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指消費者和用戶之外的受害人。
2.產品責任賠償關係的義務主體
主要指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還包括運輸者、倉儲者、其他供貨者。其中,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是直接的義務主體,而運輸者、倉儲者為間接的主體。
製造者,在《產品質量法》中稱為生產者,製造者應當包括零部件製造者和成品製造者。因為成品製造者是最終完成產品的生產過程並將其投入流通的生產者、加工者、組裝者,所以,產品製造者主要是指成品製造者,但是如果零部件的製造者生產的產品有缺陷,則應由具體零部件的製造者承擔責任。
產品銷售者通常包括產品批發商和零售商、進口商。
依照《民法通則》和《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製造者和銷售者均是責任主體,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對產品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銷售者在承擔了非因自己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產品的製造者、供貨者追償;如果屬於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製造者賠償後,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倘若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銷售者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運輸者或者倉儲者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製造者或者銷售者請求賠償損失的,可以另案處理,也可以將運輸者或倉儲者列為第三人,一並處理。一般而言,消費者、用戶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產品的製造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或者向銷售者與製造者共同請求賠償,而不得向有責任的運輸者、倉儲者請求賠償,運輸者、倉儲者不是產品責任的直接責任主體,他們的責任隻是在由製造者或者銷售者向受害人承擔了責任後,由製造者或者銷售者向其追償時,應當承擔的合同責任。
此案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產品責任賠償關係的義務主體是誰?二是產品責任賠償關係的義務主體在承擔責任時,其歸責原則是什麼?
第一,關於產品責任的賠償關係的義務主體。
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產品質量法》第42條、第4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3條的規定,本案中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是運輸者違規操作,但受害者卻隻能向某商廈索賠,當某商廈承擔了損害賠償責任後,其可再向運輸者追償。
第二,關於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
該案中,某商廈聲稱自己對吳某及李某的損害無過錯,所以拒絕承擔責任,這種托辭是無法律根據的。根據法律規定,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向消費者、用戶或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以無過錯責任為主,以過錯責任為輔的,在其向受害者承擔民事責任時,並不要求其有過錯,隻要消費者、用戶受到了損害,而受害人又有賠償請求,在它向受害人進行賠償後,則可以向有過錯的生產者或倉儲者、運輸者追償,它不能以無過錯為理由拒絕承擔責任。法律這種規定,實際上是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對於受害人來講,找運輸者承擔賠償責任,難免會增加訴訟成本,取證也較困難。
綜上所述,某商廈應當向受害人賠償因煤氣爐爆炸所花費的醫療費8100元及彩電的3500元損失。在它賠償後,可以再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運輸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