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態道德義務(1 / 3)

義務是人類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關係和道德要求。任何一個社會或階段,都隻是要向本階級或全社會的成員,提出一定的義務要求,以強調人們之間的關係。把人們的行為引導到一定的社會秩序中去。任何個人在同他人、同社會整體(民族、國家、階級、政黨、團體等)、同整個自然界的關係和交往中,不管自己是否意識到,也總是包含著要盡各種義務。正是由於義務範疇在社會道德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所以,生態倫理學應該重視對生態道德義務範疇的研究。

(一)生態道德義務的含義

“義務”概念,在西方倫理思想史上使用較多,而在中國古代倫理思想中使用較少。但是,中國自春秋戰國以來一直使用“義”這個概念,作為一般行為要求,則包含有“義務”的意義。所謂義務,就是對他人或社會做自己應當做的事情,就是對他人或社會做與自己的職責、使命任務相宜的事情。

然而,這裏所說的“應當”、“相應”、“職責”、“使命”等,並不是脫離現實社會條件的,而是由現實生活的客觀要求所確定的。因此,在倫理學的嚴格意義上,所謂義務,就是指一定社會或階級,基於一定社會生活條件,對個人確定的任務、活動方式及其必要性,所做的某種有意識的表達。由於在生態倫理學中,現實的生活條件是人和自然之間的矛盾關係,故此,在生態倫理學的意義上,所謂義務,就是指一定社會或階級,在保證維護生態係統平衡的條件下,對個人確定的任務、活動方式及其必要性,所做的某種有意識的表達。換句話說,人類對自然界做自己應當做的事情,對自然界做與自己的職責、使命、任務相宜的事情,就是生態倫理學意義上的義務。其中,人類的“職責”、“使命”、“任務”便是維護生態係統的平衡。

(二)生態道德義務的基礎

從上述生態倫理學關於義務的定義出發,我們來闡述生態道德義務的社會實質。

1.生態道德義務根源於現實的社會關係

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所以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義務,並不是由理性本身或什麼上帝規定的,也不是由所謂的“善良意誌”的“絕對命令”所發出的,更不是從人的生理要求和本能欲望中自發產生的。相反,它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以及人們在相應的社會關係中所處的地位所決定的。人們處於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下,生活於一定的社會關係中,一名成員,對與自己相關的他人或整個世界,總是要承擔起一定的使命、職責和任務。一定的社會或階級用特定的概念形式把這種使命、職責和任務確定下來(或者個人以特定的概念形式來理解、體驗和把握這種使命、職責和任務),這樣就形成了義務範疇。因此,義務或者說道德義務,完全是來源於曆史發展的客觀過程和社會關係的客觀要求,來源於某種利益和社會分工的要求。人們履行各種類型的義務或道德的義務,都是現實地把個人的力量用於為他人和整個世界的利益服務,為他人或整個世界盡自己應盡的職責,完成應當完成的使命和任務。義務或道德義務這一範疇,不過是這種現實的社會道德關係和個人道德活動方式在個人意識中的反映而已。

人類在今天所麵臨的物質生活條件,以及所生活的社會關係已不同於以往任何一個時候,環境汙染和生態失調已成為當代世界最緊迫、最引人注目的全球性問題之一。人們已經開始懷疑甚至否定了人類在自然界所處的所謂征服地位,明白了人類除了要正確處理人和人的關係外,還應該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係。

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之所以具有道德性質,是因為人與環境的關係不僅僅是一種自然關係,它同時還包含著或隱藏著一定的社會關係。由前麵的論述我們可以知道,人是社會的存在物,他隻要生活在一定的社會中,就必然要與他人發生這樣或那樣的關係,承擔這樣或那樣的道德義務;同時,人是自然界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人類要生存和發展,就必須時時刻刻地與自然界、自然環境進行物質或能量的交換,因此,人隻要生活著,就必然要與環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關係,承擔這樣或那樣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