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產品責任的主體(1 / 2)

吳某在某商廈購買了一台某廠家生產的“太陽”牌卡式煤氣爐,某日,吳某在家宴請客人李某時使用該煤氣爐,席間該煤氣爐發生爆炸,炸傷了吳某及其客人李某,花去醫藥費共計8100元;吳某一台價值3500元的彩電也被炸壞。後經質量檢驗部門分析,爆炸的原因是在運輸過程中,違規裝卸,煤氣爐某部件被損壞所致,吳某及李某均向某商廈索賠,某商廈拒賠,聲稱它對吳某及李某的人身損害及吳某的財產損害並無過錯,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吳某及李某無奈,隻得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通則》

第122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產品質量法》

第26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42條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43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53條消費者、用戶因為使用質量不合格的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製造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運輸者和倉儲者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製造者或者銷售者請求賠償損失的,可以另案處理,也可以將運輸者和倉儲者列為第三人,一並處理。

所謂產品責任,是產品製造者、銷售者對因製造、銷售或者提供有缺陷產品並致使他人遭受財產、人身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按照一般的規律,產品從設計製造,投入流通到引起損害後果,會涉及到原材料供應者、產品設計者、製造者、產品進口商、批發商、運輸者、倉儲者、零售商以及消費者或者其他第三人等多人,但並非以上這些人均為產品責任的主體。按照各方主體在產品責任賠償關係中所處的地位,產品責任的主體可分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

1.產品責任賠償關係的權利主體

這是指因有缺陷產品遭受財產、人身損害的人。主要指消費者、用戶、第三人。

消費者,是指購買消費生活用品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主要是自然人,即為了個人消費目的購買或使用產品的個體社會成員,除了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也可成為消費者。

用戶,指購買、使用生產設備、辦公用品等其他非生活用品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主要是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也包括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