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承擔(1 / 2)

張某請美樂搬家公司幫助其搬家,該公司派出甲、乙、丙三人前往張家。在搬家過程中,甲發現張某的一個精美計算器,就順手裝在自己口袋中;乙和丙在搬運一盆價值很高的盆景時,不小心將其折斷,張某看見此事非常生氣,就責怪乙和丙,三人爭吵起來,期間,不知是誰將放在陽台上的一盞台燈碰落樓下,砸傷了路人丁。此時,甲、乙、丙驚惶逃跑。張某很是氣憤,要求美樂公司賠償他的所有損失,丁則要求張某和乙、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

第87條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130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58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4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就當事人的請求而言,該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職務行為的責任問題,一是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

一、關於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

依《民法通則》第43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要具備如下條件:一是主體限定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它的工作人員;二是必須是上述人的執行職務的活動。

二、關於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損害後果,但不能判明損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權行為。

1.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加害主體的複數性

共同危險行為中的加害人必須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2)共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均具有共同的危險性質

這主要從兩個方麵來理解,一是它所威脅或者將要損害或者正在損害或者已經損害的客體是受民法保護的他人的民事權益,該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二是在客觀上有危及他人財產和侵害他人人身的現實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