僚與財閥結合的一個典型。而時任行政院院長的宋子文正是中國建設銀公司的創始人和執行董事,總經理則長期以來一直由其弟宋子良、宋子安擔任,因此國人將公司視為宋氏家族的私產並不是沒有道理的。盡管宋子文於抗日戰爭勝利後不久即先後辭去揚子、淮南、既濟三家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以避嫌,但這隻不過是一個障眼法,政壇上和金融界中誰不知道宋氏家族與建設銀公司的關係?對於宋子文在官場上的作用與影響就連建設銀公司及其屬下企業也都予以公開承認,特別是抗日戰爭剛勝利時若不是宋子文施加壓力,陸軍總部就很可能不會將首都電廠和戚墅堰電廠等企業交還給建設銀公司。

1947年3月,宋子文因戰後推行外彙及黃金政策的失誤導致朝野上下一致攻訐,最後不得不引咎辭去行政院院長一職;與此同時,孔、宋豪門資本依仗特權、化公為私也成為國內外輿論抨擊的共同目標。隨著宋子文政治上的失勢,中國建設銀公司及其屬下企業的經營也每況愈下,由於燃料供應無法保障,資金周轉日益困難,首都電廠甚至難以維持南京地區的日常供電,以致南京市政府要求行政院將電廠收歸國有、交由資源委員會經辦。限於篇幅,關於揚子電氣公司1947年以後的經營狀況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之內,但從中卻可看出,政府的扶持與資助實在是揚子電氣公司戰後得以順利接收及迅速恢複營業的重要因素。

原載張偉保、黎華標主編:《近代中國經濟史研討會1999論文集》,香港:新亞研究所,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