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隻有從社會意義上才能了解對自身的義務
康德強調人的義務,包括對社會和他人的義務,也包括對自己本身的義務。但是,他不能回答如何處置這兩種義務的衝突問題。馬克思主義倫理學不否認個人對自身的義務。個人生理的需要或身體健康的要求,以及個人的發展和成就,不僅是由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所決定的,而且這種義務本身是否有價值以及價值的大小,最終也是由它所具有的社會意義來確定的。一個人,如果為了能對社會有所貢獻,而對自己履行應盡的責任,包括謀求必要的生活條件和爭取個人的發展成就,那麼,這種對自身的義務,同時也就是對社會的義務。這樣的人,在社會的義務和對自身的義務發生衝突時,也必然會使自身的義務服從於對社會的義務,以致不惜作出個人最大的犧牲。這種對社會的義務,其實也同時是對自身應盡的義務,即對自己履行“殺身成仁”、“舍生取義”的職責。
生態道德義務也是如此。人們應當從人類和自然的關係上來了解人類對待自身的義務。人類如果為了能對自然有所貢獻,而對自己履行應盡的責任,包括謀求自身的生存條件和發展條件,那麼,這種對自身的義務同時也就是對自然的義務。並且,在人類自身的義務與自然的義務相衝突時,應該使對自身的義務服從於對自然的義務,甚至作出對自身的必要犧牲,以換取自然的和諧及平衡。倘若不能這樣做,而是一味地追求和強調對人類自身的義務,就不能正確地理解生態道德義務的真正含義。
(三)生態道德義務的特點
生態道德具有兩個突出的特點:
1.它不與謀求個人的權利和報償相聯係或相對應
政治義務和法律義務等,總是同一定的權利相聯係或相對應的。對政治、法律來說,總是在盡義務中包含著將享受相應的權利,即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但是,道德義務卻不同,它不與謀求個人權利或報償相對應。對於行為者來說,履行道德義務,不但不能是為了從社會或他人得到某種權利或報償,而且常常意味著要作出或大或小的犧牲。當然,人們在履行一定的道德義務後,可能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讚揚,甚至可能得到社會給予的某種權利或他人給予的某種報償。但是從行為者本人來說,在行為之前不應有謀求某種個人權利和某種報償的動機,在行為中不應以能否獲得某種權利和報償為條件,在行為中也不應當去“邀功請賞”,否則,便不是道德義務。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中,這一點表現得特別突出。生態道德義務在體現人與自然的道德關係和道德要求時,更要求人類在觀念和行為中具有崇高的德行。隻有不把謀求人類權利和報償相聯係,而往往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犧牲為前提義務,才能構成生態道德義務。
2.它是人們自覺自願履行的
生態道德義務的內容,是一定社會關係以使命職責和任務等形式表達的客觀要求,是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曆史必然性,因而具有一種“道德命令”的性質。但是,對於履行生態道德義務的行為者來說,生態道德義務並不是一種外在的強製,或者所謂個人“趨利避害”的刺激,而是人們在理解和認識了人和自然的關係的客觀要求,從而自覺承擔自己的使命、職責和任務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內心信念和道德責任感。因而,人們履行生態道德義務,雖然會有一個從不自覺的,甚至被迫的,到自覺的過程,但是,從最終意義上看,它不僅是一種自覺自願的行動,而且是一種為人類自身生存發展而奮鬥的自由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