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問:因文學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被告知明顯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權後,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十、問: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和第134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麵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2次會議通過)(略)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了名譽權。
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名譽,是社會對公民或法人的客觀評價。包括對特定自然人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風等的評價,以及對特定法人的能力、業績、資產、信用等的評價,這種評價可能通過一定範圍的人的意見公開地表示出來,也可能僅僅存在於人們的觀念中並不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示出來。名譽直接關係到自然人在社會上的地位,關係到其他社會成員對其個人的信賴程度。
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對其品德、聲望、才能、信用、作風等所體現出的社會價值要求給予公正的社會評價的法定權利。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一項基本的人格權,這代表著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尊嚴,關係到自然人、法人的其他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
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
1.有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主要為侮辱和誹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指出,以書麵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是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方式,擅自公布、宣揚他人隱私,亦是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方式。
所謂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語言、文字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侮辱行為通常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惡意。侮辱行為不僅可以針對自然人實施,而且也可以針對法人實施,如書寫敗壞法人名聲的大字報、漫畫等。
所謂誹謗,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而散布某種虛假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誹謗行為可以針對公民,也可以針對法人實施,誹謗所散布的一定是某種虛假的事實,這種非真實性可能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捏造,也可能是因為行為人的過失而未對某種情況加以核實而予以散布。與侮辱行為不同的是,誹謗行為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誹謗主要有語言誹謗和文字誹謗兩種形式。