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3 / 3)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機關事業單位在人員構成、經費渠道、工資福利製度等方麵,都與企業有很大不同。從發展沿革來看,我國是先有企業職工退休製度,後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製度。從1958年起,我國幹部和工人實行同一退休辦法,直至1978年才正式分開。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頒布,標誌著幹部的退休製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機關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製度費用由國家提供,資金來源較為可靠,政策比較優惠,待遇水平略高於企業。這一製度對保障工作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維護社會穩定,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公務員退休條件的基本構成包括年齡、工作年限和身體狀況,退休方式包括法定退休和自願退休兩種。法定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最髙任職年齡或喪失工作能力時,必須退休。法定退休條件堅持公務員退休的法律效力和普遍約束力,著重強調公務員應嚴格履行義務。自願退休是指公務員雖不到最高任職年齡,但如符合一定條件,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退休。自願退休條件,主要強調了公務員的權利,且尊重本人的願望。公務員的養老金也稱退休金,是國家限定發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費,也是退休人員享受物質待遇的基本部分。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標準,是按照其在職時的貢獻大小(即所積累的年功貢獻)和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的。

(4)農村養老問題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有9億多農民,其中60歲以上的老年人超過9300萬人。這個龐大的老年群體與城市老年職工的重大差異是:農民沒有工薪收入,沒有退休年齡的規定,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後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隨著傳統的家庭贍養和土地養老方式功能的逐漸弱化,如何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成為一大社會難題。

1992年,民政部出台《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所確立的原則是:①社會養老與家庭養老相結合;②自助為主,互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③農村各類人員(務工、務農、務商)社會養老製度一體化。試點方案確定的農村養老保險的模式為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計人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實行基金積累;養老金根據個人賬戶積累額確定。

由於受農民的經濟狀況和其他條件的限製,我國目前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麵仍然很窄,主要覆蓋人群是農村青壯年,90%以上的農村老年人口沒有包括在內。另外,目前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還存在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和實際保障能力差、缺乏法律的支持、政策不能持續等問題。總的來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總體水平不高。

3)我國養老保險問題分析

(1)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大養老保險基金不足和存在支付缺口,是許多國家普遍存在的問題。我國由於養老保險製度改革起步較晚,長期以來沒有基金積累,加之法製不健全、基金征繳乏力、退休人員數量增加較快等原因,使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問題比別國更加嚴重。

(2)尚未建成完全的社會養老保險體製我國養老保險製度改革30年來,雖然在實行退休人員與原企業相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等方麵做了大量工作,但由於曆史的原因,這項改革還不完全徹底,養老保險體係還沒有成為完全獨立於企業之外的完全的社會養老體製。從目前的情況看,很多企業還承擔著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退休人員進入社區管理的進程還有待進一步推動。

(3)基本養老保險範圍有待進一步擴大雖然有相關規定,但由於缺乏強製性和法製化,有的地區以改善投資環境為由,擅自允許“三資”企業不參加養老保險;有的企業為了降低成本,故意逃避參保繳費;有的企業在破產、改製過程中,原來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中斷了養老保險關係,參保職工流失。這些情況表明,養老保險覆蓋麵不擴大,直接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4)省級統籌還不完善盡管按照規定,各地養老保險應實行省級統籌,通過省級調劑,增強基金的抗風險能力,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加強基金管理。但許多地區在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繳費標準、基金管理、組織管理等方麵做法還不規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不統一、省級統籌層次較低、覆蓋麵參差不齊、省級統籌強製性及法製化不夠、繳費基數以及繳費比例等存在較大差異等問題。如何推進省級統籌的規範化進程,是當前我國養老保險製度麵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5)不同經濟組織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製度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是,我國在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製度,這在一定程度上製約了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製度改革,影響了職工在不同經濟組織之間的正常合理流動。特別是由於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在養老金計發辦法上的不同,導致兩類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出現差距且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容易引起攀比和矛盾,影響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