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態道德義務(2 / 3)

良好的生態係統和優美的自然環境是人類所必備的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這個基礎是以人與環境的協調和諧為前提的。對於這樣一個基礎和前提,僅僅依靠經濟和法律的手段,是不能完全保障的,還必須輔之以環境道德這種調節手段。隻有當人們認識到有保護環境和生態的責任和義務時,他們才會積極主動地去保護自然,維護生態的平衡。

作為生態倫理學意義上的義務範疇的社會基礎就是,人和自然之間所存在的矛盾關係。它不同於一般倫理學中的道德義務範疇,是因為這個範疇已經擴大到人和自然的關係中,深刻地表明了,人除了應對他人和社會整體盡義務外,還應該對整個自然界承擔義務,這個道德義務完全是來源於人類曆史發展的客觀過程和社會關係的客觀要求,來源於人類自身的生存利益的要求。

2.生態道德義務的內容是由一定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所確定的

各個曆史時代的義務或道德義務,總是同一定社會或階段的利益和要求相聯係的。各個社會或階級,總是把實踐這一社會或階級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確定為當時人們應盡的義務。因此,義務範疇所包含的社會內容,在直接意義上,總是由一定社會或階級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的要求所規定的。在階級社會裏,剝削階級提出的道德義務,除了要求本階級的成員忠於職守而外,主要是要求勞動人民的行為符合於剝削階級的利益,限製在它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所規定的社會秩序內,也就是要求勞動人民安分守己,忍受剝削和壓迫。在這裏,我們不去分析剝削階級思想家對義務的解釋具有多大的欺騙性和虛偽性,也不分析他們如何用普遍的、似乎和利益無關的思想形式來掩蓋他們把剝削階級的私利,規定為社會的使命和人們的生活準則,有一點卻是可以肯定的,這便是剝削階級所提出的道德義務的內容是由剝削階級的利益所決定的。

生態倫理學的道德義務是根據人類生存的利益和生物生存的利益引申出來的,是由生態道德原則和生態道德規範所確定的。

人對自然界的作用是人類的重要活動。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這種作用越來越大,越來越成為重要的社會存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人對自然界的作用,是涉及整個人類利益,具有全人類性質的問題。人對自然界的態度包含著深刻的道德意義,它浸透著人與人的關係,體現人與人的利益。特別是當代,在人對自然作用增強,人與自然的關係處於深刻矛盾的條件下,我們在對人與自然的認識和實踐中,更需清醒地看到這一點。

從人的利益的角度看,人類活動引起自然界變化,一方麵為人類增進福利,人類利用各種自然資源創造了越來越豐富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另一方麵它帶來生態係統平衡破壞和環境汙染,使人類生存的環境質量下降,不僅影響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而且嚴重影響身體健康。從生物生存利益的角度看,環境汙染引起生物棲息地破壞和物種滅絕,降低了地球支持生命的能力,從根本上威脅著生物的生存。因而在人與自然關係的活動中,在對待自然的態度上麵臨著道德衝突。人類承擔著保護生命和保護自然的使命。也就是說,人類需要依據一定的道德原則和標準對自己的活動進行道德評價,通過道德選擇從事公正的生態倫理行為,實現人類保護生命和保護自然的道德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