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暫時無法就業的社會成員提供經濟幫助,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建立失業保險,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人力資源在職業中斷期間從國家和社會得到必要的經濟幫助,有利於很好地維持其工作能力,進而通過轉業培訓、生產自救、職業介紹等途徑,為其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
2)我國的失業保險製度
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製度,覆蓋了城鎮所有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城鎮其他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1)失業保險金的籌集在費用籌集方麵,實行國家、用人單位、職工本人三方負擔的籌集原則。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在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財政將給予必要補貼。
(2)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支出項目有:①失業保險金;②領取失業保險基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③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係親屬的撫恤金;④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一般應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不同,目前享受失業保險的上限分別為12個月、18個月和24個月。
3)我國失業保險問題分析
由於建立和推行的時間較短,我國失業保險製度在運行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地區間發展不平衡。由於失業保險實行分級管理,受不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各地工作進度存在明顯差距,效果也不一樣。
(2)保險統籌層次低,互濟性較差。除直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基金實行全市統籌不到位,實際統籌層次偏低。原因在於,設區的市和所轄區、縣財政各自獨立,基金不敷使用時,各級財政給予補貼的具體責任在政策上不明確。
(3)基金支出結構不合理,管理費支出居高不下。
(4)失業保險的社會功能較弱,促進就業的作用還不明顯。
13.2.4養老保險
1)養老保險的功能
養老保險,亦稱“老年保險”或“年金保險”,是指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依法獲得經濟收入、物質幫助和生活服務的社會保險製度。可以說,養老保險是對人力資源過去勞動的承認,同時表現了對人力資源的人文主義關懷。
根據保險範圍、保險水平、保險方式的不同,養老保險可分為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國際社會通常稱之為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製實行的政府行為,全體勞動者必須參加。補充養老保險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指導下,在企業和職工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由企業或單位與職工視企業經營狀況,通過民主協商,自主確定是否參保和確定保險水平,自行選擇經辦機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完全是一種個人行為,公民和勞動者均可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水平和選擇經辦機構。這裏所闡述的養老保險主要是指基本養老保險。
2)我國的養老保險製度
(1)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方負擔,企業和職工個人應按月按規定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國家財政承擔最終支付責任。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一些地區還將城鎮個體工商戶及自由職業者納入了保險範圍。
基本養老金與個人在職時的繳費工資基數以及繳費年限長短掛鉤,即繳費工資越髙、繳費年限越長,個人賬戶積累越多,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就會相應較高。按照我國現行製度規定,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一,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二,達到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符合條件可提前退休。其三,是個人繳費滿15年。個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者,隻能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的儲存額。
(2)企業年金問題企業年金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企業及其職工依據經濟狀況自主建立的一項養老保險製度,它是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也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年金有五個特點:一是計劃由企業與職工協商製定;二是費用一般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三是經辦方式較為靈活,有大企業自辦、小企業聯辦、委托社會中介機
構或金融機構經辦等多種形式;四是基金實行長期積累和市場化運營;五是政府不承擔直接責任,但通過製定各項政策(特別是稅收方麵)予以鼓勵或限製,並進行嚴格的監管。
我國的企業年金計劃原來被稱為“補充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國家頒發了一係列文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定位為繳費確定型模式,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投資風險由職工個人承擔。2000年,國務院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係的試點方案中,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明確了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並確立了基金實行市場化管理和運營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