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改鑄以前,英格蘭金幣低於其標準重量2%,由於沒有鑄幣稅,它的價值低於它所應含有的標準金塊量價值的2%。因此,當這家大公司購入金塊作為鑄幣之用時,須比鑄造以後的金幣所值多付2%。但是如果對鑄造課征2%的鑄幣稅,那麼普通金幣雖比它的標準重量低2%,它在價值上也會等於它所應含的標準金量;在這種場合,鑄造的價值補償了重量的減少。誠然他們必須支付這2%的鑄造稅,但在整個業務中他們的損失也就是這2%,不比實際的損失更大。

如果鑄幣稅為5%,而金幣隻低於其標準重量2%,在此場合銀行在金塊價格上會獲利3%;但是由於他們在鑄造上須付5%的鑄幣稅,所以他們在整個業務中同樣要損失剛好2%。

如果鑄幣稅僅為1%,而金幣隻低於其標準重量2%,在此場合銀行在金塊價格上隻損失1%;但由於他們在鑄造上須付1%的鑄幣稅,所以他們在整個業務中損失的同樣恰好是2%。

如果鑄幣稅合理,同時鑄幣包含十足的標準重量――像它在最近改鑄以來將近做到的――那麼,不管銀行在鑄幣稅上損失多少,它在金塊價格上就會得到多少;不管它在金塊價格上得到多少,它在鑄幣稅上就會損失多少。所以,他們在整個業務中既不會損失,也不會得利,他們會像在所有上述各種場合一樣,恰好處於同一狀況,就好像沒有鑄幣稅一樣。

當對一種商品課征的稅收適度因而不誘致私運時,經營這種商品的商人雖然墊支了這種稅收,卻並不真正付稅,而是從商品的價格上找回。稅收最終由最後的購買人或消費人付出。然而貨幣是這樣一種商品,就它來說,每一個人都是商人。所有購入它的人都是為了將它再售出;在普通場合沒有誰是最後購買人或消費人。因此,當課在鑄造上的稅收適度因而不誘致私鑄時,雖然每一個人都墊支這種稅收,卻沒有人最後支付它,因為每一個人都從提高了的鑄幣價值上找了回來。

可見,適度的鑄幣稅決不會增加銀行的開支,也不會增加將金塊送往鑄幣廠去鑄造貨幣的任何私人的開支;不征收適度的鑄幣稅也決不會減少這種開支。不管有無鑄幣稅,如果通貨包含十足的標準重量,鑄造對任何人都不費分文;如果不及這種標準重量,鑄造的成本總是等於貨幣應含金塊量與實際所含金塊量之差。

可見,當政府支付鑄造貨幣的費用時,不僅負擔了一筆小小的開支,而且損失了一筆小小的收入,通過合適的課稅它本來可以得到這筆收入;不論銀行還是任何其他私人,都沒有從政府的這種無謂的慷慨中得到絲毫好處。

然而,銀行董事們或許不願根據這樣一種推斷就同意課征鑄幣稅:這種推斷不答應他們能獲得利潤,而隻是保證他們不遭受損失。按照金幣現在的狀況,隻要它繼續按秤量來接受,他們肯定不會通過這種改變獲得任何好處。但是,如果稱量金幣的習慣一旦廢止不用(它是很可能停止不用的),如果金幣又落到最近改鑄以前的惡化狀況,那麼,通過征收鑄幣稅,銀行的利得――或者更正確地說,銀行的節約會是很大的。英格蘭銀行是將大量金塊送往鑄幣廠的惟一的一家公司,每年鑄造貨幣的責任全部或幾乎全部落在它身上。如果這種每年的鑄造隻不過是為了補償不可避免的損失和必要的磨損,它不大可能超過5萬鎊,或至多是10萬鎊。但是,如果鑄幣降到標準重量以下,每年的鑄造則除了上述以外,還須填補輸出和熔解在流通鑄幣中繼續不斷地造成的空缺。正是由於這個緣故,在最近金幣改鑄之前的十年至十二年中,每年鑄造的金幣平均達85萬鎊以上。但是,如果當時對金幣課征4%或5%的鑄幣稅,即使在那種狀態下,也會有效地製止輸出和熔解兩種行為。銀行每年不會在用來鑄造850萬鎊以上金幣的金塊上損失大約2.5%,或者說不會損失21250鎊以上;它或許不會損失那個數目的1/10。

國會分配的用來支付鑄造費的收入每年隻有14000鎊,而政府的實際開支,或造幣廠官員的費用,在普通場合,我相信不超過這個數目的一半。為了節省這樣小的一個數目,甚至是為了獲得一筆較此不可能大出許多的收入,可能有人認為,這個目標太小了,不值得政府密切注意。但是在一件事情上――這件事情不是不可能發生的,它在過去常常發生,很可能再發生――每年節省18000鎊或20000鎊,即使是對英格蘭銀行這樣大的一家公司來說,那就肯定是很值得嚴重注意的目標了。

以上的論證和意見,有一些或許放在第一編各章比較合適一些,那是討論貨幣的起源和用途以及商品的真實價格和名義價格的差別的。但是,由於鼓勵鑄造貨幣的法律起源於重商主義體係的倡導的那些庸俗偏見,所以我認為將其保留放在本章更為合適。沒有什麼東西能比對生產貨幣給予一種獎金更符合那種體係的精神的了,這種體係認為貨幣是構成各國財富的東西。它是這種體係的許多值得驚奇的使國家富裕的方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